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法典,民法典1192条的适用和解释?
民法典1192条的适用和解释?
民法典 第 第 1192 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细解读,
关联法条、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1.01 施行 侵权责任法 2009 年施行、现已废止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 35 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 年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民法典462条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 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规定。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对占有的公力救济,即请求国家有权机关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具体的请求权如下。
1.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时,占有人有权请求返 还占有物。有权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人,不仅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不仅包括有权占有人,也包括无权占有人,但占有辅助人不能享有此项权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侵夺占有物 的人及其继承人。但是善意的特定继承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规定的情况下,其占有受到法律保护,该请求权不得针对他。此外,即使侵夺人对于占有物享有实体的权利,如所有人或出租人,占有人亦得针对其行使返还请求权。
2. 排除妨碍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被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行使排 除妨碍请求权,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享有排除妨碍请求权的人是占有人,而相对人为妨害其占有的人。
3.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占有人的占有虽未被现实的妨害,但是存在 妨害危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
4. 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占有人的占有,造成损害的, 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迅速,如果占有人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就已成事实,从而形成新 的秩序,此时再对新秩序进行破坏有失妥当。故本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关于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
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民典法对数字货币的规定
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得到保护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字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显然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其次,央行等部委虽发布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
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数字货币的持有。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及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数字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基于此,《民法典》也在第369条专门规定了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进一步明确数字货币是合法的商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旨在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可以说,《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态度更进一步认可了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也给所有持有或有意持有数字货币一剂有效的强心剂。有《民法典》的加持,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民法典》重磅修订:借条无效,你还敢给别人借钱吗?
这大概是你理解错误,《民法典》哪有这样的法条规定。
关于借条的效力问题,不会出现借条无效的法律规定。因为这是违反常识和常理的,这不能为一般的老百姓所理解。
那么,存在不存在借条无效的情况呢?当然存在,《民法典》也明文规定了借条无效的情况,如受欺诈、胁迫写下的借条,明知对方借钱用于违法行为如赌博而借钱给他人写下的借条等等,总之,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写下的借条,一般才认定为无效。
其实,现实生活中,99%的借条都是有效的,一个借条就是一个简单的借款合同,其有效无效也遵循合同有效无效的规定。
但由于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刚打了借条,如果没有钱款的实际交付,这样的借条当然没有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也不能说无效,即使是这样的借款合同,有时也可以打违约责任。
因此,题主的这个提问是没有理解了《民法典》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有误导之嫌,读者应慎理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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