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转移接续申请。
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以下简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三)发联系函。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四)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扩展资料: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转移基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转入地和转出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基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2006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考资料:
人社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转移?
一、省内转出
1、办理条件
申请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并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
2、办理材料
1、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备注:
1、如特殊情况需由申请人直接转交办理转移的业务资料,要求密封盖章后转交。
2、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2014年4月1日起纸质函件不再交收。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并转出转移基金。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核对无误且转移基金到帐后,完成申请人转移接续业务。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二、省外转出
1、办理条件
申请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2、办理材料
1、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2、属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还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
3、缴费账户为一般帐户的,提供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且近期打印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原件;
4、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邮寄(一般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原件、临时帐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原件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要求同时上传《联系函》或《回执》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或《回执》审核无误后,对已联网的地区通过劳动部转移平台下载《联系函》或《回执》信息办理转出业务,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的地区同时上传《转移信息表》信息至劳动部转移平台。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核对相关信息无误,且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转移接续业务。
社会养老保险转移详细流程?
社会养老保险异地转移需要手续:需要向现单位上交原单位的档案。一、异地养老保险转入流程参保人员异地转入的前提是在转入市就业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经办人员审核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经办人员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收到原社保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二、异地养老保险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转出前,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缴费信息后,经办人员为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三、养老金异地如何领取:
每家银行对于异地领取养老金的政策不同,经社保局经办人员签署同意意见后,申请人可携带“异地取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异地取款手续。
手续办好后次月生效,即手续办理完成后下个月可在异地免手续费领取基本养老金。
具体可以拨打社保电话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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