民法典合同优先权,《江苏法院网》——异议人以享有优先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可否支持?
《江苏法院网》——异议人以享有优先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可否支持?
谢邀。
是否支持,应该理清以下法律问题 :
一,什么是优先权,及优先权的形成权。
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到期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的对特定物享有依法留置、依法处置,并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债权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对物产生担保物权的优先权,依法有以下几种:
1,具有海商法规定的优先债权请求权所产生的船舶优先权;
2,依据主合同,合同双方又约定,由债务人自有物、或第三人自愿以自有物,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所提供的抵押物作担保。抵押登记生效后,抵押法律关系成立,债权人则是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法律称此为抵押权。
3,依法民法典规定的对物具有留置条件,债权人对物产生的留置权利,法律称为留置权。留置权依法有两类:合同留置权,特征,留置物必须是合同债务人所有;占有留置权,特征,留置权的产生条件,依合同约定,但留置物不需是债务人所有,只要合法占有,并对占有物进行添附,就?留置。
上述优先权的形成权,必须统一具备的先决条件是,债权人必须依法行使了权利。
基于各优先权的行使法律规定不同,权利行使标志如下:
1,船舶优先权的形成 权,基于法定优先债权的产生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扣押产生优先权船舶行使优先权。超过一年不行使优先权,优先权消灭。
2,抵押权的行使,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通过诉讼,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抵债。或抵押物被抵押人没经同意处分的追回;或与抵押人协商以物抵债,均为抵押权形成权。但船舶抵押物,不能以物抵债,因为有损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3,留置权的形成权,只要符合留置条件的,就应向债务人发出书面行使留置权通知,通知送达之日,为留置权形成权形成之日。没发通知,留置权形成权没产生,无权主张留置权成立。留置物放弃占有的,留置权消灭 。
二,第三人以对物享有优先权而申请停止执行,依法不应支持。
理由如下:
1,享有优先权不等于优先权已形成权;
2,既使第三人的优先权已形成形成权,这个权利只是优先受偿权,可从法院执行的物的变价中优先其它债权受偿,但却无法律依据要求法院对物采取停止执行措施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权要达到优先受偿目的,必须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优先权债权登记后,并由执行法院裁决是否优先受偿。
一房二卖优先权规则?
1、两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在此种纠纷中所买卖的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两买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时两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均为关系。基于债权平等原则,两买人地位是平等无先后顺序的,即是说出卖人可选择其中任一一人与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存在以下的处理原则:(1)出卖人已将产权证书移转给买受人保管、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的委托其办理手续的或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在此种情况下审判机关一般会认为出卖了已选择了履行该份转让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应优先于另一转让合同。(2)在不存在第(1)种情况下则应当审查买受人行使请求权时间上的先后。
2、出卖人与其中一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的。如前一买受人未办理产权,而后一买受人办理了产权的,在此种情况下两均为有效合同,但并不管买受人与出卖人所签定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该房产的归属,而是以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该买受人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如是在前一个买受人已办理了产权,出卖人又将该房产卖给其他人的,属无权处分行为,后一房屋买卖合同为需前一买受人的追认方为有效。在未得到追认的情形下后一合同为,出卖人应当向后一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的应当受到追诉。
3、后一购卖人为恶意购卖人的情况。如后一者明知出卖人已将标的房产与他人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签定的,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民法典和合同法优先适用哪个?
总的原则,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具体的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为好。
民法典四个优先权?
民事责任优先的法律含义
1、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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