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见(民通意见全文)
民通意见的作用是什么啊?
民通意见属司法解释,其效力与民法相等,但不属于民法范畴。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系统编撰的民法典。我国各种民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广义的民法
民通意见的正文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8-1-26
【部分条款失效】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民通意见是否已经废止
民通意见部分已经废止。在民通意见中,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中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有冲突的部分已被废止,其他部分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中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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