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经典有趣小案例,民法典经典案例?
民法典经典案例?
江某开越野车带着刘某等3名同事去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突然偏离了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家属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民法典案例故事分析?
未成年人用父母的钱打赏主播,钱可以追回吗?
案例:刘先生发现,自己的支付宝在短短20天内向一个账户转账近13万元。后来发现,竟是14岁的儿子浩浩给网络主播偷偷刷的“火箭”。
解析:浩浩是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打赏主播的行为只有父母同意才有效,所以对充值或打赏后金额能否追回,应当综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以及支出款项数额进行判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相邻权损害案例分析?
某一老旧小区,共有7幢98户住户,每个单元14户。叶某与杨某是同一单元的邻居,相处20多年,一直友好相处。
2018年,XX市人民政府决定为部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叶某所在小区属于此项惠民工程的改造范围。
通过一系列的合规手续审批,叶某、杨某所在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开始施工。一楼住户杨某突然反悔,无理阻碍电梯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停放了自家的两辆小轿车,导致加装电梯停工。
叶某等十一户住户不满杨某的做法,经反复做工作无效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杨某不服,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叶某等人停止加装电梯,恢复原状。
------《民法典》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可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案件评析 -----------------
判决杨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搬离其现场的两辆小轿车,驳回杨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是相邻权纠纷的一个民事案件。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应和睦!加装电梯后,对于2楼以上的业主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杨某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不应擅自采取各种行为,阻挠施工。

民法典1186条的案例分析?
第一,本条虽然删除了《侵权责任法》原有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否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原则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此要作两方面的理解:一方面,要充分认识本条规定限缩适用公平责任,防止本条被滥用的背景。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公平责任,不可随意扩大解释和适用。另一方面,社会生活本身具有复杂性,个案有时千差万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原则裁量案件,作为一种例外的情形也有存在的客观必要。从法理上讲,本条虽然删除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的规定,但《民法典》第6条对公平原则仍有明确规定,这对于侵权责任编调整的有关事项当然具有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的效力。以公平原则为指引和遵循,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但如果不分担损失会显失公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用本条规定。比如在因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的案件中就有必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担损失。因为意外事件造成损害的情形中行为人一方是没有过错的,而受害人一方往往也没有过错,这时完全由行为人或者受害人一方承担损害都会显失公平。
第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这里的经济条件包括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及应对家庭和社会承担的经济负担等。在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时,应全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这是因为,行为人的经济情况只有与特定受害人的经济情况相比较,而不是和一般人比较,才能确定损失分担的根据。反过来,受害人的经济条件与其损害程度也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如果行为人的经济条件优于受害人的经济条件或与受害人大致相同,那么,在确定双方分担损失的比例时,应由行为人承担更大比例的损失。如果行为人的经济条件明显不如受害人的财产状况,则可考虑让受害人分担更大比例的损失。
不适用民法典高空抛物的案例?
三年前,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某小区一名业主林娟(化名)突然接到小区物业公司电话,赶回家后发现家中满地都是从马桶反涌出的粪水。“始作俑者”无法查明,谁该为这起“惨剧”担责?林娟诉至法院,要求楼上30名业主分担损失。
9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再审结果,依法撤销二审法院类推适用“高空抛物”规则作出的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中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发污水外溢导致业主财产受损的情形,不能类推适用“高空抛物”规则,仍应按照过错原则处理。
家中布满粪水,她将楼上邻居全部告上法庭
2018年4月的一天,家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某小区的林娟(化名)接到小区物业公司电话,得知自己位于二楼家中的漏水已殃及楼下。她急忙赶回,与物业人员一同来到家中。
眼前一幕让林娟目瞪口呆:家中地面已被马桶反涌的粪便、污水等布满。经清理、疏通后,物业公司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表示:疏通出来的堵塞物均为厕所便纸和装修的水泥浆粉。
因无法确定究竟谁才是“始作俑者”,林娟将楼上与自己家共用同一管道的共30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5万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业主辩称,如果仅有卫生用纸不可能造成下水道堵塞,固体物才是堵塞下水道的主要物体。他们认为该固体物有可能是建筑施工时留下的,也不排除是原告自家装修时留下的。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情况说明》中涉及的堵塞物的来源具有多种可能性,既可能来自于同单元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住户,也不能排除源自于建筑商施工时形成。故原告主张堵塞物系30名被告所致,证据不足,法院因此驳回了林娟的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23名不能自证的业主均分担损失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林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疏通出来的堵塞物来看,林娟和其他30名业主均存在未能合理使用公共下水道的可能性,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有7户人家尚未装修、入住,排除了不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的可能性,法院认定其不应承担责任。因下水道阻塞满溢到致使林娟家装修损失存在一定的过程,林娟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且不能排除自身对下水管道使用不当的可能,法院认定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充分考虑各方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各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二审法院酌定23名被告对林娟装修及鉴定费的损失各承担1400元,并作出相应判决。
再审:与高空抛物区别明显,撤销二审判决
至此,二审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但该案并没有就此结束。记者了解到,其中一名被告业主因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请再审。江苏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裁定提审本案并于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审裁判本质上是类推适用了‘高空抛物’规则,但是,必须指出,‘高空抛物’规则应严格限制类推适用。”再审承办人、江苏高院三级高级法官陈皓表示。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多起类推适用“高空抛物”规则进行裁判的案例。
记者注意到,本案再审判决书中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判决书表示,本案系下水管道堵塞导致的财产损害,无论在致损方式、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范围等方面,均与高空抛物、坠物致损案件存在明显区别。本案并不属于必须由法律强制干预的特殊情形。
“二审法院判令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分担其损失,看似公平且对二楼业主的权益救济非常有利,实则破坏了私法的基础,使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处于随时可能被追责的不利境地,该种处理方式对于未作出侵权行为的其他业主有失公正,且是对绝大多数人的不公平,其后果亦有可能鼓励此类纠纷中的受害人怠于举证,享受诉讼利益。”陈皓同时指出,另外,从利益衡量角度而言,本案中林娟仅存在财产利益损失,并不涉及到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损害,相较于生命健康权和他人行为自由限制而言,不具有更高的价值位阶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综上,江苏高院认为,本案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由林娟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江苏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高空抛物”规则应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为何本案不能类推适用“高空抛物”规则,由全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陈皓和江苏高院民一庭综合组组长杨晓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分析。
两位法官表示,“高空抛物”规则作为我国侵权法体系中的特殊条款,它的出现有一定特定的历史背景,适用加害人推定规则能够相对合理地平衡受害人和建筑物使用人的利益。而“高空抛物”规则主要是针对人身损害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特殊情形,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但是,对于该规则应该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在一般性的侵权案件特别是财产损害案件中,不能随意扩张适用。”两位法官同时指出,事实上,《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规则已经做了一定修正完善,强调实际侵权人担责,将“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的前提条件之一,并规定由公权力机关主导“调查”流程,目的也是为了尽可能避免司法实践中因侵权人认定困难而发生“一人抛物,全楼担责”的不当后果。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责任,但同时也应当兼顾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避免‘不确定的加害人承担责任’变成常态甚至成为主流。”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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