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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改动的情感故事,民法典1091条原文?

2022-11-16 司法

民法典1091条原文?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

一、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家暴离婚怎么处理?

夫妻间要是因为一方家暴而想要离婚的话,一般也是先由双方协商离婚,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而家暴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所以家暴属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不得不说,我国对于重婚,家庭暴力,遗弃等这些犯罪行为的侦查力度是值得商榷的,有一部分的家庭暴力的行为,在受害者第一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正是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引起重视,反而让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受害者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以暴制暴才引发了更大的社会悲剧。所以也是奉劝大家,在遭遇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一定要合法维权

2021民法婚姻典?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婚姻法》将会失去法律效力。《民法典》当中婚姻篇第1040条明确的规定的规定了该内容调整因为婚姻家庭所产生的一些关系,并且规定实施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民法典》当中不仅仅关于离婚做出了规定,还包括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

民法典1189条内容?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相关司法解释原来的规定相比,民法典作了两处修改:

首先,删除了原来“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即明确在委托监护情形下,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其次,明确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了原来的“连带责任”。上述修改有利于灵活地处理纠纷,能够更好地平衡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实施后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今年来,汕头两级法院全面正确实施民法典,切实落实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汕头中院精选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深入讲解民法典重点内容,把群众身边的案件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房屋出卖人离世,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签定的合同义务

一、基本案情

1991年李某某与肖某佛签订汕头市百合园某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按63000元整转让,因系政府补贴住房尚未能办理产权转移过契手续,经双方同意,今后如能办理时,转让人肖某佛必须负责配合产权过户手续,过契的手续税率费用按双方各自承担。双方自立契之日起,该涉案房屋业权归承受人李某某所有,肖某佛移交房屋所有权证给李某某,此据暂作该房产权转让依据,在产权过户手续清楚时作废。李某某次日付清房款后,肖某佛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由李某某收执,并将涉案房产交由李某某使用至今。

肖某佛于2016年死亡,其妻陈某英于2014年死亡。肖某敏、肖某毅系肖某佛和陈某英的儿子。因案涉房产至今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李某某诉至金平法院,请求确认李某某与肖某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肖某敏、肖某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裁判结果

金平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某与肖某佛于1991年签订关于汕头市百合园某房产的买卖合同有效。肖某敏、肖某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更名手续,有关过户的税费由李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汕头中院于2021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肖某敏、肖某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更名至李某某名下的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款及相关费用由李某某与肖某敏、肖某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肖某敏、肖某毅承担税费的范围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

新实施的《民法典》与之前相比是不是离婚难了,离婚率应该降了?

婚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所谓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现实社会中,结婚自由目前已基本上实现了,但离婚自由呢?离婚自由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就是离婚比较困难。2021年民法典实施了,离婚是变难了还是容易了?离婚率会不会下降?

一、民法典实施以前离婚的基本现状

1、这里说的离婚以诉讼离婚为主,协议离婚系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在协议离婚无法实现的情形下,只有通过诉讼离婚来达到离婚的目的。诉讼离婚容易吗?

笔者曾代理过多起离婚官司,涉及各种情形都有。总结起来就是诉讼离婚并不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举证不出来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这种情况下,诉讼二次,三次甚至四次,法院不判决离婚的情形还是存在的。

2、下面介绍一个笔者曾经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

张某(女)与王某(男)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二人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张某性格比较强势。2017年张某在家带孩子,王某去广州打工。王某去广州打工后,因为一些琐事和张某电话上发生争吵,之后跟家人联系开始变少,后来干脆就失去了联系。张某给王某打电话不接,发微信不回,也不给家里打钱。张某问王某父母王某的情况,王某的父母也表示不知道。

就这样直到2018年6月还是没有消息,张某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给被告王某家里邮寄了传票,王某父母签收了传票。后来法院开庭,王某及王某父母均未到庭。法庭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不准离婚,理由就是:

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如提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将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现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未向法院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任何证据。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孩子,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倍加珍惜,对双方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原、被告双方应加强沟通和交流,慎重对待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共同面对和解决,珍惜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从而做出理性的选择,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只要能相互理解、沟通和包容,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张某要求离婚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笔者查了一下,所有不同意离婚的判决,理由基本上都是跟上面差不多。一审判决后,张某独自一人去外地打工,孩子交由王某父母看管。这期间,王某还是基本上联系不上,偶尔发微信,会回一次,回微信大概意思就是说,不同意离婚,让张某自己在家看好孩子。2018年年底春节期间,王某从广州回来,王某当时表示会改过自新,张某碍于面子上原因在王某家住了几天,春节过后,王某在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再次前往广州,此后又是音信全无。

2019年8月张某无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开庭过程中,张某表示坚决要跟王某离婚,并说出了各种理由。法官在问询过程中,问到王某近期是否回来过?你们是否在一起过?张某当时也比较实在,就说了王某春节时曾回来过几天,当时是他们在一起了,但王某并未悔改,现在还是音信全无。后来,二审判决下来了,判的还是不准离婚,理由大体还是同第一次的理由,又加上,2018年年底春节期间双方曾在一起生活过,视为双方感情仍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张某接到判决后,很无奈,准备过半年后再次起诉。但2019年年底,王某突然回到老家,在与张某多次协商后,最终同意协议离婚,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3、笔者曾经在某次学术研讨会上遇到了某法院一个民事法庭庭长,笔者跟他聊起离婚官司这个事,他说他曾经办过一起诉讼了4次也没有判决离婚的,不是我们不判决离婚,婚姻法本身就不想让离婚,婚姻法关于可以离婚的条文很少也很模糊,在不符合条文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也不敢判决离婚。

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只提到了感情破裂这个标准,还有五种参考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实现实中的离婚情形千奇百怪,能符合以上五种条件的很少。

二、民法典后离婚的基本现状

笔者认为,该离婚的还是要离,并且离婚率大有上升之趋势。

1、民法典中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但该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且该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增加了协议离婚的难度。协议离婚无法实现,只有通过诉讼离婚来实现。离婚诉讼案件会有所增加。

2、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中关于离婚的具体情形,跟之前婚姻法中规定的五种情形没有变化,所不同的是民法典中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种情形。该种情形规定,第一次判决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判决离婚。这里的应当判决离婚就是必须判决离婚。也许立法者,在立法时,也考虑到了,针对这种多次诉讼离婚,又不判决离婚的情形,这种情形长期下去,有可能会引起其他社会矛盾。因此,从该增加的情形来说,离婚变得相对容易点了,最起码之前那种诉讼两次、三次、四次还不判决离婚的情形为有所减少。

最后提醒坚决要离婚的朋友,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一年之内一定要分居,只要符合这种情形,第二次诉讼离婚,法院必须会判决离婚。不然的话,第二次诉讼能不能离还真不好说。

法律条文是固定的,现实生活是千奇百怪的,不能机械的理解适用法律,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合情合理的判决。每一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如果二个人早已形同陌路,还保留那一张婚姻证干嘛?法律不应该成为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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