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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八条,2021新民法典公司罚款合法嘛?

2022-11-16 司法

2021新民法典公司罚款合法嘛?

如果是作为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则公司无权对员工罚款。法律规定,罚款是一项行政处罚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司则是营利法人的一种,不是行政机关,主体不适格。因此,公司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企业不能对员工实行罚款。虽然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享有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权利,但是该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出台的,具有浓烈的行政管理模式,已被废止。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目前的法律未赋予企业该项权利。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关于自来水规定?

自来水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自来水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一百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划定公布水质水量保护区时,应填具申请书,载明水源概况、保护区范围及划定之理由,并检附标示地上建物及界限之地形图为之 (平地比例尺不小于五千分之一,山地比例尺不小于一万分之一) 。

自来水事业应在前项划定公布之水质水量保护区范围设置告示牌。

第 3 条

为审议水质水量保护区之划定,各级主管机关得邀集有关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审议委员会审议之。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成水质、水量调查及纪录之项目及频率。

第 5 条

自来水用户依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装设用户用水设备,其设计图说应经自来水事业审定后始得施工;工程完竣,依自来水用户用水设备标准检验合格后,始得供水。

第 6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私有土地内埋设水管或其他设备,必要时得请求当地警察或相关机关协助。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时,应于开始施工七日前以书面为之,叙明水管或其他设备经过处所、预定兴工与竣工期限、主办单位及通讯地址。但因紧急措施而施工者,得以口头通知之。

第 7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营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供水区域。

二、供水期间。

三、供水条件。

四、用户用水类别及其定义。

五、用户用水设备之装设及维护。

六、用户用水事项之申请程序。

七、水费与其他费用之计算方法及收费方式。

八、窃水与违章用水之检查及处理。

九、其他有关事项。

前项营业章程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应于实施前十日张贴于营业处所,并公开于资讯网路或刊登新闻纸。修正时,亦同。

第 8 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如下:

一、配水管尚未敷设到达者。

二、当地出水或配水系统供水能力已达饱和尚未完成扩充者。

三、供水有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克服者。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 9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得于事先通告周知停水者,应于二十四小时前,将有关停水情形刊登新闻纸,并以电子媒体或资讯网路公告。

第 10 条

本法第六十七条所称消防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火警时消防用水。

二、消防机关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三、消防机关列管检查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筹建或整修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四、平时消防演习、试车及检查救火栓用水。

本法第六十七条所称市政公共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公告环境清洁用水:包括公厕、洗街、洒水、防疫及其他有关公共环境清洁所使用者。

二、公园绿地用水:包括绿地、行道树、水池及其他有关公园绿地所使用者。

第 11 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所定自用自来水设备工程计划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置目的。

二、水权取得。

三、供水范围。

四、工程内容。

五、设计图。

六、主要器材规格。

第 12 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所定自用自来水设备工程计划经核准登记后,申请设置自用自来水设备者开工时,应通知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派员勘查。

第 13 条

申请设置自用自来水设备者依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于工程完成后,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竣工报告及竣工图,报请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查验;经查验不合格者,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 14 条

依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查验合格之自用自来水设备,直辖市或县 (市)主管机关应于查验合格后十日内,发给自用自来水设备登记证。

第 15 条

本法第七十五条所称主要事项如下:

一、所有人及管理人。

二、设置地点。

三、供水范围。

四、出水量及水质。

五、水权取得。

六、必要设备。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 16 条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自来水事业之水质、水量或器材之检查,得委讬其他机关或民间团体办理。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民法典道德规定?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这是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和习俗,是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民法典将其纳入规定,弥补了法律的局限性,从而保证了民事活动的有序发展。

民法典278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的形式予以公布,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公布对我国法制建设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近期,由美度社区服务中心资深社区治理专家王柏峰老师组建由法学专家、政协委员、律师及街道社区三方从业者组成的《民法典》物权篇解读小组,聚焦业主大会发展困境,剖析个中深层次原因,推出“物权篇”系列解读,其中对278条进行实操性的解读。以此支持业委会发展及供从事业委会事务的街道、社区及第三方从业者参考,共同推进业委会工作向好的发展。

物权编

介于第278条的重要性,我们先从这条开始解读。

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由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条源自《物权法》第76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一款)。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款)。”

通过《民法典》第278条与《物权法》第76条比较,可以看出,业主大会的职权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但民法典对《物权法》此条表决门槛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方面,在决定的事项上:

1、原物权法对第(二)项的表述是“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民法典直接表述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进一步凸显管理规约对人的行为调控,主要不是管物。

2、民法典将《物权法》第(五)项中的“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拆为“筹集”和“使用”两项,前者才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显然,立法机关认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初一般不需要筹集,业主买房时都缴纳了专项维修资金。再次筹集资金性质更重要、更慎重;而后者为了解决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难问题,才参与表决的“双过半”。

3、民法典第(八)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为新增条款,原物权法没有。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于改变共有部分用途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的规定,但没有规定票权比例。另外,对于出租共有房屋是否需要业主大会表决的问题,原来存在争议。现明确规定需要开会,且票权比例要求较高。该项表决的票权比例要求高于“双过半”。

另一方面,在表决门槛上:

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变革在于该条第二款的表决门槛大幅下调。

《物权法》采取的是以专有部分总面积和业主总数人作为基数,分别规定了“双三分之二”(绝对大多数)和“双过半”(绝对多数)两档门槛。

而民法典进行了大幅度调整。

新法规定,参与表决的票权比例超过两个“三分之二”,会议才有效,且面积比例只算专有部分,不算总建筑物面积;一般议题的支持率“双过半”即获得通过,重大议题超过两个“四分之三”获得通过,支持率的票权比例计算均以参与表决的票权而非总票权为基数。理论上讲,只要超过两个“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一般议题只需要获总票权的三分之一支持即可通过,重大议题需要获总票权的二分之一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第278条第二款第一句设定了会议的法定最低人数限制:由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会议才有效。

其次,第278条第二款第二句对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项,设定了门槛: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于其基数为“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因此,属于“相对大多数”。其实际通过门槛为:2/3 x 3/4 = 1/2;

举个例子:以900户小区表决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项为例,600户以上参与表决为有效会议,通过议题则为:900*2/3 x 3/4 =450户以上同意。

第三,对于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对多数),其实际门槛为:2/3 x 1/2=1/3。

举个例子:以900户小区表决第一项至第五项议题为例,600户以上参与表决为有效会议,通过议题则为:900*2/3 x 1/2 =300户以上同意。

显而易见,民法典大幅度调低了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表决门槛:民法典将《物权法》的绝对大多数(“双三分之二”)调低为绝对多数(“双过半”);而将《物权法》的绝对多数(“双过半”)调低为相对多数(“双三分之一”)。

通过上面的分析,立法者应当是吸取了《物权法》实施后一些案例所出现的教训:因业主弃权或少数业主反对而使业主大会陷入瘫痪,无法有效运行。因此,相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的民主性,立法者更注重决策的效率性。

但这一重大变革在未来所可能引发的后果,值得后续这个领域从业者实操后进行深入分析。

最后,以上摘列未必全面,以上分析未必完全准确。仅供各位参考,并请方家斧正。

什么案件可以用到民法典第八条?

民法典第八条是什么目前还不知道,切盼题主予以依法明示。

可是“公平原则”则是任何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从法理上说,任何民事案件都可以用到“公平原则”,只是因为我国法律中的具体民事法律规范非常详尽,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有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所以鲜有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处理的民事案件出现。只有在民事争议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却又找不到具体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时,法官才会适用非常抽象的“公平原则”处理争议双方之间的利益纠纷。可以肯定地说,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的民事纠纷一定是符合“公序良俗”的。

综上所述,当民事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却又找不到具体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不得以而遵循公序良俗等行为规范确定争议双方权利义务时,就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民事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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