宴席税(筵席税)
厦门市筵席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持有营业执照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以下简称承办筵席单位)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筵席税。第二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0元。
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下同)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征筵席税。第三条 下列筵席免税: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出具办筵席证明或以转帐支票付款的;
2.外籍人员、侨胞和港、澳、台胞凭护照或回乡证,经承办筵席单位验明并在发票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的;
3.侨属凭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单,经承办筵席单位在发票上注明证明单号码并在证明单上注明筵席金额的;
4.按会议费标准举办的会议用餐的;
5.经批准允许收取外汇或外汇兑换券的举办筵席单位,直接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支付的;
6.因丧事所举办的。第四条 承办筵席单位(包括国营、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户)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
代征人对承办的筵席,要正确计算筵席金额。对一次筵席支付的金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规定税率计算代征筵席税。第五条 代征人依法代征的税额,应在统一发票中专行填写,连同筵席金额合并收取,并设立专户记帐,于次月7日前填写税务专用缴款书缴纳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缴筵席税报告表。第六条 代征人应妥善保管代征代缴税款的各种资料,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七条 对依法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按代征代缴筵席税的实际入库税额,提取20%支付给代征人作为代征手续费。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偷漏筵席税的行为,所举报的案件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追补税款的10%或罚款金额的30%以内奖励检举揭发人;税务机关应为检举揭发人保密。第九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内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局〔88〕国税外字第278号《检发关于外商投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筵席税的存在问题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国人好客,亲朋好友来了,主人往往尽其所能,七个碟子八个碗,款待对方酒足饭饱。不过,受经济条件限制,过去请客也就是在家张罗,没多少人掏得起钱,经常请客下馆子。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客人来了也好,朋友小聚也罢,大都会到饭店订桌饭局,撮上一顿。至于商务往来,公款消费,更是充斥高档饭店,一餐下来,动辄成千上万,也已屡见不鲜。除了好客以外,中国人又崇尚节俭,“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或许是为了防止奢靡之风,抑制畸形消费,政府于1988年推出了筵席税。筵席税的纳税人,是在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营业场所,包括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等等。既是营业场所,家庭自然不在此列。就是说,在自己家里请客,是免征宴席税的。不过当初开征筵席税时,家宴也涵盖其中,只是考虑到去居民家收税,管理、监督多有不便,后来也就停征了。
筵席税,说起来,是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何出此言?原来,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人,这些人请客吃饭,国家不仅不限制,反倒举双手赞成。道理很简单,他们消费,求之不得,毕竟支持旅游事业发展,增加外汇收入,是不可多得的好事。征收此税的初衷,根本是为了引导国内合理消费,反对公费请客,铺张浪费。
事实上,筵席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税收收入一直不丰。到1994年,全国筵席税收入仅为87万元。当年,国家税制改革,筵席税下放,由各地自行确定收税与否,税款上缴地方财政。除内蒙古、陕西等少数省份开征外,多数地方都停征了筵席税。到2002年1月1日,内蒙古也取消了筵席税。本是出自一番好意开征的筵席税,为何会遭遇尴尬,几乎已形同虚设呢?
税负过高,是筵席税实行难的重要原因。中国筵席税税率,定为15%-20%之间,远高于一些生产环节的税负。起征点订得也比较低,每餐花费200-500元,就要上税。这一标准,不仅指菜价,酒水、饮料、香烟、主食,全部算在里面。如果按现消费标准,在大中城市,恐怕哪桌酒席都得交一笔筵席税。这样看来,一餐下来,涉及的税可真不少。就拿酒来说吧,饭店买回来的酒含增值税,客人购买餐饮服务,这里面又含着营业税,一不留神喝多了,还得再计征一道筵席税。有道是,砍头生意有人做,赔本买卖无人干。饭店自然会想方设法,让食客做冤大头,把增加的税负转嫁到他们身上。可是,如果因此背上个宰客的名声,也会丢了回头客,生意难做长久。所以,餐饮业对筵席税的态度,是满肚子不乐意,能漏就漏,省一个是一个。
税收实施成本高,是筵席税难以为继的又一原因。道理明摆着,税务人员是下面千条线,上面一根针,各种各样的税,如果都由他们一手操办,只能是有心无力,事倍功半。特别是筵席税,总不能让税务人员成天饿着肚子,一桌桌地算计花费多少。因此,筵席税采用代征代缴方式。也就是说,由经营餐饮业一方负责代征代缴筵席税。筵席税的收缴方式,使征收难以得到保障。譬如说,一拨客人到A餐厅吃饭,花费600元,A餐厅应该代征税金,可如果餐厅老板循规蹈矩,照章办事,不免开罪了食客。此处要收税,自有免税处。头脑活泛的B餐厅老板,把600元餐费一分为三,开了3张200元的发票,低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神不知鬼不觉,把税抹平了,买卖双方皆大欢喜。税务部门纵有三头六臂,也不能洞察秋毫,即便哪家饭店倒霉,被税务检查抓个正着,也无非交点罚款了事。对此,税务部门虽早有察觉,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对遵纪守法的餐厅,按照代缴税款,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代征手续费给商家。可商家更精明,一餐几十元的代缴税款,代征手续费恐怕只有区区几元钱,比起客人的消费来说,真是小巫见大巫。如此看来,筵席税征不上来,也就不足为怪。
筵席税下放以后,大多数地方取消了这块税收,并非出自无奈,而是从经济生活实际出发,采取的明智之举。当初国家开征筵席税,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持续升温,富裕阶层开始形成,穷人乍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追求奢华、高消费、大吃大喝现象。这一时期,腐败现象也开始抬头,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之风迅速滋长。国家开征筵席税,本意是引导消费,制止腐败,本无可厚非。但时间一晃过去十几年,经济形势早已不同过去。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内市场由原来的供不应求,变为供过于求,一方面买方市场形成,大量商品积压卖不出去;另一方面,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出现了紧缩迹象,内需不足成了大问题。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已成为当务之急。而扩大内需,既包括投资需求,也包括消费需求。别小看一桌酒席,不知要带动多少产业,创造多少就业机会。再看筵席税,横刀立马,对消费发难,与当前的经济形势很有些背道而驰的味道。再说惩治腐败,恐怕还要多想想别的法子,从源头上做文章。事实证明,靠征收筵席税,想刹吃喝风,像是隔山打虎,发挥不了大作用。
筵席税在内蒙古开征和停征,为上述观点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支持。1988年,国家出台《筵席税暂行条例》,当年,筵席税就落户内蒙古自治区。1994年筵席税下放,内蒙古是少数保留该税种的地方之一。作为一个内陆省份,内蒙古经济欠发达,财政开支时时捉襟见肘。筵席税作为地方税种,它的征缴,对地方财力增加大有裨益。但形势变了,人们的观念也会发生变化。比如唐朝时,以丰腴为美,圆润丰满的杨玉环是人们的偶像。可如今,骨感美人大行其道,减肥、瘦身成为时尚。税种设置也是如此,当年的优秀税种,会随着经济形势的改变,而变得不合时宜,风光难再。内蒙古属西部大开发战略要地,开发西部,谋求经济发展,是紧急要务。俗话说,无工不富,无商不活。要吸引投资,广交朋友,没有正常的应酬交往,在中国恐怕还不行。筵席税收入事小,招商引资事大。2001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宣布,停止征收筵席税。
河南省《筵席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并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征税起点为人民币三百五十元。凡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酒、烟、饮料、水果自备或另行购买的,按菜肴、饭、面、点价款的25%作为酒、烟、饮料、水果价款合并计算下,同达到或超过征税起点的,按实际或规定的支付金额计算征收筵席税。第四条 下列筵席免征筵席税:
1、台胞、港澳同胞、侨胞和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
2、政府接待外宾举办的筵席;
3、省政府特案批准免税的筵席。第五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第六条 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承办筵席登记簿,如实登记举办筵席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时间、桌数、标准、支付金额。代征筵席税款不得弄虚作假、少报瞒报,逃避税收。第七条 代征人代征的税款应当依照市、县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按期结算缴款,不得拖延。第八条 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应在代征税款5%的幅度内付给代征手续费。第九条 征收的筵席税税款作为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第十条 筵席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代征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和拒绝。第十一条 纳税人、代征人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一经查实,按规定奖励揭发人,并为其保密。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和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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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营业场所(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开办的上述饮食经营场所,下同)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单位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元(包括菜肴、酒、饭、面食、点心、饮料、水果、香烟、服务费等价款金额,下同);个人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五十元的,都必须按所支付的金额全额计缴筵席税。第四条 筵席税税率为15%。第五条 下列筵席免征筵席税:
(一)政府外事活动中举办的筵席;
(二)执行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会议用餐;
(三)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支付外汇券的筵席。第六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第七条 凡纳税人举办筵席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人代征筵席税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第八条 筵席税税款交同级财政。第九条 税务机关可按筵席税入库税款的10%提取代征手续费。第十条 纳税人、代征人必须履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对模范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纳税人、代征人,由市、县税务机关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
代征人不收或者少收应征税款的;
纳税人避税或者纳税人与代征人合伙避税的。第十一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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