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杨民法典(民法典杨立新解读)

2022-11-17 民法典

孩子可以跟奶奶姓吗?

法律上规定,原则上孩子的姓应当跟随父母,但也可以随奶奶的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法律解释”,规定“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国姓氏文化历经了五千年始终延续和发展着。姓氏一直是代表中国传统的宗族观念的主要的外在表现形式,以一种血缘文化的特殊形式记录了中华民族的形成,在中华民族文化的同化和国家统一上曾起过独特的民族凝聚力的作用。历史悠久的姓氏文化和传统独特的中国谱牒学,不但在社会科学中得到了发展,而且在生命科学中也得到了重视和应用,并已经形成了中国资源特色的跨学科的研究领域——中国姓氏群体遗传学。

通过各种姓氏在不同人群中分布,来探讨人群的遗传结构、不同群体间的亲缘关系、以及人群迁移等。

全国最大的三个姓氏是李、王、张,分别占总人口的7.9%、7.4%和7.1%。三大姓氏的总人口达到2.7亿,为世界上最大的三个同姓人群。这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三次人口普查的抽样资料,依据各地人口的比例等距离抽样,严格按照统计学原理获得这一全国性姓氏数据的。

当代中国100个常见姓氏中,集中了全国人口的87%。其中,占全国人口1%以上的姓氏有19个,分别为:李、王、张、刘、陈、杨、赵、黄、周、吴、徐、孙、胡、朱、高、林、何、郭和马。历史上,中国大约有一半的人口一直集中在这19个同姓人群中。

此外,中国的同姓人群在地区分布上也是不均衡的。在北方地区,以王姓为第一大姓,约占人口的9.9%,其次为李、张、刘;在南方地区,则以陈姓为第一大姓,大约占人口的10.6%,其次为李、黄、林、张;在南北过渡型的长江流域地区,第一大姓为李,大约占人口的7%,其次为王、张、陈、刘。

全职妈妈在家带娃,离婚时能获得多少补偿?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在家庭事务中付出较多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这样的法律规定,对全职妈妈来讲,无疑是一个福音。全职妈妈不幸遭遇离婚时,究竟能得到多少补偿?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没有相应法律规定进行明确。今天,我们借助一个案件,给大家聊一下全职妈妈在离婚时的补偿标准问题。

一、案例:当全职妈妈三年,获得补偿1.5万

2018年1月,台州的杨先生与齐女士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后因家庭琐事,夫妻矛盾不断升级。杨先生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2021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孩子的直接抚养权。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男方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杨先生辩称不应当对齐女士进行“补偿”,因为女方婚前就无工作,不存在因为照顾家庭放弃工作,况且自己在抚养孩子中承担主要经济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考量。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儿子抚养费、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杨先生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8400元,并齐女士补偿1.5万元。杨先生不服上诉,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结婚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进行了平等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无形中的牺牲。在外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付出的一方,离婚后涉及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本案将《民法典》新规定的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使齐女士的合理诉求得到支持,但也驳回了她的不合理诉求。 

二、以案说法,明情理!

看到这个判决结果,有些网友为全职妈妈叫屈。婚后生活近三年半共计40个月,获得补偿1.5万,平均下来每月382元,远不如一个保姆收入高得多,最后还赠送了一个“拖油瓶”。离婚后,男方每月支付的700元抚养费,也仅够给幼儿园交保育费。齐女士今后不但要自谋生路,辛苦一天回家还要管孩子。失败的婚姻,会让大家感觉女性的可怜、可悲!“四哥有法说”认为,这种评价声音略显偏颇,但也切实反映出女性在社会、婚姻生活的弱势地位。

(一)先说情:离婚女人社会评价会降低

多数网友会给失败婚姻中的女性叫屈,主要认为补偿与女方社会评价降低程度不成正比。按说,在失败的婚姻中,男女双方没有赢家,但社会对再婚男女的评价,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有些开明女性评价离婚男人称,他们已被其它女性调教好,省了自己的事,再婚后会更懂得珍惜。离婚男人的社会评价不降反升,似乎成了香饽饽,找个头婚女子再婚也不是什么难事,而社会对再婚女性的评价就不同了!

女性只要不结婚,谈多少次恋爱,那也是“女孩”。只要结过婚,即便过三天就离婚,也会从“女孩”变成“女人”,不再是那个完美的女人,再婚似乎只能找离过婚的男人或者比自己年龄大的男人。再说,因为母性使然,多数女性在离婚时都会争取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再婚时孩子就会成为一种负担,没有哪个男人会情愿抚养别人的孩子,这也会大大降低再婚女人的社会评价。

再说案例中的齐女士。如果大家把孩子视为她人生最大的财富,她就是赢家。孩子会让她有了精神寄托,会让她感觉老有所依,人生有了奋斗的方向和目标,这些都是用金钱无法来评价的。如果把孩子看为她的负担,她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输家,为了孩子她可能孤独一生,即便再婚也会因为孩子委屈求全。所以说,大家单独去评价那1.5万的补偿,肯定会显得齐女士十分的失败,输得很惨!

(二)再说法,法院判决的依据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类似规定,民法典实施之前就有

在原婚姻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只不过有一个前提条件,夫妻的财产状况只能是分别所有,不能是共同共有。当时立法考虑,即便一方因参与家庭事务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少,另一方的收入也会放在一块平均分配。制度的设置仅考虑到了经济收入,没有考虑参加家庭事务较多一方与社会脱节、丧失劳动技能、再就业困难问题。在我国夫妻财产绝大多数属于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原来的规定如同虚设,很少在离婚案件中被引用。民法典取消了“分别所有”的约束,不管夫妻财产采取哪种形式所有,都不影响获得这种补偿。

2、补偿多少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家庭事务中付出较多的,离婚时能得到多少补偿,是要考虑多种因素的。首先是家庭经济条件,家庭收入高,离婚时补偿就会多一些。本文案例中的杨先生与齐女士应该是一般的工薪阶层或者进城务工人员,所以在判决时补偿并不高。如果杨先生一个月收入四五千元,除了养家养孩子本就所剩无几,如果法院再判决给齐女士高额补偿,超出他的实际履行能力,判决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其次是婚姻存续的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应提高。女性当全职妈妈时间越长,越与社会脱节,越丧失社会竞争能力,一无所长的女性年龄越大越难就业。最后还要考虑家庭劳务的范围和难度。如果孩子已离手上学,女方偷懒在家闲着,补偿就会少。如果女方为了照顾男方父母无法外出工作或者付出较多劳动的,这都不是她份内的事,而是为了男方做出更大牺牲,得到的补偿就应该更多,大家说对不对!

3、补偿仅是分割共同财产的一个手段

大家不要认为齐女士抱着娃拿1.5万元一走就完事了,这种补偿是平分家产之外的一种弥补。根据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是属于共同财产,女方当全职妈妈虽没有收入,但男方的收入她会有一半的。如果男方挣得钱都在养家养孩子过程中花光了也就没得分了,若是因为共同生活欠了外债,女方不但分不到家产,也会分到债务。这种补偿是基于在离婚中双方都存在过错情况下考虑的。如果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女方还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还会相应地得到更多。

三、相关案例:五年婚姻生活,获得5万元补偿 

2015年,北京的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结婚三年后双方就开始闹矛盾开始分居,孩子随王女生生活。陈先生于2020年初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向房山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房山法院审理后,支持陈先生的离婚请求,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把孩子判给了王女士,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此外,王女士要求陈先生予以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她在抚育子女等方面确实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故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经济补偿款5万元。

写在最后:

从案例来看,全职妈妈在离婚时能得到的补偿标准并不高,但这个补偿标准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离婚事件全貌,还请大家有一个客观认识。不要拿全职妈妈的补偿与保姆的收入再比较,没有可比性的。大家也不要谈什么婚姻恐惧这类的话,都知道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男男女女不也是前赴后继地往前冲吗!婚姻本就是一场豪赌,赌赢了就会收获满盆满钵的幸福,输了也没多大关系,大不了从头再来,大家说对不对!

陈杨民法典(民法典杨立新解读)

【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全面观——以一则司法判决为例

从第一次跟着指导老师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茫然无措,从第一次独立办案,将一个建设工程分包纠纷的案件,在当事人一审判决败诉,并且错过上诉与再审期限之后才找到我,我重新梳理案件,确定诉讼请求,通过再次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我似乎就与建设工程类案件结下不解之缘。再到签下第一家建筑施工单位的常年顾问。这几年的专注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学习,也发现这类案件涉及法律实务的方方面面,并且与其他学科多有交叉。因而,每一次从咨询、谈判、结案、办案,整个过程也都是学习的过程。

如今的市场上,建设工程实务类的书籍也已经汗牛充栋,但多了也就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真正有真知灼见的作品当属凤毛麟角。对于律师而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本的行业知识,真正的功夫往往得益于办案实践,不断地总结,积累到一定程度,才会有升华。我一直觉得建设工程合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在建筑体成形的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很多。笔者以(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为例,一个案件,八个争议焦点,可谓点点俱到,值得玩味。

(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如下:1. 案涉合同的效力 ;2. 应付工程款的确定 ;3. 已付工程款的确定 ;4.工 程质量的认定及其赔偿责任的确定 ;5. 工期延误及其责任的确定 ;6.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责任 ;7. 三建公司是否负有移交资料、配合验收和开具发票的义务 ;8. 三建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其权利所及的金额范围 。对这八项争议焦点,最高院逐一评判:

第一,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三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案涉三份合同系无效合同,但对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不同的主张 。三建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系因凯创公司和林凯公司 不具有相应开发资质 。凯创公司主张无效的原因是 本案工程实质系余卫德挂靠三建公司承建,且三建公司超越资质承建工程 。对此,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本案中, 三建公司在离场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依法只能承建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案涉工程总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远超三建公司依资质所能承建的范围 。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本案工程为 大型拆迁安置工程 ,合同一和合同二约定建设面积约40万平方米,合同价款6亿元,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 。

凯创公司在订立合同一和合同二后,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了合同三和中标文件。 凯创公司与三建公司均认可双方系走招投标手续签订合同三,实际履行的是合同二,足见本案工程未真正进行招投标 。 林凯公司、凯创公司在合同三订立之前即与三建公司就合同实质内容达成一致,订立了合同一与合同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三份合同均无效 。据上,本案存在两项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一 是承包人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其二是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

三建公司上诉称,三建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三建公司的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院认为, 对合同效力的评判应建立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础之上。三建公司在订立合同及其后施工的全过程中均不具备相应资质。该公司于2015年4月7日离场时尚不具备相应承建资质,于离场后两年取得相应资质的事实,不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 。三建公司上诉还称,合同无效系因林凯公司和凯创公司不具有相应开发资质。本院认为,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主要特征是“施工”,其关键是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

凯创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无效的原因系余卫德 挂靠 三建公司承建工程。本院认为, 分别订立于2011年6月27日、2014年6月27日、2015年6月27日的三份《劳动合同书》 ,以及 三建公司为余卫德缴纳2011年-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清单 , 可以证明 三建公司与余卫德构成劳动关系 。

事实上,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有十四种之多,到底是哪一项或者几项法定事由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需要准确的作出认定,因为这涉及合同无效的责任划分的问题。正如本案就非常清楚的确认合同无效的原因,这里涉及资质的问题,招投标的问题,而在资质中又牵扯挂靠与内部承包的问题。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首要审查的就是合同效力的问题,尤其是《民法典》与最新的《建工司法解释一》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不同于以往,坚持无效归无效的原则,已经摒弃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理念。

第一,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关于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依三建公司申请,依法委托瑞恒公司对案涉 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瑞恒公司及其鉴定人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瑞恒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后,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当事人询问。针对各方提出的异议,瑞恒公司进行了答复,并作了补充鉴定。一审法院亦组织各方对答复、补充鉴定进行了质证。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据此认定工程造价,处理正确。凯创公司上诉提出 不应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应按照已有结算资料认定应付工程款 。经查, 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 ,凯创公司与三建公司 未进行决算 ,凯创公司在一审中亦 同意进行鉴定 ,并在一审法院组织下 确定鉴定事项为2015年4月7日前三建公司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 。

关于鉴定意见留待法院认定的费用。(1)总承包服务费1255900元。本案存在 分包工程 ,因三建公司提供的分包工程的具体造价资料不完整, 鉴定机构根据凯创公司提供的分包项目造价资料计算出分包工程造价,并按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出总承包服务费金额,充分保护了凯创公司的权益 。(2)1#-17#外墙外保温取费包含的税费和措施费1435434.15元。凯创公司上诉提出,双方都认可1#-17#外墙外保温取费按照93元/㎡单价包干,不应再次计取任何费用。经查,双 方签字的认质认价单注明该项费用综合单价为93元/㎡,不包含相应税费及措施费。三建公司提交的月进度表系该公司单方制作且明确注明不构成最终结算依据,双方对93元/㎡是否取相应的税费及措施费存在争议 ,凯创公司关于双方均认可93元/㎡单价包干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3)室内不同墙体交界处纤维网格布费用902384.57元。 纤维网格布客观存在,虽然验收规范对该施工项目无强制性要求,但是监理单位和凯创公司明知三建公司以此方式施工却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施工方式达成合意 。

关于未使用的甲供材 。凯创公司主张未使用的甲供材应从工程造价中扣减,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告知该公司另行主张。凯创公司上诉提出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认为, 上述甲供材未使用到案涉工程中,仍属于凯创公司的财产,且部分材料在双方争抢工程的过程中损坏、丢失,一审法院告知凯创公司另行主张,不影响凯创公司权利救济,不违反法律规定 。

关于质量保证金 。凯创公司主张从工程造价中扣减4%的质量保证金,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本案中, 双方约定了各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并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造价的4%,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土建、安装、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后,按造价比例自保修期满后14天内分别无息退还承包人 。其他保修项目由承包人负责直至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地下车库工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2015年4月7日,凯创公司收回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应自此日起计算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截至一审判决作出时间2019年12月27日,本案各项工程均已过保修期,已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予退还,并支付保修金利息。

关于技术资料归档费 。凯创公司主张工程造价鉴定应扣除技术资料归档费用,一审未予支持,凯创公司提出上诉。本院认为, 合同未约定归档费用 ,凯创公司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一审处理正确,本院亦予维持。

工程造价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内容,但就工程造价的内容就可以形成一本书的内容。本案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问题,造价鉴定的法定程序以及范围,形成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需要经过质证以及法官最终认定,但在现实中“以鉴代审”的现象普遍存在,因而,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尽量不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这其中彰显了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结算协议的重要性。本案比较全面的反应了造价鉴定的过程以及法官最终对鉴定意见的认定过程。

第三,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余卫德收取的15000000元是否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三建公司上诉提出,三建公司从未委托余卫德向凯创公司借款或者领取工程款,合同约定了工程款专户,专款专用,余卫德收取的15000000元与三建公司无关。 经查,余卫德向凯创公司收取了15000000元,出具了7张借条、1张收条,其上均加盖有三建公司项目部印章 。余卫德2018年8月28日、9月27日在接受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六大队询问时,陈述三建公司知悉该15000000元,并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给供货商付款及支付项目管理人员工资 。本院认为, 双方合同虽约定了专户,但前述事实表明余卫德领取的15000000元已实际用于案涉工程。

第四,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凯创公司反诉三建公司,提出 质量索赔 ,并申请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定凯创 公司擅自使用工程,未支持其质量索赔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凯创公司主张的 质量缺陷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凯创公司及监理单位林华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三建公司发出XJ2015-4-7《工作联系单》,要求三建公司撤离工地。2015年4月7日至4月9日,凯创公司组织人员拆除了临建活动板房,收回了案涉工程。此前,双方已先后交付使用了九栋楼房。最高法院认为, 凯创公司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现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 , 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 合同二亦约定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一切质量问题均由发包人承担 。

这个焦点问题针对的就是发包人提出质量索赔,但是在其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的,在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还是提起反诉,很难获得支持。这对于发包方而言,是一个巨大的风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形普遍存在,是一个难以破解的顽疾。

第五,关于第五个焦点问题。凯创公司反诉请求三建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包含监理费损失、过渡费损失、人工和材料上涨费、增加工程造价损失和逾期交房赔偿费用。 一审认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过错,逾期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导致工程停工并产生纠纷的直接原因。 综合以下三点原因,最高法院认为凯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

首先, 桩基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移交 。 案涉桩基工程由其他公司承建,三建公司的施工工作在桩基工程移交后才能进行 。合同二约定工期540天(暂定),开工日期以凯创公司书面通知为准(2011年9月30日之前单体楼及裙楼施工场地移交完成,10月31日之前地下车库施工场地移交完成)。但是凯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移交,亦未出具有关开工的书面通知。双方签字确认的《工序交接、中间交接、单位之间交接检查记录》可证明1#-17#桩基交接的时间和地下车库施工场地移交的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均有延迟。 开工时间延迟,工期应相应顺延 。

其次, 存在合同外增量工程 。2013年11月28日,凯创公司、三建公司、监理单位林华公司在TJ-401《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盖章。 该联系单明确载明工程内容增加地下车库、会所、幼儿园、商业裙楼几项内容。工程内容增加,工期亦应相应顺延 。凯创公司上诉称未增加工程内容,上述内容双方在合同二中已作约定,凯创公司一审提交的图纸、三建公司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2012.2.22)、双方2011年移交基坑的事实,以及三建公司2015年4月7日向凯创公司发出的《关于陈杨新界项目2015年全面复工需贵公司配合解决问题的工作联系函》,均可证明上述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经查,合同二未约定上述施工内容,凯创公司所称其他证据亦均不能证明上述内容系合同内施工内容,不足以推翻TJ-401《工作联系单》。

最后, 凯创公司未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 。2013年2月19日,三建公司向凯创公司发送 《因延期付款造成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报告》 ,索赔人员窝工、材料、机械租赁费用、资金利息、企业管理费用、规费及税金等共计18556125.46元。 报告称各栋楼进度陆续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但自第一栋楼达到付款要求开始,建设单位因资金不到位,在工程款支付上一直滞后,远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数额。由于项目资金严重缺乏,且长时间无法有效解决,致使项目进展缓慢,基本处于半停工状态 。

2013年3月12日,凯创公司向三建公司发送《关于总包方2013年2月19日提交的人工费调整、认质认价、工期索赔等函的回复意见》,对三建公司的索赔报告作了回复,认为凯创公司的责任仅在于 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合同通用条款26.3、26.4和专用条款第十条约定了该项责任,明确了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及乙方可采取的措施。凯创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同意与三建公司协商,按照合同约定尽快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最高法院认为上述三建公司的索赔报告与凯创公司的回复意见, 可以证明凯创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 。凯创公司有关该公司付款总额已达81.18%,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情形的理由, 不足以抗辩该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 。

这个焦点问题涉及就是工期延迟的问题,这需要通过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来界定,尤其是开工日期的认定历来是难点,从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能够看得出来,但其核心内容就在于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接下来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何方,本案中存在因为逾期付款或资金短缺导致的承包方享有停工权,以及工程增量等导致工期延误,对于承包人而言,就属于工期顺延。是工期延误还是工期顺延,需要根据相应的证据确定,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却是天壤之别。

第六,关于第六、第七、第八个焦点问题。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最高院认为, 合同二专用条款41.3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000000元,合同签订承包人进场后一周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三建公司依约向凯创公司支付了5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凯创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收回案涉工程,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15年4月7日。根据上述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凯创公司应于2015年5月6日无息退还5000000元履约保证金给三建公司。

关于移交工程资料、配合验收和开具发票的问题。三建公司对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凯创公司移交工程资料、配合验收、开具发票不服,请求本院驳回凯创公司此项诉请。本院认为, 移交工程资料、配合验收、开具发票系三建公司的合同义务,三建公司均应履行 。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三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注: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凯创公司收回案涉工程的时间是2015年4月7日,应自当日起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三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2015年7月27日,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该判决书比较全面的揭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争议焦点问题,合同效力问题,工程造价以及鉴定问题,工程质量索赔问题,工期延误赔偿问题,履约保证金返还问题,质保金返还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等诸多问题。在此,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一再启示我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意义 。本案中的承包方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结果,原因就在于对于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的重视,使其在诉讼中处于主动的地位。

2021年百家姓排名是怎样的?

01 2021年百家姓排名是:王、李、张、刘、陈、杨、黄、赵、吴、周、徐、孙、马、朱、胡、郭、何、林、罗、高、郑、梁、谢、宋、唐、许、韩、邓、冯、曹、彭、曾、肖、田、董、潘。

新百家姓是指某些机构对中国姓氏进行调查,然后按照姓氏的人口数量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所得到的姓氏排名(至少要有前一百位的姓氏排名)就被称为新百家姓。1986年,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的袁义达根据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相关抽样数据资料,开始对我国的姓氏做统计研究。1987年,袁义达统计出中国的姓氏有12000个到13000个。同年,中国科学院正在进行有关姓氏研究的消息被一些媒体广泛传播。1987年5月2日,袁义达将此次姓氏统计中排名前一百位的姓氏公之于众,被称为“新百家姓”,这也是最早的新百家姓。

2021年2月,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发布了《二〇二〇年全国姓名报告》。

(一)“百家姓”排名

按户籍人口数量排名,2020年的“百家姓”与2019年相比变化不大。“王”“李”“张”“刘”“陈”依旧名列前五,五大姓氏人口总数占全国户籍总人口的30.8%。

王李张刘 陈杨黄赵 吴周徐孙 马朱胡郭 何林罗高

郑梁谢宋 唐许韩邓 冯曹彭曾 肖田董潘 袁蔡蒋余

于杜叶程 魏苏吕丁 任卢姚沈 钟姜崔谭 陆范汪廖

石金韦贾 夏付方邹 熊白孟秦 邱侯江尹 薛闫段雷

龙黎史陶 贺毛郝顾 龚邵万覃 武钱戴严 莫孔向常

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出生并已经到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的新生儿共1003.5万,其中男孩529.0万,占52.7%,女孩474.5万,占47.3%。2020年“百家姓”中新生儿登记姓氏最多的是“李”,共72.6万人,最少的是“顾”,仅1.7万人。

(二)姓氏选取:

《民法典》第1015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亲属的姓氏;(2)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我国姓氏在数千年的历史演进和民族文化积淀中形成了“子(女)从父姓”的传统习俗,但随着人们思想观念变化,特别是2016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后,子女随母姓情形有所增加,随祖父母姓和外祖父母姓的也频有出现。从2020年新生儿姓氏选取情况看,随母姓与随父姓的比例为1:12。

婚内协议如何有效

婚内协议如何有效

婚内协议如何有效,其实任何一段感情总会发展变化的,可能越来越甜蜜,也有可能是越来越冷淡。对于感情其实都是充满很多未知的,婚姻也是如此。以下了解婚内协议如何有效。

婚内协议如何有效1

婚内协议具备以下条件的,才有效:

1、订立协议的双方必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协议的内容合法合规;

3、订立协议是出于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婚内财产协议要写明哪些内容?

(一)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在引言部分写明双方结婚登记的时间。

(二)写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明确约定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增值仍为个人财产,该方享有独立支配权。此外,关于财产状况的约定必须明确无歧义:

1、房产需要写明产权人、地址、不动产权证号、面积等基础信息,还可对房屋内部装修及家电的归属作出约定。

2、车辆需要写明所有权人、品牌型号、车牌号等信息。

3、存款需要写清楚账号及签订协议时的账户总额,理财、基金等也要写清楚总额,避免在不知账户余额的情况下贸然作出约定损失自己的利益。

4、公司股权可以约定名下公司的股份归个人所有,由此产生的股权分红或者需要承担的债务,约定为个人财产或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5、其他未列明的财产,可以约定按法律规定处理。

(三)每一笔债务都要写清楚。对于将来产生的债务,可以约定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免婚后对方产生巨额债务侵害自己的利益。

(四)对经济补偿款的约定。男方在外赚钱,女方为了孩子放弃事业成为全职妈妈,在家庭中付出较多。因而,可以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由经济优势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经济补偿款。

(五)写明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般表述为:双方明确,订立本协议期间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放弃所有财产”。此类约定往往因限制离婚自由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不要处分他人财产,或者约定将房产归子女所有。就算夫妻一方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若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属于赠与没有履行,一般认定为无效。

(三)最好不要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添加出轨、净身出户等内容,如 “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此类条款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即便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因此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如果一方患有重病急需医治,另一方仍需支付医疗费用,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置之不理。

(五)婚内财产协议不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就是说公证不会影响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关键在于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婚内财产协议,建议咨询律师代为起草以保证法律效力,有不懂之处可以和我聊聊。

婚内协议如何有效2

一、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即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婚内财产协议”均为有效,有些协议未被法院采纳,有些协议被法院判定为“赠与协议”,我们通过对以下典型案例的解读来明确签订婚内协议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1、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或涉及道德层面内容,协议无效。

案例:(2018)沪0115民初57281号

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男方婚前所有的某房屋,产权人由男方变更为男、女双方(后双方实际按上述约定变更了产权)。若今后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自愿放弃某房屋的产权份额:1、出轨、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2、与男方擅自分居;3、若男方不存在第1点情形,而女方提出离婚的。

协议签订后数月,男方至法院起诉离婚。男方认为:由于双方经常争吵,且女方多次要求房产加名,故男方为挽救婚姻,同意在涉案某房屋产权上加上女方名字,并订立婚内财产协议。然而之后双方又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现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并根据婚内财产协议的相关内容,某房屋产权应归男方所有。

女方认为:双方发生矛盾,过错在男方。现女方同意离婚,但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严重限制了女方的人身权利,属于无效协议,故要求对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分割。

法院判定:双方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涉及对女方人身权利的部分限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该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鉴于该房屋来源于男方婚前,考虑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共同生活的长短等因素,酌情认定男方享有涉案某房屋净值85%的权益份额,女方享有15%的权益份额。该房屋可归男方所有,结合上述比例及双方共同还贷的金额,由男方给付女方相应房屋折价款。

2、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属,即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亦有效,应当履行。

案例:诗小丽诉陈造离婚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3月版)(2015年第4辑)

关键词: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物权转移撤销赠与

裁判要点:

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婚内协议书》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房产给子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及时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3、以离婚为条件的婚内财产协议须办理离婚登记才生效。

案例:(2013)杭西民初字第1124号

男女双方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男方出轨有家庭暴力,婚内双方达成数份婚内协议,均约定:若离婚,则3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女儿由原告抚养。后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法院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离婚为条件先后形成数份协议,但实际并未以此为依据办理登记离婚,故该些协议并没有生效,本院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4、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内财产只归一方所有的,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为放弃财产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案例:(2016)冀05民终158号

男女双方结婚后,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5、如果男方有外遇,李某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权,净身出户。”后因男方出轨,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

法院判定:根据原、被告签订协议的约定,本案被告因外遇应当净身出户,但鉴于该净身出户的概念的模糊性,并考虑到被告的没有住房的实际情况,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将双方所购得东泰和苑房产(含库房)归原告所有的同时,鉴于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的特殊依附性质,对原告名下的属于共同财产的住房公积金可归原告所有,而对被告名下的属于共同财产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可归被告所有,以作为被告没有住房的补贴。

.夫妻忠诚协议

近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干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司法审判实务中出现了大量的认可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

案例一:(2019)川01民终1078号

2015年9月17日,杨某与刘某签订《婚内忠诚协议》约定:“......若在婚烟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者身体出轨的不忠诚行为或者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的,过错方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男方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成都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以及存款10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刘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该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案例二:(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

案情概要:陈X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高X的婚姻关系,并举出双方所签忠诚协议请求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裁判观点: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述案件正体现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忠诚协议”系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只要该协议系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即为有效的“忠诚协议”。

二、签订夫妻忠诚协议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规定,笔者根据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及相关案例,总结出下列几种情形的“忠诚协议”条款的效力可能会出现瑕疵:

1、“忠诚协议”中有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案例:(2015)佛顺法容民初第905号

裁判观点:自然人的基本人身权益,比如身体权、继承权、探视权、人身自由等,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剥夺。协议中涉及到的过错方放弃遗产、给予子女抚养费,属于对基本人身权利的剥夺,此约定无效。

2、“忠诚协议”中对抚养权进行了约定,例如约定:一方如违背忠诚协议,则放弃子女抚养权。法院在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判决时仍然会按照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而不会依据“忠诚协议”进行判决;

案例:(2015)定民初字第01028号

男女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如违反忠诚协议则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同时放弃孩子抚养权,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

法院认为:协议内容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孩子抚养权的约定无效。

3、“忠诚协议”中若约定: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净身出户放弃全部财产,法院在审判时,可能会认为忠诚协议无效;

案例:(2015)锡民终字第159号

男女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约定:“......若有外遇,自愿净身出户,放弃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双方一致同意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要求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净身出户,该约定完全剥夺了被告甲在财产上的权利,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4、“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的,该约定的内容不属于“忠诚协议”而是“离婚条款协议”,该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夫妻双方达成离婚条件该条款才会生效,在该协议生效之前任意一方均可反悔。

案例:(2014)三中民终字第08873号

男女双方签订《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内容为:“......二、关于忠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必须尽对对方的忠诚义务。双方均表示,自领取婚姻登记证后,不曾也不会与异性有婚外情、婚外性、一夜及暧昧及嫖行为。如有违反,则违反一方无条件与对方离婚,并放弃婚后财产。”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虽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但由于该协议涉及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而许×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内协议如何有效3

婚前协议有必要签吗

有必要。

婚前协议是对于财产的保障。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夫妻财产制度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前协议(特别是婚前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婚后的财产分配制度,明确婚后双方个人财产及债务归属,对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分配。

婚前协议对女生的好处

婚前协议其实简单的来说是对女性的一份爱情保险,这份协议对于女性的保护是比较强的,有效的提高了婚后的保证,避免因为婚后男性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女方的人身财产损失,最大程度上的'给予了女性的安全感。

但是现在很多年轻人还是不想要有这样的条条框框去限制,首先现在年轻人都是比较快餐式的想法,爱了就在一起,不会考虑太多的问题,但是也不愿意为自己设立一个条条框框让自己被束缚在婚姻里。缺乏一定的责任感,不问未来,因为不敢为对方保证未来的事情,因为自己都拿不准是否自己对对方的爱真的是长久的,所以为了避免自己以后的损失也会不想去制定婚前协议,不愿意这样的东西出现制约自我的野蛮生长。

婚前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1、书面

婚前协议书一定要是书面的,才具法律效力。书面的婚前协议书,能够作为提供协议内容的证据,并能协助证明双方都了解并同意协议书之内容。

2、双方签字

双方在自然,没有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字。

3、公证

如果可以,可以选择协议公证,这样在有效程度上加大了协议的有利里,具备了较强的法律效力。

4、双方都已经完全了解责任、权利、可能的变通方式。

通常,签约的双方,总有一方在财务、法律上,会比另一方更具知识。所以,在最后签订婚前协议书以前,找一个律师协助审读、准备婚前协议书,就成了相当重要的步骤。

5、各自的财务状况都已经完全让对方知晓,应当以清单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现有资产与负债。

对于婚姻的保证其实还是需要擦亮眼睛看人,还有就是对自我的约束,让自己不要成为婚姻的弱者,女人要保护自己永远都要自己经济独立,有能力,不要想着依靠谁,靠自己,有自己的思想才是最重要的保障。更多婚姻问题请看“花嫁”APP带你找到结婚里遇到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法。

签婚前协议要注意什么

1、开始准备婚前协议最好是在你结婚的前几个月进行,这样你就不会与挑选你的婚礼用花或者编写你的结婚誓言筹备喜宴所冲突。这样会使得你签订婚前协议不会太仓促,所以提前进行婚前协议的签订不会使得你看起来像是逼迫你的另一半签署该协议,因为可能法庭会因为有逼迫他人签署协议的缘由否定你的婚前协议。

2、确保你们双方都有你们自己的代表律师,并且选择熟悉婚前协议的律师来担当。

3、考虑除律师之外向婚姻顾问和规划师寻求帮助。婚姻顾问会帮助你处理情感方面的问题,而在照律师之前你的规划是将帮你寻找到最省钱的方式去聘请律师。

4、罗列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已经有很多负债例如学生贷款,这使得讨论债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5、不要在婚前协议中隐藏你的任何财产,这可能会被认为是共同财产或者使得你的婚前协议无效。

6、不要把你的婚前协议当作是遗产或者是房产规划的替代品。

2020年全国“百家姓”出炉,你的姓氏在其中吗?

根据2021年2月,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发布的《二〇二〇年全国姓名报告》中显示,

2020年“百家姓”排名前100的姓氏如下:

王李张刘 陈杨黄赵 吴周徐孙 马朱胡郭 何林罗高

郑梁谢宋 唐许韩邓 冯曹彭曾 肖田董潘 袁蔡蒋余

于杜叶程 魏苏吕丁 任卢姚沈 钟姜崔谭 陆范汪廖

石金韦贾 夏付方邹 熊白孟秦 邱侯江尹 薛闫段雷

龙黎史陶 贺毛郝顾 龚邵万覃 武钱戴严 莫孔向常

前五大姓氏:2020年的“百家姓”与2019年相比变化不大。“王”“李”“张”“刘”“陈”依旧名列前五,五大姓氏人口总数占全国户籍总人口的30.8%。

常见的复姓:截止到2020年底,“欧阳”是第一大复姓,有111.2万人。

其他常见复姓人数为:“上官”8.8万人、“皇甫”6.4万人、“令狐”5.5万人、“诸葛”4.8万人、“司徒”4.7万人、“司马”2.3万人、“申屠”1.9万人、“夏侯”1.1万人、“贺兰”1.0万人、“完颜”0.6万人、“慕容”0.5万人、“尉迟”0.4万人、“长孙”0.3万人。

姓氏选取规定:《民法典》第1015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亲属的姓氏;

(2)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参考资料来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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