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条例2020(看守所条例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二章 收 押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第三章 警戒、看守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 提讯、押解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2020成都看守所真实生活?
成都全市看守所自2020年2月3日开始限制会见,到今天已经是第74天。高墙里的人,除了在押人员,还有我们的看守所干警。他们没有封城,他们只是一直在高墙内。疫情的传播,让本就身处高墙内的人们更加陷入黑暗里,无处可逃。所以,全封闭的管理,隔绝外界传播,反倒才应当是最直接的保护措施。
这个寒冬格外漫长,漫长到火锅店没有了热气儿,奶茶店没有再飘香……但是春天还是来了,成都地铁1号线的火车南站还是像往常一样拥挤,办公室格子间的女孩涂了口红也还是很美……景区开放、公司营业、学校上课……那么看守所恢复会见,也就是在数得清手指头的日子里了。
那么如果看守所恢复会见,我们可以预想一下,会发生什么?
我们应当如何去应对?
在押人员家属十指连心,心急如焚
已经快接近三个月没有会见,在押人员家属无法通过律师会见得知亲人在高墙内的消息,无法通过律师会见传达自己担忧挂念的心情,无法预知在押人员是否会被疫情找上头来。就像是一对异地恋的情侣,最怕的不是距离,最怕的是突然断了联系。
所以一旦看守所恢复会见,最着急的恐怕就是在押人员家属了,他们必定会一拥而上的要求律师赶紧预约会见。“不去会见,我今天就要踏破你们律所的门槛”。办案律师的电话便会因此每天duangduang响不停,律所这边可能也要考虑一下办案律师电话费用的报销事项。
所以这里我们要告诉家属的是:
(1)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就算是疫情原因,无法与亲人在看守所相见,但是仍然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与其取得联系,不过在信件当中不能有影响案件办理的内容。
(2)会见次数不是越多越好。
作为一名律师当然理解家属急切想要与亲属取得联系的心情,但是也希望家属能够理解辩护律师在这中间的难度。由于看守所有限的会见室,不能够满足恢复会见之后突然预约的全部辩护律师的会见要求。所以我们都会抓紧预约会见,不过还需再耐心些。减少些许会见次数,不会影响到律师对案件的办理。
辩护律师嘴上说着不要
背地里默默买下三件套
看守所一旦恢复会见,辩护律师就得“备水一战”。一方面律师必定会担忧家属的催急,“急急如律令”的急。需要提前预约会见,需要像农民工返乡一样起大早趁着月色去看守所排队,需要赶在同行律师的前面。另一方面,律师们也会暗自窃喜,案件办理能够正常进行,案源也会源源不断,奔波在忙碌而又充实的工作日当中。“你们想来踏破我律所的门槛,想来就来,踏破几个我修几个”。
那么我们也在这里给律师们一些建议:
(1)与家属做好沟通。
给家属解释清楚,会见次数并不是体现案件办理质量的唯一要件。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合理安排会见时间和次数,也是一个刑辩律师专业能力的一种体现。当然,疫情原因,我们也肯定会在近期争取安排会见,烦请耐心。
(2)做好案件会见需求的排序。
根据案件时间或者案件紧急程度,对于安排会见的先后顺序做个简单的排序。既能满足办案需求,也能安抚家属急切的心情,还能减少看守所的压力。
(3)做好长期的战斗准备工作。
去看守所会见之前,先整理好沟通要点,提高沟通效率。一方面是保障有效的会见,一方面也是为其他律师会见留有余地。提前准备好律师会见“三件套”:口罩、防护服、手套,必要时也准备一副护目镜。
看守所草木皆兵、兵临城下
看守所如果恢复会见,那必定是准备“背水一战”。各律所被家属踏破了门槛,大状们被迫要去踏烂看守所的大门。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组织越狱罪的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关于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规定,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要不要踏破大门,各位大状还需慎之又慎。看守所:人在塔在!
除了面对律师会见要求的压力以外,看守所还将承受疫情防控的压力。不仅自身存在感染风险,如若监所内发生疫情,还将会被追责甚至面临刑事风险。
最后,也有两句话要讲给看守所听(我讲我的,看守所听不听不要紧):
(1)与律师紧密配合,协调安排会见。
上一条我们提到让辩护律师对于案件的会见需求做一个排序,实际上看守所对于律师的会见需求也可以以此法协调安排会见。最大程度上保障会见需求,减少看守所硬件压力。逐步放开看守所会见限制,直至完全恢复。
(2)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出入看守所的每一位都需做好消毒、防范工作。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第三条 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
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第二章 收押人犯第四条 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第六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七条 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第八条 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第九条 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第十条 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第十二条 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人犯延长审理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于批准之后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第三章 警戒、看守第十三条 驻看守所的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根据看守工作的需要和武警《内卫勤务条例》部署警力。
武警应当在监区大门、监房上的巡逻道、岗楼设置哨位。
武装警戒的任务是防范和制止人犯自杀、脱逃、行凶、破坏、骚乱,镇压人犯暴动,防范和制止敌对分子、违法犯罪分子袭击看守所、劫持人犯及其他危害看守所安全的破坏活动。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置的看守所,由看守干警担负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任务。第十四条 人犯因出庭受审、看病等情形出所时,值班看守干警应当填写《人犯临时出入单》,由押解干警交监区大门执勤武警查验放行。人犯返所时,押解干警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武警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人犯入所关押后,押解干警应当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值班看守干警保存。第十五条 看守所对因公来所的人员,应当认真查验身份证件和有关来所事由的证明函件。讯问室设在监区里的,看守所应当发给办案人员出入证,供监区大门执勤武警查验。出入证在办案人员离所时收回。
除看守干警、执勤武警、工勤、炊事人员和同级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干部以及持有出入证的办案人员可以进入监区以外,其他人员未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和未在本所干警带领下,一律不得进入监区。
疫情期间看守所羁押规定
【法律分析】
疫情期间避免看守所在押人员互相传染,所以暂时不羁押。一旦疫情过去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有可能被羁押。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12条规章制度
刑事上诉期为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但全案生效并不完全取决于你方,就算到了十一日后,你方不上诉也不等于马上就生效了。还有一些情况需要确定。
如:同案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无上诉,检察院有无抗诉。而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送达判决书的时间有时与被告人不一样,造成上诉期截止时间也不同。
按照规定,看守所要等案件生效了,才能接受家属会见申请。他们判决标准是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即进而执行程序,确认已生效)下面这些3天犯人必须背下来,否则就要严厉惩罚。
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1、为了维护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是在押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3、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
4、必须遵守监规和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5、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的违反监规和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犯罪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6、搞好个人和监室卫生,爱护公共财物,讲文明、懂礼貌。
7、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活动。
8、听到起床信号后,必须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
9、起床后,必须整理好内务卫生,按顺序洗漱,不得拥护抢位。
10、鞋子、被褥、洗漱用品、饭盆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须按规定位置摆好,做到整齐划一。
11、就餐时,必须顺序排队领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不准互相串换食物,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12、男性在押人员不得赤身,妇性在押人员不得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13、白天除午睡时间外,不得斜靠或躺卧在铺板上,不准随意走动。
14、听到就寝信号后,必须立即按指定位置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喧哗、耳语,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15、必须保持监室地面、墙壁、铺板和放风场所的清洁,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便溺,不准乱扔脏物、废物,不准随意刻划,严禁吸烟。
16、注意个人卫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不留长发怪发和长指甲。
17、保持餐具清洁,注意饮食卫生。
18、放风时,必须在放风场所内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滞留在监室。
19、有病要及时报告管教和医生,就诊时要如实陈述病情,不准无理取闹,不准指名要药,要遵从医嘱,配合治疗。
20、不准在监室门观察孔张望或堵住观察孔,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口信、书信和其他物品。
21、在押人员之间不准私自借用和馈赠财物和钱物,如自愿资助他人,必须书面报告管教,经批准后方可馈赠或借用。
22、遇有提讯、会见和劳动需要出入监区时,必须在黄色警戒线内立正向管教和值勤武警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越过警戒线行走出入。
23、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
24、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
25、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规定位置坐好,姿势端正,并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26、必须熟背监规,熟记行为规范,并认真遵照执行。
27、必须参加各种学习活动,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在学习和反省时间内不得从事其他活动,讨论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但不得打断他人发言,学习要做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 28、必须爱护书籍、报刊等学习资料,不准损坏和占为已有。
29、举止文明,说话和气,说真话、实话,不说谎话、假话,不做低级下流动作。
30、在押人员之间只准称呼姓名,不准叫绰号、外号,不准称兄道弟。
31、对看守所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姓氏加职务的称谓,当职务不明时,可称警官、检察官、法官、干部等,对武警战士可统称班长,对职工统称师傅。
32、礼貌用语。当有求于人时,用“请你”等敬词,有愧于人时用“对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用“别客气”“没关系”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用“谢谢”“麻烦了”等谢词。
33、当有来宾和领导视察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对领导的问话要如实回答,在视察过程中,不准围观、品头论足,不得擅自接近攀谈。
34、当管教民警开门进入监室时必须按指定位置坐好,点到姓名时要起立答“到”,接受指令、听候命令要回答“是”,接受问话时要立正回答,(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手划脚,不准抢嘴抢话,保持一定距离,未经批准不得接近。
35、在押人员参加劳动,必须态度端正,服从看守所的安排,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保质保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得消极怠工。
36、劳动时,必须注意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7、必须爱护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不准用原材料制作其他物品。
38、劳动中,不准喧哗、嘻笑、打闹,不准将自己应该完成的劳动生产任务强加给他人完成,不准随意出入劳动场所,不准将违禁品和与劳动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劳动场所。
39、因劳动需要出入监区时,不准与其他在押人员攀谈,不准为其他在押人员带口信、书信和其他物品中。
40、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劳动工具,并按规定摆好,不准将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等带入监室或隐藏,劳动工具丢失要立即报告并查找。
41、本规范所称在押人员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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