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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邮编)

2022-11-17 案件

河口县属于哪个省哪个市

属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河口瑶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东南部,东经103°23′~104°17′,北纬22°30′~23°02′之间。

河口县位于中国西南最南端,云南省东南边。隔红河与越南老街市、谷柳市相望,是云南省惟一一个以瑶族为主体的自治县。东北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接壤,西隔红河与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相望,北靠屏边苗族自治县,南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相邻,国境线长193公里。

河口距昆明469公里,距越南首都河内296公里,距出海口---越南北方最大的海防港416公里,滇越铁路、昆河公路、红河航道在此形成枢纽与越南对接,是云南省乃至西南地区通向东南亚、南太平洋的便捷通道。

河口瑶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邮编)

云南河口县是哪个市的?

河口瑶族自治县位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东南部,隔红河与越南老街市、谷柳市相望,是云南省唯一一个以瑶族为主体的自治县。

河口县交通非常便利,滇越铁路、昆河公路、红河航道在此形成枢纽与越南对接,是云南省乃至西南地区通向东南亚、南太平洋最便捷的陆路通道。自对外开放以来,河口县大力发展口岸经济贸易,与越南的老街省建立了良好的经济合作关系。

扩展资料:

河口镇地处河口瑶族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位于云南省东南端,跨东经103°24′-104°17′,北纬22°3′-23°02′之间。

面迎北部湾海风,背靠大围山为梁柱,东邻南溪镇,北毗瑶山乡,东西两面为南溪河、红河所环绕,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老街、谷柳隔河相望。

居滇越铁路和昆河公路终点,是中越交通要道和我国打开南门、走向亚太的重要窗口及国家级口岸,是中越两国边民进行经济、文化交流的边陲重镇。全镇总面积为190.02平方公里,国境线长56公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河口瑶族自治县

百度百科-河口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辖区内瑶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苗族、壮族、彝族、傣族、布依族等民族。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河口镇。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抓好粮食生产,充分发挥热区自然优势和边境口岸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实行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综合发展的方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县内的土地、森林、草场、矿藏、河流、滩涂和风景名胜等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平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逐步改善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和民族政策的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间的合作和经济、文化交流;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涉婚姻家庭、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边防工作的领导,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加强国防教育,重视民兵建设。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加强团结,公正廉洁,严守法纪,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面向基层,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第十三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瑶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应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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