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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总结)

2022-11-16 纠纷

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大部分地区的医院规定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明需要用到: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保健手册回执单、母亲出院结账单、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户口簿及复印件(复印首页及本人页)、生育证(准生证)等。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所在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办理出生证明应注意哪些问题

填表要求婴儿姓名一栏可空,但其余填表项需如实填写,不能留空。婴儿父母的姓名应与住院时的身份证和病历一致。婴儿父母的职业和单位栏目可以简写或留空。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地址都要写准确。婴儿户口随父亲。记得在你的宝宝出生后15天左右一定要办好出生证明,实现后请提前确定宝宝的姓名。3、补办出生证明时,需要父母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生育证和结婚证。记得带出院通知书!4、证件不全的,国家法定不能给你出生证明或者补办出生证明。补办出生证明是要求宝宝父母办理的。带上证件,准备好的证件必须齐全!如果父母不能办理,需要写委托书,委托书必须由有关部门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出生证明怎么办理

出生证明的申请办法:首先,由父母携带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或者是户口页,向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查。最后,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规范出具《出生医学明》。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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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总结)

出生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实行多少年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严把入口管理,从孕妇入院开始就把控好身份信息核对,实行孕妇实名制入院,医生首诊负责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避免人证信息不对照情况的发生;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照省市级文件要求,规范管理签发行为;加强网上质控和现场质控,提高管理签发水平。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3、准生证。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必须到孩子出生的医院进行办理,并且办理要及时,按照医院规定的办理时间进行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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