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民法典,网络服务合同构成要件?
网络服务合同构成要件?
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与传统的合同成立完全不同,一是因为本案的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单方的格式合同;二是因为网络服务合同不是双方直面协商、签字成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只要一方发出要约,一方予以承诺,合同就算成立。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并且希望对方能够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必须向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承诺也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传递的方式要符合要约的要求。
在网络服务合同中,要完全划清要约与承诺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难,从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应该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要约的形式没有加以限制,通常情况下只要要约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对方订立合同,不管是口头、书面、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表现,都应当认为是有效的。我国法律对要约的形式也未加以规定。而美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规定,要约和承诺可以E_mail的方式发出。
第二,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生效问题。对要约的生效问题,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采取到达主义观点。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本案易趣网的《服务协议》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统发送的,其发出的要约只要到达任何一个系统,均应视为到达,要约也就成立。
第三,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承诺的效力问题。如果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到达主义原则。目前较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对方订立协议时,都会确定交易方式以及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的方式,而且在有关信息格式、数据段、系统要求等部分,目前规定电子信息应当是信息接受方能够得到的。对此种交易方式,我国的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一系列网络合同应加以研究。
网络服务合同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合同成立;
2、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采用承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第四百九十条
民法典关于网络合同违约的司法解释?
电子合同的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内容的约定。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合同即是近年来网络和电子数据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合同形式。因此,电子合同只是合同表现形式的一种,即传统的纸质合同采用了网络载体的电子数据形式。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的区别只是表现形式存在不同。具体到电子合同的违约责任方面,需要看合同内容本身。因为违约责任是合同签约方对于一方或多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与合同采用的形式无关。也就是说,电子合同本身并没有特定属于电子合同违约责任,而是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