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机制,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哪四个环节?
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哪四个环节?
自1949年至2002年,前后仅五十余年间,我国就已历经四次民法造典运动,分别于1954年、1962年、1979年、1998年,但囿于经济、政治、社会和学术等条件的约束,均未成功。
几次的“失败”并未让“民法学人”放弃,今天终于看到《民法典》即将编纂成功的曙光!
四次起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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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步维艰到柳暗花明
【1954年】起草阶段被搁置
1954年起一直到1956年,新中国着手起草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此后,均因不同因素,民法典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1962年】再度搁置
1962年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1964年7月,民法草案“试拟稿”出炉,但是由于遭遇历史原因,立法工作再度被搁置。
“残肢逆遇何足悲,伤情失意安得摧。”
“愿将惭怍五尺躯,送与世炉万般锤。”
——江平先生
【1979年】逐步修缮民法草案,最终确定制定单行法律
当时,著名民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资深教授金平被任命为“民法起草小组所有权分组”的负责人。
据他回忆,“经过大家十个月的辛勤工作,在1980年8月草拟出了一个民法草案‘试拟稿’。在广泛征求意见之后,又修改了三次,到1982年5月形成了民法草案的第四稿。”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专门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但由于当时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才刚刚起步,各方争论不断,所以当时研究了一个思路,就是把民法典中所包含的内容通过一部部单行法律的形式先行制定出来。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委乔晓阳回忆:“经过反复论证,大家认为一下子拿出一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是没有条件的,也不是实事求是的,所以当时研究了一个思路,叫作‘零售’的办法,或者叫作‘各个击破’的办法,就是把民法典中所包含的内容通过一部部单行法律的形式先制定出来。”
【1986年】通过了《民法通则》--- “权利的宣言书”
中国只是通过了《民法通则》, 它规定了各个民事领域的一般规则, 可谓“微缩版”民法典。此后,中国民事领域的法治发展突飞猛进,进入民事法治体系得以全面构建的三十年时期。
后续在财产关系领域, 《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继出台;在人身关系领域,《婚姻法》被修订,《收养法》颁行并被修订。另外,司法解释和一些涉民事领域的公法也使中国的民法规范逐渐丰满。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被海外学者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
王利明教授说:“正是因为《民法通则》的颁布,从此结束了中国没有系统的民事立法的历史。《民法通则》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到一个完善化、系统化的阶段。因此,《民法通则》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基本的法律框架,我认为这么讲是毫不过分的。”
【1998年】再次“流产”
编纂最终止步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内容复杂、体系庞大的民法典带来了立法机关与法学界的观点分歧。肇端于1998年不仅起草了民法典草案,还在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审议。然而,遗憾的是,与前三次一样,呼之欲出的民法典再次“流产”。当中国的法律人意兴阑珊,徒叹“民法典”这个火热字眼“渐行渐远”。
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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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划到实施,立法的科学化效果初现
【2014年】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规划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规划。这也让众多民法学人看到了希望。
【2015年】明确提出“两步走”的编纂思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明确提出“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然后再整合既有的民商单行法,各分编争取于2020年审议通过,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2017年】关键性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
【2018年】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了第二步。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各分编草案均已完成了两次审议,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次审议。每次审议修改都要聚焦立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2019年】“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由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成的民法典草案,包括7编加附则,共84章、1200多条,是一部全方位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2020年】民法典最后阶段
提请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编纂进入最后阶段。我国的民法制度也终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一部民法典的出台何其难也,新中国成立70多年后,终于将拥有自己的《民法典》,这是值得庆幸的。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代以及下一代民法工作者如何接过佟柔、王家福、魏振瀛和江平等老一辈民法学人的重任,让法律人的法律信仰薪火相传,让民法典在保护公民的权利中成为更重要、更有力的法律武器,让每个个体活得更有尊严。
我国民法典的特征主体体现?
1.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体现人文关怀。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规定了在推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广大人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如何履行相关义务。其核心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贯彻法治精神,让广大人民真正拥有自己的权益,切实保障自己的权益。坚持人民立场,体现人文关怀,是民法典的突出特点之一。
2.始终彰显制度优势,坚持法治原则。
民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构建系列规范、准则并约束个体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
民法典编纂始终坚持法治原则,通过优化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对现有民事法律进行全面、系统、有序地科学建构,对于健全法律体系,实现全覆盖、解决交叉点、保持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3.始终坚持实践导向,回应人民期盼
民法典的编纂始终坚持实践导向、强化问题意识,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既保持了我国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适时地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将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民法典发挥着规范自然人如何处理人与人、人与国家、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需要坚持实践导向,直面中国问题,展现时代特色,设计中国方案,解决中国问题。
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情况及建议?
运用民法典编纂经验 开展法典化立法研究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许安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十三个方面:
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是编纂成功的根本保障。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了此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为编纂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将编纂民法典纳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确定为重点立法项目。
三是扎实丰富的民事立法、司法、理论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各方面的实践,为编纂奠定了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四是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体现民法典的人民属性。着力突出保护民事权利这一主线,对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作有针对性的规定,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五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中国国情实际,突出体现中国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
六是坚持科学立法,把握好法典编纂的规律和特点。深入研究法典编纂的规律和特点,把握好民法典作为编纂式立法、法典化立法、民事基本法立法的基本定位。
七是树立创新思维,适应法典编纂的新立法形式。从工作思路到工作机制,从体例结构到制度内容,从立法技术到审议方式,都实现了前所未有的新突破。
八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课题。“法与时转则治”。深入研究法治建设中的新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突出民法典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九是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尊重代表主体地位。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广大人大代表的意见,凝聚代表们的最大共识。
十是坚持开门立法,将问法于民贯穿于编纂工作全过程。10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7次赴地方调研,专门委托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有关调查,为立法决策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民意基础。
十一是强化理论研究。积极研究民事法律理论,广泛听取学界意见,凝聚理论共识,筑牢编纂工作的理论根基。
十二是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法工委发言人等制度平台及时对外发声,回应关切,解疑释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三是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志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保障编纂工作顺利完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科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单位也作出了重要贡献。
民法典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取得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要运用好民法典编纂成功经验,积极开展法典化立法研究,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其他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从个人角度如何推动民法典的实施?
从个人角度要推动民法典的实施, 目前还是学习民法典,学法知法,遵纪守法。
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监护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民事责任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担保制度、人格权保护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收养制度、继承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这些都是民商事法律中的基础性规范,为调整各种民事关系、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同时,民法典在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时代特点,进行了很多制度创新,这里主要谈以下十个方面:
(一)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民法典相比民法通则,有两个方面的重大创新:
一是主体分类。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民法通则采取的是公民、法人二元结构;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吸纳了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元结构,将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作为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
二是法人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四种类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人的类型日益多样化,出现了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基金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组织,不能被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种类型所涵盖。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的分类予以进一步完善,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一般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同时建立特别法人制度,以涵盖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类型,是法人制度的重大发展。
(二)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民法典将各类民事权利进行系统梳理、整合集成,可以说是一部权利法典。民法典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权利制度作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一是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每个人的体面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参与。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要求,民法典单独设一编规定人格权制度,加强人格权保护,是一个制度创新,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总的考虑是,着眼于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民法角度规定民事主体人格权的种类、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人格权益的保护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
二是增加规定新的权利类型,如隐私权、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益,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以及居住权等。
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客体,规定权利人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专有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既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又同行政管理有密切关系,民法典在总则编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中作出基本规定,同时分别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对相关知识产权作出具体规定。
(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目前居民小区管理存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作决议表决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小区内违法行为管理难等问题。针对这“四难”问题,民法典予以积极回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职责,降低业主决定共同事项的表决比例要求,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明确有关部门对小区内发生的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等。在实施中,对小区的治理要体现业主共治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理念。小区里的事,除了居民依法共同决定涉及业主权益的事项外,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也要依法积极介入小区管理,维护广大业主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四)完善用益物权制度,增加规定居住权。物权法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种用益特权,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规定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旨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
(五)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为了便利企业融资,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在担保物权制度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扩大担保合同范围,明确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删除有关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制度空间;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等。
(六)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喜欢的购物方式。为此,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则作了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求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规范格式条款合同,加大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格式条款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强势一方,而另一方通常是消费者,属于弱势一方。为了保护消费者等弱势一方的权利,避免因格式条款合同中的“陷阱”而权益受到损害,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八)增加规定四类典型合同,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典型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和群众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各种合同。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为适应现实生活需要,民法典增加规定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4种典型合同,使典型合同的数量增加至19种。
(九)完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的基础上,以保障人民群众婚姻家庭权利和财产继承权利,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为目标,对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进行了发展和完善:
一是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删去现行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的规定,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以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二是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规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三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
四是完善收养制度,取消被收养人14岁以下的限制,规定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增加规定收养评估制度和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
五是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并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十)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加强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三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此类事件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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