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束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羁束行政行为)

2022-11-17 知识大全

“羁束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权为前提。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权为前提。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别:

根据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程度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程序、范围等内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该项行为时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没有自由选择、裁量的余地,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参与其间的行为。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额减征30%。如果某作家著作出版后获得稿酬时,税务机关只能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该行政征收行为就是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行为适用的条件和方式等内容仅仅规定了原则或者幅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该项行政行为时可以在法定的原则或者幅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在这些处罚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程度自主选择适当的处罚方式,该行政处罚行为就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区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于分析和研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积极作用。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发生合法与否的问题,该行政行为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制约;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只发生合理与否的问题,该行政行为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制约。另外,如果说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决定了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监督的范围的话,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则决定了在此范围内监督的程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的问题,均可以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审查,但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外,目前尚未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什么是羁束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是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各人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羁束行政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要式行政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即( )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对称。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内容、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扩展资料

羁束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羁束裁量权为前提。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

行政行为中羁束性行为和裁量性行为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任何法律都不能将行政机关的每一个行政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规定地很详细。

因此,羁束性行政行为通常也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成分,给行政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裁量性行政行为也存在一定的羁束因素,行政机关不能无限制地自由裁量,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严重损坏行政主体的形象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羁束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需行政主体自由选择适当的方式将意思表示公布于外部既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什么是羁束性行政行为?什么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区别这两种行政行为有哪些法律意义?

羁束性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 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区别这两种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

从定义看,区别仅仅在于裁量余地的大小。因为模糊性的法律文本需要理解,更需要用到具体的法律事实中去,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实的结合需要人的主观判断,法律规范中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法律事实,没有一个法律规范完美到不需要人的解释即作出判断和结论,只不过是解释的程度和裁量的空间大小不同而已,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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