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居住权 拆迁,2021民法居住权征收的解释?
2021民法居住权征收的解释?
民法典》的相关条例规定:
1、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对危房拆建的规定?
第一,明确增加了征收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民法典》第243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规定与新的《土地管理法》一致,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相较于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做了专门规定。
第二,新增居住权的规定。《民法典》第366条-371新规定了居住权,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将居住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是遗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设立应当依法登记。据此,居住权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那么如果居住权人遇上征收,该如何补偿?承租人是否可以其通过租赁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为由就征收行为或是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很显然是可以的,因此,广大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朋友在遇到征收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的规定。《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民法典》第359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前是自动续期无需缴纳费用,《民法典》规定到期后要缴纳费用。该规定是否会影响被征收人所能获得的补偿。假设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作为评估的一个要素时,到期续费就有可能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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