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怎样保护离婚妇女,2021民法典婚姻夫妻义务?
2021民法典婚姻夫妻义务?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的维持,要依靠夫妻双方互相信任,互相扶持,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等。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的维持,要依靠夫妻双方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夫妻关系的内容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都是婚姻关系维持的依靠。
妇女离婚权益保障法?
有妇女权益保护法,没有离婚权益保障法。离婚权益体现在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
(民法典)对离婚后的居住权是怎么样规定的?怎么样才能要回居住权?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66条下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依据其与住宅所有权人的合同约定,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权利的一种 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居住权的法律辨析
居住权是对不动产进行占用、使用的权利,是物权的一种,属于用益物权。这也就意味着,居住权不同于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权。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权是一种合同权利,是对人权、相对权;而居住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居住权可以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此外,租赁权存在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的限制,居住权不存在这样的限制。
三、居住权在离婚时的运用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下,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后,有时生活困难一方可能无法分得且也没有个人所有的住房。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做过很多尝试,但是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因上位法的缺失导致无法细化居住权的具体适用,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显著的作用。如今,《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可能会在保护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
四、居住权的实现
设立居住权必须签署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或者基于遗嘱)。按照《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离婚协议里面,如果对房产居住权进行了约定,只要协议合法合规,而且是双方意愿真实表达的,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新的民法典,保护了女人什么?
现代法律是基于男女平等原则制订的,不会给予某一方特殊的保护。提出这种问题的,通常指的是“由于生育的原因,女方会失去许多职场的机会,所以应该给予补偿”。
给予补偿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关键问题是“由谁来提供补偿?”这在毛主席时代并不成问题,因为当时并没有私企和资本家,也没有太多的人想要离婚。女性在生育期间的福利要么由组织来保障,要么由家庭来保障。
现在不同在于离婚率居高不下,不敢指望家庭的保障;而体制内的在编女性只占少部分,私企是很难充分保障生育妇女权益的。于是,不少女人想到靠男人来为自己提供保障。这里提到新的民法,指的就是希望靠法律规定男人出彩礼、离婚后净身出户、允许女人分享其婚前房产等形式来保障自身权益。
我对此只能说:“心情可以理解,但想法缺乏可行性”。原因很简单:每个家庭、每个男人、每个女人的情况不同,法律却不可能针对每一个案来制订。假如法律规定女人的上述诉求是合法的,首先就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因为彩礼的传统意义就是把女人的社会价值定义为“给男人传宗接代”。此外,还会催生出专门诈骗高额彩礼、拿到彩礼和男人的房产就合法离婚的行为。即使不是刻意欺骗,如果两人因为发现不合适而分手,男人都应该因此损失两代人积攒下的财产吗?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你总不能说“我不会这样”,就把遭遇这一些情况的受害者给忽略不计了。此外,一些体制内的女性已经享受了社会提供了保障,法律要不要规定“体制内女性不再享受上述待遇”?你认为这可能吗?
所以,女性的生育保障主要还是要靠社会来提供,而不是靠法律强制男人来承担风险。在“社会”不那么可靠的前提下,以前我的建议是已婚女性要努力做到两点:
一、尽量不放弃经济独立,这是你保障自身权益的底气所在和最后的退路;
二、不要把孩子当作私产,也就是尽量拉上男人一起带孩子。这样可以分担你的责任、尽快培养父子感情、让他更加顾虑孩子的感受、同时也没有更多时间用于家庭之外。
现在还要加上一条:避免极端女权思维,就是“怎么做都是我受害、男人获利”。比如发生婚变时,如果男人争夺监护权,那么自己就是“生育工具”;如果男人不要监护权,就是社会对女人不公、责任都要由女人来承担。
只要女性做到上述三点,就可以有效降低生育风险。这比幻想靠法律制订不切实际的条文要可靠得多。
民法典对婚姻的八个新规?
1、30日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
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
2、三种情况下支持返还彩礼
但根据《民法典》新规,符合以下情况并查明属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婚前父母帮买房不属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对此发布相关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4、妻子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民法典》明确指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成年子女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离婚后子女改姓不得以此拒付抚养费
《民法典》明确,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6、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被认定为虐待
《民法典》明确: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7、全职妈妈离婚应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家务补偿》明确: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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