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燃气管道,民法典对天然气初装费的规定?
民法典对天然气初装费的规定?
1、按照省公用事业部门合并后的原则,严格按照省级公用事业单位收费标准,和配套标准逐步调整收费标准。取消天然气初始安装费的,不收取安装费或任何理由收费,对不取消或者继续变相收取政府性基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民法典关于暖气初装费的规定?
1、有关居民不再承担燃气初装费用。2、按照《关于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燃气采暖热水炉安装所需管件、管线等,1.5米以内部分由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承担相关费用,超出1.5米增加的管件、管线等费用由居民承担。3、运行费用方面等等
燃气初装费民法典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燃气初装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燃气管理有关规定燃气初装费计入商品房的成本,不另外收取。
购房者需要安装时,凭购房合同或者房产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到燃气公司窗口办理开户手续,由燃气公司安装人员到现场查看,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安装燃气表了。
民法典燃气管道走我家外墙合法吗?
首先要弄清楚燃气管道走你家外墙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燃气安全的有关规定,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那就属于不合法,无论如何都必须坚决要求他把燃气管道移走改道。
如果燃气管道走你家外墙符合国家燃气安全的有关规定,那么进行该燃气管道铺设的时候,是否征得你的同意,未经过你的同意就是不合法。
天津一小区燃气爆炸,引起的财产损失谁承担?
19日上午7:15许,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上世纪80年代投入使用的一栋老旧住宅楼发生燃气爆燃事故,最新消失是事故已造成1人死亡、12人受伤,另有3人处于失联状态。
事故发生后,消防、应急、卫健、电力等多部门第一时间展开应急处置工作,目前已恢复供电,供气也在分批恢复中。
从相关报道和现场图片来看,事故造成的损失至少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人员伤亡、二是财产损失,部分住宅的外墙已经坍塌了。那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要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谁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当务之急是先救人,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目前仅给出了“燃气燃爆”这一初步结论。
不过究竟是何种原因引起的,人为、操作不当或管道老化、疏于管理,这些都决定后期谁应为事故损失负责。
目前,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燃气燃爆事故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如果引起了火灾,那么至少消防部门应介入调查;如果涉及到安全生产问题,那么安监部门应介入调查。
从过往案例来看,对燃气燃爆事故进行调查的权属部门或个人、组织至少包括以下几个:
供气单位、消防、安监,以及涉事住户或法院、政府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
第二,谁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原因未完全调查清楚之前,应由谁承担损失尚存在不确定性,不过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界定一下:
首先,燃气可不是普通的商品,它是法律层面界定的“易燃、易爆物”,燃气燃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法典》1239条有明确规定:
1239条前款: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占有人或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那如何界定谁是占有人或使用人呢?一定是住户吗?当然不一定,实践中一般以煤气表为界,表前的归供气公司所有,表后的归用户所有。
又根据“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非人为故意的前提下,找到爆燃点就至关重要。
如果爆燃点是发生在燃气表后,那么住户无疑就是占有人、使用人,应由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也有例外,即便是表后,也有可能是因燃气公司安装不当、设计不当、维养不当所引发的,或者本身供气公司在管材上就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那损失承担人就另当别论了。
同样的道理,倘若燃爆点是发生在燃气表前,供气公司无疑是“占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民法典》该条规定来看,后期谁承担损失的关键就在于燃爆点的确定,以及燃爆原因的确定,同时要综合考虑供气公司是否存在安装、设计上的不当表现。
从发生爆燃的居民楼来看,该居民楼龄在40年左右,煤气管道大概率已经发生了老化现象,那么后期在追责的时候就要考虑供气公司是否尽到了维保义务,比如定期检修了吗?对业主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是否第一时间处置了?对用户是否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
同样,对涉事住户的调查也必不可少,比如是否对管道进行了私自改装?是否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以上都是判责的依据。
综上来说,在事故原因未完全调查清楚之前,谁承担损失还不一定,既有可能是供气公司,也有可能是住户。
当然,一般来说,供气公司和住户都有这方面的商业保险,只要不是人为故意,那么最终还是由保险公司来支付各项赔偿。
另外,有一种情况下,作为燃气使用人的住户,其责任不能免除,那就是人为故意:
此种情况下就不单纯是“意外”的范畴,已经涉嫌构成“爆炸罪”,《刑法》第115条对此量刑标准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该种情形下,肇事者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既包括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比如对受伤者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对死亡者支付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还包括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比如家具家电、衣物、装修耗材等等。
第三,如果供气公司和住户都有责任,比例应该如何划分?该栋楼的楼龄有40年左右,燃气管道老化可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假设该事故最终判定住户和供气公司都有责任,那么比例应当如何划分呢?受害者又当如何索赔呢?
《民法典》第177条中规定,倘若责任主体有两个,能划分责任大小的,二者按照各自比例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责任大小不能量化,各自担责50%。
被侵权人可以据此把燃气公司和住户同时列为赔偿人,或者直接将其一并起诉,至于谁承担多少,法院自会依据事故调查书来判决。
综上,现在说谁承担赔偿责任还为时尚早,在排除“人为故意”的前提下,关键看事故原因究竟是什么、爆燃点在哪里,是供气公司的管辖管理范围还是住户的管辖管理范围,既有可能供气公司全责、住户全责,也有可能双方都有一定比例的责任。
最后,希望供气公司对楼龄长的住宅楼能加强管道维护和安全隐患排查、希望失联的3人能安然无恙,更希望引以为戒、类似的事故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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