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票据支付对价买卖合同可以用债权支付对价吗
买卖合同可以用债权支付对价吗?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对价的。
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是对还是错,为什么?
对的,根据《票据法》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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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对价?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10条,对价是指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它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对价是相对应的代价,比如出票人收款人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商品,签发一张10万元的支票给收款人,收款人所提供的10万元商品就是相对应的代价。 第二,代价应由票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代价,无论是商品,还是劳务、债权等,均需双方认可、同意。《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在实务中,票据的取得不给付对价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依法取得;二是不支付对价或相当的对价而取得。 第一种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本身系无偿法律行为,因此而取得的票据,自然不受对价原则的限制,无偿取得票据者享有票据权利,但其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这里的前手应为直接前手。 第二种情况,除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形外,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相当对价的,票据的取得人只要没有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等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比如持票人,因无息借贷取得票据,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未能对其直接前手履行交货义务且基础合同关系仍然有效而并未解除时,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票据法中的“给付对价”是什么意思?
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给付对价在合同关系中是指履行义务的一方由于履行义务而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一方由于接受义务履行而遭受某种损失。 对价关系是一种互相交换的允诺关系,某人作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的应允,它体现了合同一方对另一方履行义务的回报,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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