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网络购物(民法典网络购物纠纷去哪里投诉)

2022-11-16 民法典

网络购物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购物网站上的商品广告由于其并不包含商品的详细信息,只是希望消费者点击以了解更多,与传统的商业广告并无二致,故应属于要约邀请。

因为网络购物订单包含了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订单应该理解为要约。卖家审核确认,代表卖家已经就合同的履行已经进行了评估,合同能够进行履行,才能代表双方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应视为承诺。

因此,卖家审核确认订单时网络购物合同才成立生效。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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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的诉讼时效,根据2021年实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五百九十四条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网上购物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对于要约还有一个要约邀请,两者虽相差字意思没多大区别。网店商品展示行为是要约,生成订单并付款是一项承诺,那么合同已经成立,买受人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

一、网页展示商品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1、网店商品展示行为是要约,生成订单并付款是一项承诺,那么合同已经成立,买受人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要约与要约要请的区别有哪些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法律依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活动,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各类营利性服务。

简要总结:

网上购物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于要约还有一个要约邀请,两者虽相差字意思没多大区别。网店商品展示行为是要约,生成订单并付款是一项承诺,那么合同已经成立,买受人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

网上购物的买卖合同成立时间

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1、如果需要签订确认书的,自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不需要签订的,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网上购物,货物在签收之前被烧毁了,风险由谁承担?

快递被烧了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相关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货物在运输中的损失由快递方承担赔偿,但如果是投递人存在隐瞒货物的事实,导致货物被烧了情况下,则寄件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法律分析

快递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时,首先要考虑寄快递方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寄件人隐瞒货物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的事实,而造成火灾,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均可要求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需要考虑收货人的损失该由谁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若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若包裹是收货人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由于各大电商关于货物风险转移均有明确规定,卖方、买方在注册成为各大电商会员的过程中已作出意思表示,表明其愿意接受所注册电商平台的相关协议,所以各大电商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即为卖方与买方之间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约定,当在途货物毁损灭失时,应依据该协议来解决争议。快递运输过程中,可以由于一定的原因导致被烧毁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严格对照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一般来说,对于容易发生火灾货物,快递公司也是禁止收件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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