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恶意占有人民法典中的恶意占有人解释
民法典中的恶意占有人解释?
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对于恶意占有的认定,有两种观点:(1)主观上有过失,即为恶意。
(2)对于物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物有无占有的权利已有怀疑而仍然为占有,即为恶意占有。
通说采用第二种观点。该“恶意”与传统道德上的“恶”概念及含义不同,相对应的,恶意占有人也不是“恶人”的指向,在某些情形下,占有人不存在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因此,恶意占有以无权占有人“明知”或“重大过失”为构成要件。简而言之,恶意占有是基于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事实状态的认知而得出的概念,而非无权占有人内心的恶的主观状态。因此,对恶意占有的评价应该立足于民法的概念和调整民事行为的方式,不应该仅从道德层面对恶意占有给予否定评价,从而主观上加重恶意占有人的责任。
民法典占有编?
我在《民法典对恶意占有的保护》中,讲了民法典对恶意占有的保护措施:无论什么人,哪怕是原物主,也不得侵害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恶意占有,否则就要承担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文章发表后,不少人认为,不义之财,取之何妨?不明白民法典为什么要保护恶意占有。虽然我进行了个别回答,但这个问题还是被反复提出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回答。
先抄录权威回答。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主编的《民法典释义》的回答是:“已经成立的事实状态,不应受私力而为的扰乱,而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排除,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的回答是:“占有保护请求权有维护和平秩序、禁止私力救济以及维护占有本权的作用。”
可以看出,对恶意占有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私力扰乱和私力救济破坏和平秩序,损害一般公共利益。
一、对非占有权人来说,对恶意占有的侵害就是私力扰乱。如果法律不禁止,就会导致弱肉强食,谁拳头硬谁占有的混乱局面,破坏和平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二、对占有权人来说,对恶意占有的侵害就是私力救济。占有权人有合法的救济手段,没有私力救济的必要。如果协商救济,那是可以的。如果用侵权的方式,比如暴力,就会破坏和平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明确保护恶意占有人的占有利益的情况下,对恶意占有问题,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了,也不要采用私力救济,否则,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民法典459条详细解析?
第四百九十五条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析:所有人受有损害是所有人对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包括占有人无法返还标的物给所有人的情形,以及标的物实体虽然仍然存在从而亦能返还,但所有人仍然会因此受有损失的情形。
恶意占有人和诉讼系属发生后的占有人就所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须以损害可归责于占有人为要件。可以归责须占有人对于损害之发生有故意或者过失,并非占有人恶意即具有可归责性。
民典法对非法侵占民宅有何规定?
如果对方非法拆除他人的房屋,那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对方只是侵占没有建设房屋的宅基地,那么不构成犯罪,只是构成侵权,你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
侵占他人土地犯什么法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民法典461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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