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法律(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文)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谈谈“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现实意义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谈谈“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现实意义?
个人的解答如下,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这么一个条款(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其实这是一个让人心情沉重的话题,在现代工业社会,经济全球化必然伴随着人口的社会化的流动与大迁徙,在当今社会是生存重要还是亲情重要,我想不言自明;
二 、在这部法律中,就这么一个单一的条款没有任何的配套或者是强制责任条款,事实上也不可能有,因为我国的立法者、决策者根本就不懂法律,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三,法律生命力在于的适用性与执行力,请问它有吗,一点都没有,那它还是法律,还有生命力吗,甚至连本身也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现在的用人单位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还探亲假呢,恐怕许多人听都没听过,用人单位怎么保障,不保障又会怎样,不清楚、不明白、不知道;
四、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由“纸面上法”变成“现实的法”只会让公众更加感到心理不平衡,会极大地损害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信力;
五、画饼充饥、望梅止渴、水中捞月罢了,一点现实的价值都没有,写入了有什么意义,不写反而好点。
欢迎交流!
从法的特征来看,为什么要将“常回家看看”入法?
“常回家看看”是中国传统道德中子女对老人尽孝的具体内容,将这一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调整,使其成为明确的法律权利义务,取得法的国家性、普遍性和国家强制性,从而更有利于这一传统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
“常回家看看”也是法律规定?
现实困惑
王奶奶的老伴去世以后,王奶奶一直一个人生活。平常儿女们工作忙,很少回来看她。这两年,王奶奶年事已高,闲暇之余特别思念儿女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希望他们能经常回家看看。每当王奶奶给儿女们打电话让他们回来时,儿女们总是这样那样地推脱。有首歌唱得好:“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王奶奶每当听到这首歌的时候,都会潸然落泪。
律师答疑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该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由此可见,常回家看看,不再停留在道德要求的层面,它已经是法律的要求。作为子女,一定要认真对待和履行法律的这项义务;作为单位,一定要依法保障家有老人的员工探亲休假的权利;而作为老年人,遇到顽固不化忽视自己的子女,也可以凭借此条法律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王奶奶的子女不管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应该常回家看看王奶奶。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法理荟萃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在很多时候,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
探亲假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写入法律 辩论赛!
不应该写入,主要原因为:
一、这么一个条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其实这是一人上沉重的话题,在现代工业社会,经济全球化必然伴随着人口的社会化的流动与大迁徙,在当今社会是生存重要还是亲情重要,我想不言自明;
二 、在这部法律中,就这么一个单一的条款没有任何的配套或者是强制责任条款,事实上也不可能有,因为我国的立法者决策者根本就不懂法律,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三,法律生命力在于的适用性与执行力,请问它有吗,一点都没有,那它还是法律,还有生命力吗,甚至连本身也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现在的用人单位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还探亲假呢,恐怕虽多人听都没听过,用人单位怎么保障,不保障又会怎样,不清楚、不明白、不知道;
四、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执行,只会让公众更加感到心理不平衡,会极大地损害到法律的权威;
五、画饼充饥、望梅止渴、水中捞月罢了,一点现实的价值都没有,写入了有什么意义,不写反而好点。
欢迎交流!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