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个人合伙中显名合伙人法律责任?
个人合伙中显名合伙人法律责任?
个人合伙不存在显名还是隐名的问题,因为个人合伙本身就是合伙人自己定的事情,对外来说,没人关心合伙内部的事情。
隐名出资人与显明出资人签订关于持股的协议是否有效?
问题1:现实当中是广泛存在的。隐名合伙人找人代持的原因有很多,例如:(1)隐名合伙人自身身份限制;(2)为了满足基金业协会对某些基金的合格投资人门槛限制;(3)为了规避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个的限制;(4)不具有投资能力的人委托他人投资。问题2:隐名合伙人和显名合伙人的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两者约定属于私法领域,遵循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等原则,如果没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则上都是有效的。但因为合同相对性的原因,隐名合伙人和显名合伙人的约定只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一旦发生争议,情况可能更复杂一点:(1)相较于公司,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更强。因此法律对隐名合伙人的保护力度可能会弱于对隐名股东的保护力度。(2)公司的股东通常都会在工商局备案,但实践中合伙企业通常仅对部分合伙人进行备案,合伙人公示效果较差。(3)公司的运作有《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合伙企业的运作主要依据的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否完善对日后的争议处理会有很大影响。(4)公司是目前最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采用合伙形式的企业往往有一些特殊性,如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常见于于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有限合伙常见于各种私募基金,这些特殊行业有一些特殊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增加纠纷处理的复杂性。
隐名合伙人和显名合伙人之间,约定的效力如何?
1、有限公司里隐名股东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约定是有效的: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效力的,如无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题主问题是合伙企业法里是否有类似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不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都以合伙协议为基础,更讲究人合契约,同时承担的责任也与有限公司不同,我个人认为如果有隐名合伙人,也是显名与隐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关系,不能像有限公司那样可以确权或要求显名。
隐名合伙人对合伙收益有独立请求权吗?
徐雳:隐名合伙相较于有限合伙而言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实践中存在大量隐名合伙的现象。但我国法律并未对隐名合伙做出具体规定,所以隐名合伙人是否具有对于合伙收益的独立请求权暂无法律规定。
但我们认为,隐名合伙人与显名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系内部法律关系,不能作为确认其合伙人身份的依据,故隐名合伙人无法直接向其他合伙人主张分配合伙收益,其只能通过对显名合伙人取得的收益进行再分配后取得。因此,隐名合伙人在隐名出资时,应注意与显名合伙人之间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支付给显名合伙人的款项为出资款而非借款,切勿只进行口头约定,防止显名合伙人事后否认投资事实,主张双方之间为借款关系,从而拒绝分配合伙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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