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讲活动标题,小学生民法典标语口号?
小学生民法典标语口号?
1、学习民法典,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水平
3、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4、民法典是一部保障人民权利、推动国家治理的法律宝典
5、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6、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7、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谱写法治中国新篇章
以什么为主题组织开展民法进万家活动?
各地开展的主题不一样,举例说明:
南漳县从6月份开始,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民法典进万家”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精心组织,扎实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临河区司法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为切实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教育,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把“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推动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
5月24日,费县探沂镇在镇综治网格服务中心举行“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暨《民法典》进万家主题实践活动启动仪式。会议中,统一安排全镇网格员开展“民法典进万家”活动,重点就民法典相关知识、村居(社区)法律顾问相关政策进行宣传。
法院宣传民法典的目的和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学习宣传民法典的最终目的在于更好地实施,这就要求学习宣传工作决不能停留在表面,而应深刻领悟立法思想和原理。
只有立足于“民”进行宣传学习,才能体现民法典“人性民法”的本质,也才能为后续的用法、适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校园民法典晨读内容?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十条承诺?
为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落实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开发区法院推出“我为群众办实事”十项承诺。
1、立案登记不拖延
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限制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对需要补充立案材料的,实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立案规定的,耐心做好解答释明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
2、诉讼服务网上办
依托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智慧庭审等线上平台,开展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阅卷、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电子送达等诉讼服务,升级诉讼服务中心、拓展12368服务热线功能,努力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3、多元解纷挺在前
全面推广诉前多元化解,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等多元合力,畅通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衔接,调解成功的,及时完成司法确认,为群众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途径。
4、分调裁审全面推
通过简案速裁快审、繁案精审分案模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缩短立案时限,简化文书格式,加快速裁案件办理节奏,实现简案快办,提高速裁效率。
5、绿色通道优先办
加大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力度,畅通涉企、涉军、涉农、涉弱势群体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依法落实诉讼费用缓减免政策,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传递司法温度。开设律师专门通道,安装智慧身份验证系统,方便律师快速进入法院办理各类诉讼事务。
6、执行攻坚不放松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线索、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时执结,及时发放执行案款物。开展涉民生、涉企执行案件专项行动,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7、信访投诉必回应
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及时快捷处理当事人投诉及群众咨询,严格信访录入,真正实现“件件有核查,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8、文明服务有温度
坚持文明、规范、热心服务理念,提升服务群众意识,改进接待群众作风,坚决杜绝冷、横、硬、推、拖现象,热情、耐心解答涉诉群众的法律咨询,做到言语文明、仪表庄重、礼貌接待。
9、司法公开更透明
全面推行审判流程、庭审直播、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提升审判透明度。发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作用,及时发布法院动态,不断拓展法院与社会各界群众的沟通交流渠道,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树立司法权威。
10、普法宣传零距离
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机关”,通过宣讲《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案释法、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提升群众法治素养,为营造学法守法遵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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