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民法典(民法典交通法规)
交警被打后获赔143万,为何法院要求返还这笔钱?
山东临沂,一交警王某某在执行公务期间,因占用私家车位与车主武某某等4人发生冲突,冲突中,王某某受了伤。中间人告诉武某某,王某某受伤很重,武某某一听顿时害怕了,随后在中间人的协调下赔偿王某某143万余元。王某某收到款后,答应不再追究武某某4人的刑事责任。可令武某某没有想到的是,检方最终还是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对他们提起公诉,其中1人,还因此被判处了8个月。
当时通过中间人,武某也得知,这次冲突导致了王某左膝关节前交韧带断裂,而且脸上和手上也造成了损伤,王某为此还曾去北京接受治疗。对王某给予了143.6万元的赔偿。 后来
经过鉴定,王某的受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在2018年11月31日时,王某因左前膝交叉韧带再断裂,住入北京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进行手术。
而根据病例显示,王某在八年前就有过该症状的手术史。
武某某则认为王某某隐瞒伤情的行为就是欺诈,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某反抗143万余元以及期间产生的利息22万余元。近日,该案有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交警王某某的属于欺诈,依法判令王某某返还143万余元赔偿款。
首先我们要知道武某某及同伴犯下的什么罪?
1、武某某与正在执行务工的交警发生肢体冲突构成什么罪?
无论是袭警罪还是妨害公务罪,其实都属于行为犯,换句话说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相关指导意见的规定,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都属于这里的暴力“暴力袭击”。换句话说,在交警王某某依法执行公务期间,与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别说是轻微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是一巴掌就可以构成妨害工作罪(现在是袭击罪),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犯了罪,赔钱并取得谅解,能否免责?
肯定不能,因为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当事人之间只能就民事赔偿方面进行和解,刑事方面的和解属于无效约定。同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只是酌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同免除处罚。
这也是为什么王某某在拿到赔偿后,即便给武某某4人出具了不再就追刑事责任的谅解书,武某某等人还是检方被公诉。
3、武某某能否要求王某某退还143万元赔偿款?
虽然武某某认为,王某隐瞒伤情,欺骗了他,法院最终也判令王某某返还武某某143万元赔偿款,但是法院并未认为这是欺诈,而是认为属于重大误解。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无论是欺诈还是重大误解,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换句话说,无论是欺诈还是重大误解,武某某都可以要求王某某返还143万元赔偿款。
其次怎么理解重大误解呢?
它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山东省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在得知这个情况后,根据这个案件的性质,将其性质变更为了合同纠纷,武某和王某对此也没有意见。
在法院对此案进行庭审时,王某在法庭上辩解:自己确实收到了143.6万元的赔偿款,但是在他看来,这个赔偿款是在案件发火说呢过后,武某等人向他道歉并请求他出具谅解证明时所支付的赔偿款,自己并没有欺诈行为。而武某所要求的他解除谅解书也并没有这个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该案件涉及的143.6万元赔偿款是双方达成协议后的结果,而谅解书也是双方为了达成共识的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已经履行,所以不存在解除的问题。而根据赔偿款的问题,武某表示自己是在2021年4月才得知王某曾存在旧伤,而当时在赔偿时,并不知道王某的实际伤况为轻微伤,所以认为王某伤势严重,治疗费用等过高,就对其积极的赔偿。
所以山东省山东省莒南县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某某款项143.6万元;驳回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24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综上诉述,武某某的事情也是告诫我们,做任何事情不要冲动行事,尤其是对于国家机关办公人员,在什么都不了解的情况下,不要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举动。法律会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同时也不会放过每一个坏人,但是武某及其同伴确实也是妨碍了公务,对国家机关人员做出了过激的举动,所以他们也将为其付出相应的代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件事情也更是教导我们要遵纪守法。
希望大家都引以为戒,不要冲动,不要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
民法典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
由于国情不同,世界各国的交通规则和交通管理规定也不同,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也不尽相同。道路交通事故不仅可以是由于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意外造成的,如由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的。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界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都是基于实际的事故后果而定的,一般情况下还需要由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并依据实际造成的后果来确定赔偿的数额大小,具体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后赔付。
2021年民法典交通事故后交警有权利遮挡肇事车牌吗?
无论车辆是否在行驶还是停驶状态,只要遮挡号牌就是违法行为,况且交警去处理事故肯定要追究遮挡号牌的事情的。也就是说,不存在民法典实施后,交警有权遮挡肇事车牌的规定。
民法典对交警部门的建议?
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是我国民法中的特有概念,是为了解决合伙组织等没有法人资格,但又不是自然人的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而独创的。(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解释又补充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保持当地生活水平的一般状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法人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他组织(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包括:其实总的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行为一种,但如果真的是如此则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故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人身权益权利 五类。
新民法典规定对古意不出示警察证件的违法警察怎么处理?
民法典没有直接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更主要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对公民权利法定的强化。
具体还是要依据《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等。
便衣警察执法时,必须出示警官证,正规着装的,可以不出示,但对方要求出示时,应当出示。1、人民警察法第23条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在实际执行中,民警着装执行公务的,可以不出示警察证(警服上有其身份证明的唯一编号),但当事人要求出示时,民警应当出示警察证。 2、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民警执法时,如果当事人要求出示警察证后,不能出示证件,不管是没有随身携带,还是故意不出示,警察都涉嫌违法。在警察不能证明自己是警察时,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对方可能是假冒的警察,所以要求警察执法出示证件不仅仅是民众的权利,更有现实的必要性。对于可能的假冒警察,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均有扭送权,即报警和将嫌疑人扭送警察机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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