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32条全文详解,民法典1123条详细解释?

2022-11-16 法律法规

民法典1123条详细解释?

民法典》第 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条明确了在遗产分配方面,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再执行遗嘱,最后进行法定继承。按照这一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的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是一个双务有偿的合同,而通过遗嘱获得利益的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是无偿取得遗产,所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

但是,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第 1123条确立的规则?为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进一步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死者黄某的孙女拿出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载明死者黄某的唯一房产归其所有;而死者黄某的三个子女则拿出了一份遗嘱,载明房产由他们三人继承。这里遗嘱的内容就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所以,遗嘱应当无效。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适用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这里所说的“同时”不应当机械地理解为两者的成立或生效时间同一,而应当理解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同时存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即使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时间晚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属于此处所说的“同时”。当然,本条中“同时”一词的使用多少有点误导的成分,司法解释制定者如果能够精准表达就更好了。

另外,《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主要适用于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有抵触”的情形。这里的“有抵触”的典型形态是,遗赠扶养协议中希望给予扶养人的权利与遗嘱中希望给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不能同时并存。例如,遗赠扶养协议要给予扶养人某套房屋的所有权,遗嘱又要给予被继承人子女该房屋的所有权,两者就属于“有抵触”。问题在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中希望给予扶养人的权利与遗嘱中希望给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可以并存,是否应当解释为“有抵触”?笔者认为,只要遗嘱的内容损害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人应获得的权利,就应当认定为“有抵触”。例如,遗赠扶养协议中要给予扶养人房屋所有权,而遗嘱中又为继承人设定了居住权,虽然所有权和居住权本身可以并存,但在具体案件中也应认定为“有抵触”。

儿子要争房产怎么办?

子女争房产的正确处理方法,还是遵循:能够协商的就协商,能够调解的就调解的原则来解决房产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32条的规定,在继承的过程中,继承人应当秉持互谅互让、互相理解的精神,来分割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遗产。

而在房产的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之间也应当尽量和睦、团结地处理纠纷。

如果子女之间能够就房产分割的时间、办法,以及份额达成一致协议的话,就应当按照子女达成的协议来执行。

如果子女之间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话,也可以促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实在不行的话,就可以起诉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

民法典1122条全文?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民法典第1121条主要讲了继承开始的时间以及具体时间的确定,法条规定的似乎很清楚,原则上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通常情况下,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或者说确定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会成为问题,但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有些情况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或者说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并没有那么好确定。

那么出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继承关系呢,来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故事来了解。

郑女士和陈先生结婚后,经过几年艰苦创业努力奋斗,终于从出租屋搬进新买的房子里,但因为涉及到债务纠纷,搬进新房不久,夫妻俩在家中遇害身亡,留下一套房产、一些存款及其他财物,没有子女。

陈先生的父母早年已经过世,只有一个姐姐;郑女士的父母都健在。

对于遗产分配,因为陈先生的姐姐和郑女士的父母意见不同,于是关于遗产继承的事,就不得不进入了诉讼程序,郑女士父母主张依法继承女儿的遗产,陈先生姐姐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郑女士二人遇害身亡,应依法推定二人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于是判决将二人的遗产在郑女士父母与陈先生姐姐之间进行分配。

一审宣判后,郑女士父母认为判决分割遗产不合理,应当由自己继承全部遗产,所以又提起上诉。

后来,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根据法医学鉴定结果查明,陈先生比郑女士的死亡时间早二十分钟左右。所以陈先生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妻子郑女士继承,陈先生的姐姐是陈先生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陈先生的遗产。郑女士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郑女士的父母继承。最终二审判决全部遗产由郑女士父母继承。

为什么同一个案件,一二审法院会出现不同的判决呢?最主要的原因是法院认定的死亡时间有所不同,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意义重大,可能直接决定着哪些人有权继承,而哪些人则无权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21条关键词: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民法典第1213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1212条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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