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是)
教育法规有哪些
教育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我国教育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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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作为国家教育的根本大法,为我国实现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落实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维护学校、教师以及受教育者等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发挥着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作出了法律规范。义务教育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适龄儿童、青少年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法对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以及家庭、父母所应承担的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用法律来保障我国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一部保障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地位;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师的待遇和教师的管理制度以及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进一步提高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标准和审批,以及全社会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等重大问题,对于建立职业教育制度,培养各种应用人才和具有专业技能知识的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推动了科教兴国战略的发展,为高等教育的健康、全面发展,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的高阶专门人才,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此外,国务院制定了十几个有关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如《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或者与其他部委联合释出了数百个有关教育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也制定了大量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与这些教育法规和规章共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束了在教育领域中无法可依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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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教育法律有哪些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教育法律有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义务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还有涉及相关内容的其他法律法规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教育法律都有哪些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条例
2、幼儿园管理条例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教育部门规章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四、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你好!关于教育的法律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1996年5月15日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人大1998年8月29日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人大2000年10月31日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2004年8月28日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年3月18日通过
道友,另外教育行政法规13部,如您需要,我也告知。
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教育法律都有哪些义务教育法为基础,包括教师法等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
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1、这问题太大了,不知道你是找哪一个阶段的?只是不知道你找的是哪一阶段的,义务教育还是大学教育还是高中?如果仅是“法律”,不包括法规和规章,范围还可以缩小些。
2、以下供参考:
《教育法》(1986年7月1日实施)、《义务教育法》(2006年9月1日实施)、《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进法》、《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超范围了)、《教师法》。
如果包括法规和规章,还有更多。
教育法小学生考试的法律有哪些?就是权利和义务
权利就是受到一定制约的为或不为的自由,可以放弃。
义务是为或不为的担负,不可以放弃。
权利有一部分是自然权利,
而义务绝对是法定的
义务的积极履行是对权利行使的充分保障
二者关系相生相息,密不可分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对大学设立的条件有哪些设立高等学校首先要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是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是有合格的教师;
三是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装置;
四是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如果你具有以上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高等学校。
附加条件:按照国务院有关具体规定进行,由国家教委审批。
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第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1.时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2.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普遍性(普及性)、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义务性)。
第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法律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第四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什么是教育法规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4、确保 教育的战略地位;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 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
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分类: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构成因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六、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种类、归责要件、主体
含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特点:1责任的法律规定性;2责任的国家强制力;3责任的专权追究性;4归责的特定性。
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七、依法执教的含义与特征、必要性
含义: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特征:1执教主体的特定性;2执教依据的专门性;3执教性质的特殊性;4权力和义务的双重性。
必要性:1我国教育法律的逐步完善;2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3教育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育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八、教师如何依法执教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2、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3、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九、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和特征、作用、渠道
含义: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特征: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渠道: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
十、教育申诉制度
含义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十一、教育行政复议含义与特点、程序
含义: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于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动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特点:1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2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3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4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
十二、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属于行政赔偿的一种,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特征:1行政侵权主体恒定;2行政侵权行为特定;3行政赔偿主体唯一;4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十三、教师违法行为含义和主要类型、表现特征
含义: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主要类型、表现特征:(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2侵犯学生的入学权;3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4随意开除学生。(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1
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4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5侵犯学生的隐私权;6性侵害。(3)侵犯学生的财产权。(4)侵犯学生的著作权。(5)不
作为侵权:1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2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3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4学校活动组织失职;5饮食安全事故;6未及时向学生监护
人履行告知义务。
十四、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必要措施。
主要法律责任:(1)教师违法行为: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2)教师的法律责任必要措施: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2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4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5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6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7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8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9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结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
教育法规有哪些?
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4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接受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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