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专利案件)
专利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2、行政裁决或协调。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可以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发生专利纠纷该怎么处理
如果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可以请求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直接向省会城市所在地中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起诉。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通常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专利权人)必须证明被告(侵权人)未经他的许可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进口了其专利产品;若设计的是一项新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则由被告提供证据。即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该发明方法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纠纷有哪些类型
专利纠纷主要类型有:
(一)因专利权归属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二)因专利侵权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三)因专利转让、许可等合同行为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四)因侵权诉讼过程中的举证、程序、执行等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专利纠纷解决方式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协商、诉讼、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等方式。
1、协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诉讼。专利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
3、专利管理部门调处。专利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 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国 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来向人 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是指专利权人与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人发生的争议。这类纠纷较为普遍,处理方式也与其他纠纷不同。
专利侵权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这里所说的“实施”针对不同性质的专利,其含义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比较隐蔽,有时是改头换面,将原来专利进行非实质性改动,看似不同,实则没有新内容;有时只是部分侵权,侵权人的产品可能比原专利技术更进步,效果更好,但确实使用了他人专利,不论使用的程度有多大,都构成侵权。对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非专利技术产品上或广告宣传中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被假冒的专利是客观存在的有效专利,因此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它比第一种专利侵权行为情节更为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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