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的首要是)
《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是什么?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②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其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③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巴塞尔协议1》将资本划分哪几类,且其具体内容及作用是什么?
第一个层次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至少50%由实收资本和税后留利提取的公积构成。第二层是二级资本,其最大金额可以等于核心资本。二级资本由未披露准备金、重估准备金、一般准备金(一般坏账准备)、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和资本扣除组成。
拓展资料
1、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全球主要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由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组成,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四个常设委员会之一。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标准规定的资本要求被称为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1988年7月,第一个标准文件发布,名为《1988年资本一致性政策》,又称《巴塞尔协议》。主要目的是建立最低资本要求,防止信用风险。1996年,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范围,纳入了基于市场风险的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讨论了操作风险作为潜在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并于2001年发布了许多解决操作风险的标准和报告。2004年6月,新的资本要求标准出台,被称为“巴塞尔协议”。其目的是通过引入与银行面临的风险更一致的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来改善新巴塞尔协议。
2、巴塞尔协议鼓励银行不仅要识别当前的风险,还要识别未来的风险,并完善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来管理这些风险,即巴塞尔协议力求建立更具前瞻性的资本监管方法。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包括: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和内部评价过程的市场监管。巴塞尔委员会是在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成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法规,如1983年的《银行境外机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议》)和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这些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机构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经过一段时间的测试,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G-10监管机构自愿遵守了《巴塞尔协议》和《资本协议》,尤其是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出现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的又一件大事。核心原则由巴塞尔委员会和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共同起草,得到了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认可,构成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到目前为止,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银行监管组织,但它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制定者。
3、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最新版本的《资本协议》修订提案,并启动了新一轮调查(第三次量化影响衡量,QIS3),评估该提案对全球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可能产生的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初稿,再到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其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1988 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 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 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 有 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 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 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 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 档次:分别为 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 四个档次 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 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 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 4%)。银行资本充 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 1992 年底止,到 1992 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 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 8%的要求。
1988 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 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 三是受 70 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 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的介绍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统一银行业的资本及其计量标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优缺点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 标准法
• 基础内部评等法
• 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
第二个支柱是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监管者的责任包括决定银行管理者和董事会是否有能力决定自己的资本需求,是否对不同的风险有不同的应对方法。监管当局应对银行资本下滑的情况及早进行干预。
第三个支柱是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新框架第一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新框架指出,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新的巴塞尔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要求银行及时披露信息。加大透明度,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做出判断。新框架指出,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披露的频率为至少一年一次。委员会还将于1999年底之前公布有关信息披露的指导文件。通过新的巴塞尔框架协议,市场能够对银行的约束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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