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军恋(军法与民法)

2022-11-16 民法典

军婚法律规定

首先,确定恋爱关系后主动报告,接受审查,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再者,结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最后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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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军婚有何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关于军婚的规定是怎样的?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二、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离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四、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我国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原则。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国防法第五十九条也都作了相应规定。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质疑,也不可抵触。

根据上面可知道,国家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给现役军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权利。军婚要办理的手续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恋爱史等等。

而且法律上对军婚的离婚也做了特殊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五、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民法典,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1)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2)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3)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3、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4、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6、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

7、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我们可以知道,军人离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离婚条件是存在着差异的,若军人不同意离婚,将不得办理离婚手续,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军人,在各方面采取的都是保护性的策略,这是由于其在军队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和现役军人结婚需满足什么条件

和现役军人结婚的条件包括:1.男女异性且双方自愿结婚,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2.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方为二十二周岁,女方二十周岁。3.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4.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5.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军恋(军法与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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