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民法典(中华民法典)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要承担哪些责任?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其案由区别于一般的健康权纠纷。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有两个主体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下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不瞒十八周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因为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不同,分为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
★详细规则原则情况如下
1.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认为没有责任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要承担责任;简单地讲就是学校通过举证,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尽到管理指责的,这样就可以免责,否则学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需要举证证明学校有过错,如果不能举证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第三人致害行为采用的是补充责任,及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一种间接侵权责任,责任形态属于补充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⒈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⒊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⒋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⒌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⒍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⒎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⒏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⒐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⒑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⒒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作为家长应该如何去做呢?
⒈.应当教育未成年不要参与对自己人身可能会有伤害的危险行为,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2.告知未成年人如果受到伤害,第一时间要选择报告老师或者家长并及时就医,避免造成其他不应有的伤害;
3.家长应当及时留存伤害行为发生的必要证据,比如监控录像或学校等第三方机构对发生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通过报警寻求帮助,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4.家长可以与侵害方及学校等相关责任方协商如何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对生活的影响
《民法典》给生活带来的影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我们国家第一部完整的民法典,预计在2021年的1月1日起施行。由于民法典覆盖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民法典有“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之称。
一、这些点值得关注:
1,见义勇为怕担责怎么办?
草案: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表示,依据草案这条规定,今后不管是救助人,还是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更有法律依据了。更好地保护救助人的权利,防止救助人被赖上,因为做好事儿,反倒让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通过法律的规定为自愿实施救助的人撑了个腰,给了法律的支持。
2,居住权制度
民法典的物权编专门设立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制度有什么用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在澎湃新闻上做了一份分析,他举了两个例子,一个例子是,夫妻俩离婚,一方负担不起额外的住房,那么另一方就有帮扶义务,需要为对方提供居住权。另一个例子是“以房养老”。比如,老年人可以把所有权转让给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则可以为老年人
设定该房屋的永久居住权,根据房子的价值向老年人定期支付费用。这两个场景都是居住权的应用场景之一。
3,人格权
我国民法典是全世界第一个把人格权分成独立篇章的民法典。人格权包含哪些方面呢?比如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权利,人格权编总共有四十多项条文。成立独立篇章意味着立法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4,禁止放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当前随着超前消费现象的兴起,伴随而来的互联网借贷、高利贷成了一个影响较大的社会问题。目前出台的民法典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过36%利率的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5,明确高空抛物各方责任
针对司法实践中侵权人认定难,导致“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问题,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它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民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民法典使公
“物理学家杨振宁近日逝世”是真的吗?
针对网络上“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近日逝世”传闻,清华大学党委宣传部3月20日上午向澎湃新闻确认,系假消息,杨振宁先生当前身体健康。
随后,传播该假消息的博主@跑者子牛多次通过微博承认错误、道歉,并称将认真反省、检讨,并自罚停博至少三个月。
该博主道歉一事上了热搜,@新华网就此发表评论认为,传杨振宁去世假消息博主道歉,称自罚停博至少三个月,却被众多网友批评,原因在于公众对网络谣言深恶痛绝。网络谣言屡见不鲜,大V们更应坚守社会责任,防止变成谣言生产商和传声筒。
若真出了事,造谣者不能自罚三杯了事。塑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除了自律,也需要他律。罚酒三杯,那其实就是纵容了!
扩展资料:
对于该事件,律师说法
3月23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分析,误报与造谣“他人去世”的事情已经发生很多次了,但几乎没有见过传播此类假消息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事实上,对于这种不实消息,如果是故意编造传播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丁金坤说,予以治安处罚的前提是,该不实消息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社会危害性,譬如引起舆论关注,造成了损失。未“扰乱社会秩序”的,譬如不实消息没有引起社会连锁反应的,则不罚。
丁金坤认为,这类“被去世”事件,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权受到侵犯。《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去世”冒犯的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侵犯的是心理健康权。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清华大学:“物理学家杨振宁近日逝世”系谣言,先生身体健康
参考资料来源:舜网-名人“被去世”频频发生,传播假消息者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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