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23条法条,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
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条款是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第一类很好理解。第二类中因人身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法律规定属于个人,是因为这笔补偿是用个人的身体健康换来的,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所以规定为个人所有。第三类适用于夫妻感情本来不好的情况,通过明确约定为遗嘱或赠予给个人,可以避免即将离婚或者可能离婚的配偶参与这笔财产的分割。第四类也很好理解,因为没有分割的现实意义。
新民法典关于安全上网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也是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基本上建立了“全周期”的保护模块与链条,包括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共同构成了更全面的保护体系。
(一)明确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定义范畴。《民法典》首次明确了隐私的定义,提出“私密信息”也是“隐私”的组成部分;规制了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包括以“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箱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不得实施的行为;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较《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增加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的个人信息范畴。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第四编专设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等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益,区分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差异,对‘隐私权’的界定更为科学合理”。
(二)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以及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等等,同时也强化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了公权力机关(如网信办)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构筑了个人信息保障体系,强化对个人信息处理环节的规制,为自然人、信息处理者、公权力机关在网络空间规范使用管理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遵循。
(三)明确了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如何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在近年来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重申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以及告知同意原则,同时明确了公开处理以及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内容。有学者认为,“对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规范层次,是通过总则编的抽象规范、人格权编的共通性规范以及针对个人信息权益限制的专门规范等三个层次的规范共同构成”。也就是说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不光要遵循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具体的法条,还需要遵循《民法典》中“总则篇”“人格权编”中相关抽象规范和共同性规范。
(四)与《网络安全法》等涉网法律法规形成有效衔接。《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链条,而《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和原则,与《网络安全法》相得益彰。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结合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民事责任免责事由,促使民事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形成了有效衔接”。
(五)保护个人信息需把握“两个平衡”。一是把握信息化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民法典》相关法条体现了个人信息兼具保护与利用的双重属性,特别是其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一方面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另一方面也能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中大数据、人工智能开发利用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需求相契合。但是由于法条仅为原则性规定,诸如告知同意的具体方式内容,网络运营者隐私保护政策等并未明确,如何对个人信息使用进行合理限制就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细化。作为网络空间的管理部门,繁荣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传播秩序均需兼顾,这就要求行政管理执法者在充分理解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把握好信息化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二是把握公共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近年来世界各国先后出台了相关法令,旨在加强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政府间在网络安全方面的信息共享,这就涉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因此当以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案》为代表的相关法案出台时,曾引起大型互联网企业和用户的强烈反对。《民法典》没有涉及对公共网络安全的具体内容,而《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和有关部门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及合作,但没有明确细节而缺乏可操作性。作为秩序和自由这对矛盾的延伸,公共网络安全监管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天然的博弈关系,兼顾双方利益,把握平衡至关重要。
民典法里1063条第三项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内容是: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条款是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第一类很好理解。
第二类中因人身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法律规定属于个人,是因为这笔补偿是用个人的身体健康换来的,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所以规定为个人所有。
第三类适用于夫妻感情本来不好的情况,通过明确约定为遗嘱或赠予给个人,可以避免即将离婚或者可能离婚的配偶参与这笔财产的分割。
第四类也很好理解,因为没有分割的现实意义。
民法典对管辖权的规定?
一、《民法典》管辖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确定住所对民事诉讼的意义何在?
1、可以据以确定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以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归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可以据以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对公司来说,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公司住所地为受送达处所。
3、可以据以确定债务履行处所。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公司来说,其履行所在地应为其住所地。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以,本法进一步明确,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生产经营场所,公司住所只有一个,而生产经营场所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地点,比如,营业场所,生产车间,销售网点等都包括在内,可以有多个。公司住所依法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如果需要变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管辖权异议裁定期限是多久?
1 、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规定如下:
(1)提出。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2)审理。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3)上诉期。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4)上诉审。二审法院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59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例如中途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呢?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四、货款欠条的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经过有过约定
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管辖的条件有: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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