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猝死案(电梯劝烟猝死案判决书)
"电梯劝烟猝死案"劝阻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2017年5月2日上午,郑州的杨医生在小区电梯内劝一老人不要抽烟,二人发生争执,几个小时后,老人心脏病发猝死离世。老人家属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杨医生赔偿40万余元。
金水区法院对此事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杨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但是老人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杨医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
此后,老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郑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老人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老人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老人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郑州市中院认为,杨某劝阻老人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老人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市中院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并由田女士承担一二审共计1.4万余元的诉讼费用,并称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电梯劝烟猝死案是怎么回事?
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
监控视频显示,2017年5月2日9时24分03秒,段肖礼在电梯间内吸烟,4秒钟后,杨欢进入电梯,按了负一楼电梯键。随后,双方开始有语言交流。电梯到达一楼,杨欢按了开门键,段肖礼未走出电梯。电梯到达负一楼,二人继续对话。
杨欢走到电梯门外,段肖礼在电梯门内,双方仍有争执。随后,杨欢重新进入电梯,按了一楼的按钮。2017年5月2日9时26分24秒,两人走出电梯。两分钟后,他们走到单元门口。段肖礼情绪相对较为激动,杨欢比较冷静。2017年5月2日9时29分06秒,两人走向物业办公室,至此时为止,段肖礼的香烟一直未熄灭。
物业办公室门口监控视频显示,段肖礼比较激动,物业工作人员从办公室内出来后,其情绪更加激动,边说话边向杨欢靠近。两分钟后,杨欢被劝离,段肖礼则被劝至物业办公室。没多久,段肖礼突然倒地。急救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急救人员到达时,段肖礼意识丧失,经抢救病情无变化,心电图示全心停搏,宣布临床死亡。
扩展资料:
案件评价
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杨欢对段肖礼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其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新华网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5·2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
电梯劝烟猝死案案例分析,该案件中哪些是法律事件哪些是法律行为?
其实电梯内劝阻其吸烟也是正确的,医生并不需要负任何的刑事责任。最后法官也确定了,老人的死病没有和医生有任何的关联。是老人自己生气而导致的猝死而医生而且还近期对他进行了抢救。可以说医生在整个过程中是没有任何的过错的,所以说不需要负任何的法律责任。
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宣判结果如何?
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记者从当事人劝阻吸烟者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此前报道:
医生电梯里劝阻吸烟,被劝老人突发心脏病离世家属索赔40万
大约半年前,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杨君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11月1日,该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
[回顾]电梯里劝“禁烟” 被劝者突发心脏病离世
杨君的二胎宝宝5个多月了,事发时,他的妻子即将临盆。
作为医生,杨君深知抽二手烟的危害,在医院他常劝阻病人,在公共场合,有朋友在密闭空间抽烟,他也会劝上几句,尤其是妻子怀孕后。
今年5月2日上午9点多,杨君准备外出,从14层进入电梯后,发现一名老人正在抽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他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
物业把两人劝离,杨君去取快递,返回路过物业办公室时,老人已心脏病发作离世。
[一审]法院判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他认捐不认赔
对老人的家人来说,5月2日是不忍回顾的一天。老人冯清(化名)今年69岁,曾有心脏病史,但事发当天身体并无大碍。因抽烟问题与邻居发生争执,诱发心脏病离世,这让家人很难接受。
家属认为,杨君无故与冯清发生争执,又大声呵斥,导致其心脏病发作,应对家人作出赔偿。随后,杨君被冯清家属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追究共计40万余元民事赔偿。
9月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冯清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冯清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冯清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冯清确实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君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
杨君说,老人突然离世,他也很难过,即便家属不索赔,他发自内心也想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但这个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捐赠,不是赔偿。“我认为这件事情我没有过错!”
[二审]老人去世与他有无因果关系?法院未当庭宣判
随后,冯清家属提起上诉,二审于11月1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双方围绕杨君与老人去世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辩论。
杨君委托代理人、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单艳伟认为,老人心脏病突发,是其自身存在的疾病,并非杨君所致,也非杨君可预料的。
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杨君在自己所处的环境遭到污染后积极行使了自己作为公民的监督权利,这种行为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反倒是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任情绪激动,将本来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酿成了悲剧。
冯清家属认为,电梯运行是很短暂的过程,如果说杨君认为抽烟对其造成侵害,电梯到达一楼后他可以选择自行离开,但事实上双方在电梯内进行了2分钟的争吵。
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法律就应该支持正义的人。
电梯劝烟猝死案医生改判不担责了吗?
是的,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电梯劝烟猝死案判最后怎么宣判的?
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宣判:劝烟者无责 不用赔钱
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
记者从当事人劝阻吸烟者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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