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339规定土地承包,民法典土地承包管理相关条例?
民法典土地承包管理相关条例?
民法典》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2021民法典集体土地使用法?
(一)集体建设用地制度适用《土地管理法》。
《民法典》第361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从而用一条准用性规则将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指向了《土地管理法》。采用这样的立法技术,主要是考虑到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典》不宜频繁修订,法律规定应尽可能原则且具有灵活性,并为今后的土地制度改革留下空间。因此,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问题,仍应以《土地管理法》作为主要法律依据。
(二)吸收农村土地承包三权分置改革的试点经验,完善了土地承包权利制度。所谓“三权分置” ,是指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原有的所有权、承包权中分离出来,放活经营权,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具体而言,《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体现在第339条至第342条,这些规定厘清了承包地流转形式、内容和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三权分置”的改革完成了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变,维护了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拓展了农村利用土地的形式,促进了农村土地的高效利用,为加快城镇化建设和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抵押权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放开了以集体土地担保融资的法律限制,有利于提升土地的交换价值和融资能力,促进集体土地的高效利用。
《民法典》第399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本条删除了原《物权法》第184条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但同时,为了切实保护宝贵的土地资源,《民法典》也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外,不得抵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了不得抵押的集体土地,其他形式的集体土地均可以设置抵押权,从而深度释放了土地的价值,消除了长期以来的二元土地制度造成的城乡土地价值不平等现象,为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扫平了制度障碍。
(四)明确了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强化了对农民住房权利的保障。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本条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的农民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基本法律?
承包土地,民法典有什么新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可以把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或者用其他方式流转给他人,收取租金、股权分红等收益。第三百四十条又明确了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
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地性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必须签订流转合同;流转最好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遇到纠纷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关于农村承包地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将第一条修改为: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将第二条修改为: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021新民法典的土地承包法?
《民法典》土地改革两大新政
1、长久稳定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的土地权益,是推动农村农业改革发展的基础,通过保护农村居民的基本土地权益,还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农村存在的大量人地矛盾、土地征收矛盾等问题,可以有序推动农村建设发展、农业改革发展。
所以在“十三五”规划之中,国家就完成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改革,通过土地确权登记来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土地权益,而进入到2021年后,国家还将会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延长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从而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权益;除此之外,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等工作的开展,国家指出将会保障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稳定土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长久稳定不变!
2、农村土地利用改革
近些年农村土地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了非常多的问题,其中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占用耕地修建非农业设施等耕地“非农化”以及在耕地种树等耕地“非粮化”问题尤为严重,所以进入到2021年之后,国家就明确指出将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管控,严禁耕地“非农化”、遏制耕地“非粮化”等问题,从而严格实行农村土地用途管制,明确耕地利用的优先顺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并通过耕地占卜平衡等管理,严守农村18一亩耕地红线,推动农村耕地资源合理有效使用!

可见,随着“十四五”规划的出台,国家正在逐步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管控,并通过耕地优先利用顺序来推动农村农业改革发展,稳定农产品的供给,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从而推动农村农业快速发展,而在农村农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还将会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整治,所以土地整治,主要是指针对农村闲置土地、荒芜土地、利用率较低的土地资源进行集中整治,从而提高农村耕地的质量;
除此之外,国家还将会加强农村违规滥用土地、破坏土地、污染土地等问题的整治,严守农村耕地红线,保障土地资源能够得到可持续化使用!不过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国家也在通过土地收回整治等方式,来推动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推动农村土地改革工作开展,那么哪些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呢?
民法典:三类土地要收回
1、农民自愿退出的土地
为了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减少土地闲置、浪费等问题,国家也在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而这部分农村居民在选择有偿退出之后,将能获得丰厚的补贴,不过其原承包的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2、承包主体消亡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行承包,而承包的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而当改农村家庭成员全部去世之后,土地的承包关系也将会自动解除,这部分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3、闲置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
为了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很多农村土地都已经被划分为了非农业建设用地,但是这一类土地资源却并没有得到合理的使用,长期遭到闲置荒芜,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用地闲置超过两年以上,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关于土地改革,民法典还有以下几条规定: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1.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之规定,流转方式有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其他方式与上文的出租、入股产生类似的债权效果,因此抵押应该被排除在外。对于流转主体的身份属性并未特殊限制。
2.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之规定,流转方式有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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