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社团法人管理条例)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组成的目的不同。
1、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人结合而成的法人,就是社团法人。
2、由具有一定目的的财产结合而成的法人是财团法人。
二、构成组织的意思表示不同。
1、对于社团法人来说,它是根据社员的意思来构成法律关系的法人。
2、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者的意思而构成的法律关系基础的法人。
三、组成形式不同。
1、对于社团法人而言,必然要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而组织起来的社员作为其成立条件。
2、对于财团法人,则是看有没有捐赠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社团法人属于企业法人吗
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由一定数目社员结合而设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是什么?
社会团体法人是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和自然人一样,负有经济责任。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律分析
社会团体法人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社会团体法人有自己的区别于企业法人的特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依法成立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各种协会、学会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人有哪些
社团法人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社团法人是营利法人吗
不是,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法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事实上,民办学校既可以表现为非营利性,也可以表现为营利
性,两者皆可从事具有公益色彩的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在处理民办学校剩余财产争议时,应明确界定民办学校是否具有营利性特征,从而判断其剩余财产是否应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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