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国有企业承包经营)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一)
发包方:______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承包方:
______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徐文(承包方)经协商一致,且经______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股东会批准,现将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承包经营期间,公司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方式和主要指标
第三条 承包经营的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经营权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为此支付给发包方人民币二千元。该笔款项于____之前付清。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
第五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指派的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
具体权利如下:
1、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股东会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2、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第七条 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 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承包方的义务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2、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
第十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3、对本公司有财务监督权。
第十二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
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三条 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的所有利润均由承包方享有。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及暂停支付承包费用,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承包方对公司的投资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如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发包方按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方另行推选或指派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发包方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关于不干涉承包方自主经营的决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公司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发包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二)
甲方(发包方):*********学校
乙方(承包方):
**年12月****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且经甲方校委会批准,现就****学校校办工厂(以下简称工厂)经营权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共识,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承包经营期间,工厂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2、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工厂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法经营。
3、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五年,即从2012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
4、承包经营的方式为:甲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工厂经营权提供给甲方,乙方应承包期限内的第一、第二年度每年向甲方缴纳承包金60万元整,此后,每年在上年度承包金基数上递增5%。乙方应在承包期限内的每年12月30日前将该年度应上缴的承包金按时上缴至甲方。
5、发包方的权利
5.1有权维护工厂的利益不受损害。
5.2有权监督工厂在承包经营期间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
5.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乙方上缴的承包金。
6、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6.1不得以任何行使干涉乙方的经营权。
6.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6.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7、承包方的权利
7.1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指派的'代理人作为工厂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总经理的全部职权。
7.2乙方在承包期间,对工厂享有自主、独立的经营权,具体权利如下:
7.2.1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工厂的领导机构,并甲方备案,承包期满后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行解散。
7.2.2有权决定工厂的机构设置,指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7.2.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7.2.4有权
7.3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7.4乙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工厂的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8、承包方的义务
8.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纳的各项税、费。
8.2乙方在承包期内,应保证工厂各项资产的完好 (合理损耗除外),并在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按照承包开始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接清单交还给甲方。
8.3乙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义务。
9、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对工厂承包经营所有产生的全部税后利润均归乙方享有。
10、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0.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10.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任意合同一方的利益受到重大影响的,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10.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工厂经营不正常,或乙方无法继续经营,或使得乙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合法保障的,乙方有权暂停支付承包费用,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0.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10.5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0.6本合同期满30日前,乙方应接受甲方指派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应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
11、违约责任
11.1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乙方不按期上缴承包金的,应自应付款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乙方对承包期间对其掌管的企业资产未尽到合理维护保管义务,导致财产出现灭失及不合理损坏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11.4甲方如违反本合同11.1款的规定,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除向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外,还应按乙方向工厂的实际投资额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附则:
12.1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工厂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由双方作出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2.2在承包期间,工厂按照上述双方确认的债权、债务清单回收达帐的承包经营前债权,不得作为乙方的承包经营收益予以计算;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工厂对上述确认的债务清单中予以清偿的债务部分可作为承包金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上缴甲方的承包金中予以抵扣。
12.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校委会关于在承包期间不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有效决议文件,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12.4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决定将工厂继续承包经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12.5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12.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12.7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至工厂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甲方: (签章)
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签字)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三)
甲方:×××公司
乙方:
公司系甲、乙双方共同组建并经依法核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该公司承包给甲方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公司承包给甲方经营,自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二、承包期间,甲方必须保证每年交纳承包款 万元,该承包款就体现在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内,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进行分红。超出承包款部分的利润归甲方所有。
三、承包期间,甲方经营亏损,由甲方自负。承包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甲方自行处理,由此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承包期间,甲方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人事权。经营资金由甲方自筹(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也交由甲方用于经营),经营人员和所有的财会人员由甲方自行聘任或委派,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也由甲方支付但可列入公司的经营费用帐内。
五、承包期间,甲方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按照工商、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公司年检、送交会计报表并依法纳税。
六、本协议生效三天内,承包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银行帐号及财务帐册由双方列清单移交给甲方,双方确认。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九、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浙江省×××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
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
由于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其固有的利弊,那么如何加强对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呢?下面我准备了下面的文章,提供给大家参考!
一、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理论探讨
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明确定义:“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可以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关系用合同的形式规定下来,从而使承包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主经营权,同时利用承包方的自有资金与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资产相互结合,通过合作经营,搞活企业,增加企业效益,解决职工工资,减轻企业包袱。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还存在的一些缺陷。
1.承包经营企业的法人主体是发包方,由于承包者经营决策失误或恶意经营等行为导致企业面临各种严重风险时,发包方作为第一承责人,将首先承担全部风险,承包经营无法真正解决法人企业自身的各种风险。
2.承包经营仍以经营权为前提,经营权始终处在所有权控制之下,承包企业没有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如果不对承包方进行有效控制与监督,又容易产生重大经营风险并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承包经营制无法真正解决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矛盾。
3.企业承包经营后,经营者为完成指标获取利润,往往存在短期行为,拼消耗、拼设施、滥施福利,对现有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无节制的使用,使得企业承包经营缺乏后劲和长远规划。
二、现行承包经营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承包经营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承包经营固有风险的发生。由于承包经营未改变承包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及企业国有经济性质,因此承包期间企业发生的不良债权、巨额债务、亏损、潜亏、偷漏税等各种风险的第一承担者仍为发包方,这是承包经营管理体制的固有弊端。
2.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不完善。在承包经营中主要风险问题上的责权利未明确界定,导致全部风险由发包方承担,承包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经营风险,这是目前诸多承包经营企业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和弊端。风险主要表现在:承包后债权、债务、产权归属;承包人对承包企业债务偿还期限的要约;发包方提供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更新改造费用由何方承担;承包企业亏损问题;承包企业转包;投资、贷款、担保、抵押等重大资金行为的权限、审批程序、责任归属;收支不入账、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及税务风险等;承包企业对发包方职工安置人数、工资及各种社会保险待遇;风险抵押的抗风险能力;具体违约责任等。
3.双方承包经营责任和经营运作不规范。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双方对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理解上存在误区,发包方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对承包方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导致承包经营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合同专用章由承包方自行保管、使用,签订合同不经发包方审批,给发包方造成连带经营风险;发包方对承包方以包代管,不对承包方加强财务监督和检查指导,承包方销售收入及支出不入账核算,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等行为给发包方带来巨大经营风险;不依法进行税务变更登记(即未变更纳税义务人),存在税务风险;发包方将存货赊销给承包方或提供流动资金,存在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三、加强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管
正是由于承包经营责任制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无法彻底分离、法人风险固有存在的弊端,因此,对承包企业监管的项点及尺度是解决对承包企业有效控制与失控矛盾的关键。笔者认为,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为规避经营风险,可通过承包合同的形式将承包期间承包企业形成的债权债务及承包期间的法人财产(发包方提供初始资产除外)界定为承包方所有,在此基础上,发包方只对承包人是否上缴利润、提供资产是否保值增值、职工工资及待遇是否得到保证等承包指标完成情况、抵押金是否足额缴纳、抵押权是否实现、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财务收支是否规范核算等风险问题进行重点关注、管理和规避,从而达到既不过分干预承包人经营自主权,又对涉及发包方自身的主要风险问题进行有效监管,最大限度规避经营风险的`目的。
四、有效管理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对策
1.对各项承包指标的兑现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承包方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上缴承包费、是否按规定上缴承包抵押金、抵押金不足时是否及时补缴;是否建立严格的监控机制,落实专职责任人,随时掌握承包方的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承包方有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是否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督促承包方尽快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严防拖欠工资的连带支付责任。
2.对重点风险项点进行关注、检查。合同管理方面,严格按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方对外签订合同的管理,履行规范手续,防范风险;债务清理方面,督促承包方对承包期间形成的各种债务(账内、账外)尽快还款,规避承包期满后债务仍未清偿、承包人无力清偿、需由发包方清偿的风险;提供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定期核对承包期间发包方提供、购置资产的数量,检查质量性能,确定承包方是否按合同规定对资产进行了维修、更新、保养,所提供资产有无减少、损失、是否实现了保值、增值;承包企业转包方面,检查承包方是否将承包企业转租给第三人经营;重大资金行为方面,检查承包方是否将发包方承包前提供资产及承包后新购买资产进行了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是否出借、出租、倒卖了营业执照、是否将营业执照进行了担保、抵押;税务风险方面,检查承包方是否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变更登记。
3.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方面。发包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发承包双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规避承包经营风险,重点内容是发包方是否对承包方加强了监督管理以及承包方是否在上述风险问题上进行了规范运作。
4.债权、收入、支出、利润管理方面。企业经营活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环节,要防范承包人承包期间因欠下巨额债务无法承担而须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不仅要督促承包人及时还款,还要对能够保证债务及时偿还的承包企业债权、收入、支出、利润加强管理。
发包方要将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纳入日常监管控制之中,定期对承包企业的存货、资产、债权、债务、收入、支出、利润进行清理、清查,在此基础上,对于承包方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要求承包方按清查结果,调整账项及报表,以规范核算、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五、承包经营中应加强管理的其他事项
1.发包方要建立健全承包企业和资产的管理档案,对提供资产的来源、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址等要登记造册、归档备查。在合同及有关备忘录上要予以明确。发包方上级主管部门的重大经营事项检查备案制要囊括承包企业的这些内容及其合规、合法及效益性。
2.发包方要加强对承包方的合同管理,对承包方签订合同要有专人保管,跟踪合同的延续、变更。
3.要把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点管理范围。
4.涉及安全的承包企业,应强制承包人购买意外保险,主要是为职工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和为产品购买质量保险,以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为发包方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
5.承包经营责任制适于在承包企业效益较差、经营亏损且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实行,对于经济效益较好企业不宜采用承包经营责任制,防止企业利用承包名义搞账外核算等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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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权承包的法律依据
关于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概述及效力所谓公司承包经营,即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以向发包人支付约定的承包费为对价,取得公司一定时期的经营控制权,并由承包人享有企业经营收益,承担经营风险的一种特殊够公司经营方式。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承包经营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这种经营行为一般应当签订相应的 承包合同 ,然后在进行相应的工作。这种经营方式是比较 保险 的,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是会亏损的。下面就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和需要注意的事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
1、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 方法 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和承包者(可以是合营1方,也可以是第3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2、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
3、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 经营合同 ,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4、承包经营期限1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5、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 报告 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
6、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1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
7、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8、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承包经营的财务、会计、税务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9、连续两年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利润额的,除按合同规定,每年度结束后,合营企业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或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赔偿额赔偿合营企业外,原审批机关可撤销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之间的联系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承包经营登记证件,并办理合营企业的相应变更登记。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后,合营企业仍无法扭转严重亏损的,应依法律和合营合同的规定解散合营企业。
10、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合营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做好移交工作。清产核资应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为有效。
知识关联:
承包经营的审批申请:
一、申请承包经营,须提出以下申请材料:
1、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 措施 的报告;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
6、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310天内,根据本规定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中不合法或显属不公平之处,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三、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310日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10日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审批机关的批准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后310日内予以登记。
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是要注意以下问题:
1、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须合法。
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须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合同须明确规定承包项目的名称、坐标、数量、质量和用途;承包期和起止时间;承包项目的使用方向和投入产出指标;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条件,资金和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的使用,维护要求以及考核和奖罚措施;承包方应交付的承包金;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违约责任等。
2、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完成各项承包指标,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除按约定全面认真地完成各项承包指标外,还应当注意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承包土地不得破坏地力;承包山林不得乱砍滥伐;承包果园不得为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生长。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搞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人劝阴无效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加倍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承包人不得擅自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人。
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让无效。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转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包合同无效。
4、承包人不得转包渔利。
承包人承包后自己既不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又不承担任何风险,坐收“管理费”或者高价转包的,属于转包渔利。如果转包的价额超出承包价额,而其超出部分大致接近于承包人的投资,加上由于投资应当获得的正常利润,可以视为合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作为转包渔利论处。转包渔利部分应当收归集体或追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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