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犯罪标准(双重犯罪标准是多少)
请问,什么叫双重犯罪原则?(谢谢,紧急!)
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成为引渡理由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所控罪行应达到一定的严重性。轻微罪行如不构成规定的处罚标准则可以不予引渡。
引渡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成为引渡理由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所控罪行应达到一定的严重性。轻微罪行如不构成规定的处罚标准则可以不予引渡。同时,双重犯罪原则也是我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就是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后,只能就引渡时提出的罪名对其审判和处罚是否正确原因
“双重犯罪原则”是成为引渡理由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所控罪行应达到一定的严重性。轻微罪行如不构成规定的处罚标准则可以不予引渡。 同时,双重犯罪原则也是我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中,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
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在犯罪人,犯罪地与中国无关时适用。
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即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3,行为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这句话表述应该正确。
加法院宣判,华为CFO未能获释你怎么看?
愤怒、不甘!熬夜期盼着孟女士回国的消息,等来的却是这样的结果,今夜又是一个不眠之夜!
加拿大将在5月27日对孟晚舟一案做出裁决,而此次裁决也将是孟晚舟女士也将是被迫软禁的500天后的审判,具有很大可能性无罪释放。 而在北京时间28日凌晨2点,加拿大正式宣布了孟晚舟“终审一案”的消息,孟晚舟女士未能获释。
自孟晚舟被捕,中方的态度和我国人民的表示都是相当的不满和强烈的抗议。 其实这是一起严重的政治事件,真正的起因是未来技术之争的牺牲品 ,只要美国打压我大中华的技术崛起的念头没有取消之前, 长期利用孟晚舟事件,妄图牵制华为的发展,可能是其一个策略,孟晚舟案确切来说是某些黑暗势力的刻意打压。
众所周知,随着中国企业的崛起,华为企业在电子 科技 方面的 科技 发展已经给美国造成了一定的危机感,从美国开始刻意针对华为的时候,加拿大更是紧随美国的脚步,频频与中国作对。在2018年12月1日,应美国当局要求逮捕了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孟晚舟。
其实对于27日孟女士开庭审理一案,我们是满怀信心的,主要原因是美国方面也拿不出真切证据来佐证孟晚舟的罪名,而此前正是由于证据不足,美国要求加拿大将孟晚舟引渡至美国的想法也屡屡未能成功, 不过在孟女士再次被囚禁,此次案件败诉后,估计美国将会使出一切计谋将孟女士引渡!
这样的结果说明什么?
第一:对于加拿大来说可能这也是折中选择,两边谁都得罪不起。烫手的山芋继续捧在手里等待两个大国的博弈结果,或者说等美国点头。这将继续成为美国谈判的筹码。
第二:记住今天发生的事情,这不再是孟晚舟一个人的事情,不再是华为公司的事情,而是我们整个国家的事情!
支持华为,支持中国芯,吾辈当自强!
加拿大已经耗尽了,白求恩为他们挣下的中加友谊,使中国人民对加拿大的好感曰逾归零,对中加以后的交往,贸易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加拿大在世界上的声誉和独立性,司法公正性都被凝虑,中国的制裁也会让加拿大经济雪上加霜,以后想和中国做生意会困难重重。这也是加拿大政客罪有应得。
加拿大没有分清盟友与仆从的区别,加拿大政府今天的裁定是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对孟晚舟女士做出错误的裁定! 这个结果并不意味着结束,而是新阶段的开始!
北京时间5月28日(加拿大当地时间5月27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裁定:孟晚舟女士符合“双重犯罪”标准。意思也就是说,加拿大法庭认定孟晚舟被美方指控的罪名在加拿大同样成立,满足美加两国双边引渡条约生效的必要条件!将对孟晚舟女士继续监控,而且意味着引渡程序将继续进行!
这样的结果无疑是令我们失望了,经过544天的监控孟晚舟女士仍然不能获得自由,加拿大的做法令人气愤!事到如今,孟晚舟不仅无法获得人身自由,而且还需再打一场漫长的司法官司。
孟晚舟女士将会继续上诉, 下一次听证会初定于6月举行,并将至少持续到今年年底,上诉可能会使这一过程延长数年,结案陈词预计将在9月最后一周和10月第一周进行。
在6月的上诉中孟晚舟女士的律师团将 重点放在加拿大滥用诉讼程序以及对加拿大政府逮捕孟晚舟女士时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焦点转移到加拿大警方逮捕孟晚舟是否合法!
“ 双重犯罪”的意义是指:被引渡者受到指控的行为不仅要违反引渡国法律,在加拿大也必须构成犯罪。 而这也是孟晚舟律师团一直强调的,加拿大不同于美国,加拿大批捕孟晚舟时,美国并没有对伊朗采取制裁手段。“双重犯罪”明显不符合法律标准,只要孟晚舟在加拿大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并没有构成犯罪行为,满足这个条件,孟晚舟便能回国!
希望孟晚舟女士轻松一些,祖国不会忘记,美方与加方将会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
无耻啊,无耻。事实证明永远不要和流氓的国家讲道理,讲法律,他们身上流着海盗的基因。抢夺,野蛮,壕无人性可言,傲慢,无礼与偏见,国人用行动来捍卫尊重吧
美国与加拿大:谈,我们打开大门;现在你们要打,我们奉陪到底!!你们准备好了,接受中国人民的怒火了吗!
就在今天凌晨加拿大宣布:我国孟晚舟女士“双重犯罪成立”。而这也将会为美国引渡审判,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标准!
早在2018年美国便想将孟晚舟女士引渡美国审判,但是当时并没有证据给她定罪。如今加拿大冒中国之大不韪,我相信不久之后美国就会为引渡审判做准备!
加拿大的做法,无疑会使中国所有人民愤怒。加拿大,你们准备好接受我们的怒火了吗?
于这样的结果,我相信是每个中国人民都不想看到的。因为加拿大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表明孟晚舟有罪。然而 加拿大这次判定给出的理由居然是:“美国伊朗禁令,作为审查指控的行为的背景,可以在双重犯罪分析中发挥适当作用。”
用美国的政策认定华为公司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符合“双重犯罪”标准。加拿大,你们国家的法律是摆设吗?
可以看出在这件事情上,美国与加拿大不过是狼狈为奸罢了。而我国外交部早已经表示, 如果加拿大一意孤行不释放孟晚舟女士,那么中国将会采取实际行动来反制加拿大!
美国指示加拿大这么做的目的很明显,要无限打压我们中国的核心企业!
美国在世界上的各个领域都遥遥领先,然而华为的出现打破了美国垄断的局面。而这次的孟晚舟事件,只是美国试图打压华为的一个引子。 在加拿大宣布有罪之后,美国肯定会对引渡花大力气。
此时孟晚舟还在加拿大手上,加拿大顾忌中国与国际舆论并不会太过于出格。但是美国一旦引渡成功,必然会用她来威胁华为!
美国的狼子野心,我们必须提前准备。以不变应万变,方为制胜之道!
我苦苦熬了一夜,却等待如此结果,心里全是失落。
今夜的判决,可以看出案子最终释放,路途漫长,不可知,未可料。
这已不是孟女士本人之小事,也不是华为企业之事,而是上升为国与国层面的内部竞争。
加政府的犹豫,正说明了这一条,介于两个大国之间,既想当走狗,又想落好人,左右逢源。
所谓司法独立,全是谎言一片,只因背后有个靠山。
虽然如此,我还是希望欣赏支持淡定的晚舟女士。非常希望任总挺住,保住华为,为保留中国民族企唯一 科技 竞争点而浴血战斗!
闺女,好好歇着,祖国会用专机去接你!
因为,这,不是你一个人在战斗!
对于这个结果,虽然感到愤怒,失望,但是笔者也是有心理准备的。其实 这个案件从头彻尾就是美国主导的一起政治事件,它的目的是通过孟晚舟,打垮华为,让华为成为下一个阿尔斯通,下一个日本松下,其最终目标是打压中国的高 科技 发展,让中国永远处于低端领域,从而听美国指挥,为美国服务。
昨天我曾经写过文章,对今天的结果不抱希望,美国想置华为于死地,已经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加拿大是美国帮凶,既然主子的意思是弄死华为,加拿大这个忠实的狗腿子,就必须找各种理由,给孟晚舟定罪,什么所谓的西方法律自由,公平,公正,全是TM的扯淡,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看似是加拿大在审理孟晚舟案,实则是中美两个大国之间的博弈。中国正在快速崛起,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中国强大了,不符合美国利益 ,因为他还想继续继续做他的世界老大,一手遮天,横行霸道,胡作非为,收割全世界的财富。显然中国已经成为能够挑战美国霸权的唯一国家,因此 美国必须打压中国,遏制中国的发展,为达目的美帝可以不择手段。
美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打压对手方面相当老到,我们中国人讲打蛇打七寸,而这次针对中国,美帝可谓一击中的, 打压中国首先打压 科技 ,而华为是中国 科技 界的旗帜,也就成了美帝的目标 。看看前几年法国阿尔斯通是怎么被美国通用收购的,日本的松下是怎么被美国打残的,就知道,美帝为保证 科技 优势,对自己的盟友都可以痛下杀手,何况是竞争对手中国?
虽然前途荆棘密布,但是希望任正非领导的华为,不要受孟晚舟案件影响,能够坚强的活下去,如果华为倒了,将是对中国 科技 届的重大打击。此时华为最需要的是全国人民的支持,更需要祖国的支持,只有一个让对手胆寒的国家,才能保证本国的企业正常发展......
面对美国的威胁,加拿大屈服啦!2020年5月28日凌晨,孟晚舟被加拿大法院判符合金融犯罪,也适合加拿大法律,下一步加拿大就可能开始引渡她到美国的程序了!当然,最终加拿大司法部长有权利决定是否引渡。从目前看,很难预料孟晚舟是否会被引渡。
从被逮捕到判决,孟晚舟已在加拿大待了543天,加拿大已经被美国牵着鼻子走,在衡量中国和美国的力量下,加拿大毅然投靠美国一边!这让我们看清了加拿大的本质,说是司法独立,实际上也是很虚伪的。如今,加拿大撕去伪装让我们看到了一副奴才相,可笑之至!
对待加拿大不要再抱有幻想,这一切都在他们的安排之中,即使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加拿大的检察院依旧会上诉。孟晚舟仍然会面临一个又一个重复的听证和审判,这有可能一年也有可能数年。
孟晚舟成为加拿大获取利益的重要手段,一旦尝到甜头则会继续进行,奉劝那些想要移民加拿大的人,中加以后因孟晚舟案可能陷入停滞,加拿大投资有可能血本无归!最后成为美国制约中国的棋子!
1.这是政治操控
2.加拿大司法没有公正可言
3.中国应该拿出反制措施
4.应该让加拿大政府偿到司法不公正的苦头
双重犯罪原则是什么意思?
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double criminality)或“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成为引渡理由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所控罪行应达到一定的严重性。轻微罪行如不构成规定的处罚标准则可以不予引渡。 同时,双重犯罪原则也是我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中,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 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在犯罪人,犯罪地与中国无关时适用。 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即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3,同时触犯我国和犯罪地的刑法,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为什么刑法确定属人管辖原则可以不予追究最高刑三年以下徒刑的犯罪?注意问的是为什么“可以”不追究?
为什么刑法确定属人管辖原则可以不予追究最高刑三年以下徒刑的犯罪?
在19世纪以前,属人原则曾是欧洲大陆国家决定刑法空间效力范围最主要的标准。由于属人原则强调犯罪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是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根据,主张在行为人所属国的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即使犯罪发生地国也不能根据本国法律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彻底的坚持该原则在实践和理论两方面都会产生很多负面的影响。从实践的角度考察,坚持绝对的属人原则,不但可能产生不尊重他国主权客观效果,同时也可能使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外的自由和利益受到不应有的限制;从理论角度考察,无条件强调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义务,也很可能会成为集权国家推行专制、限制公民权利的工具。所以,自19世纪以来,随着强调一国对本国领域内一切事务具有绝对、排他的刑事管辖权的现代国家的建立,属人原则就逐渐为属地原则所替代,失去了作为决定刑法空间效力范围主要标准的地位。但是,对本国公民的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属人原则一直在决定刑法空间效力范围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各国刑法属地原则最主要的补充。1961年在里斯本举行的第8届国际刑法学大会曾建议各国法官在审理涉及外国人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犯罪人所属国的法律 。在该原则基础上,意大利中世纪后刑事注释学派提出的“居住地原则”,即一国对在该国具有永久性居所的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犯罪也有刑事管辖权的主张,现同样成为国际刑法领域内决定刑事管辖权范围的补充性标准之一。
一、刑法中属人原则的限制
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例来看,对本国公民在外国犯罪适用本国刑法,可以分为无条件适用本国刑法和有条件适用本国刑法两种情况。
1、对本国公民在外国领域犯罪无条件适用本国刑法的情况;’
2、对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外犯罪有条件适用本国刑法的情况:
对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外犯罪有条件地适用本国刑法,即人们常说的有限制地适用“属人原则”的情况。一般来说,对那些不是由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实施或者非针对国家特定利益的普通犯罪,各国刑法通常都对属人原则的适用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在当代国际社会中,随着强调国际间合作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自由、尊重文化多元、重视国际合作日益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主流,支持属人原则的理论基础也逐渐从强调维护专制威权的国家主义转向了强调国家之间相互支持的协同主义,从强调公民对国家忠诚义务的绝对性转向了在尊重行为地国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给本国公民更大的自由。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前提下,“行为人的祖国”才“不能允许他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而其后又允许他返回他所在国” 。所以,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在采用属人原则作为决定刑法适用范围的标准时,一般都加了种种限制。
(1)“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
“双重犯罪原则”,是当代各国刑法对属人原则适用范围最重要的限制。所谓“双重犯罪原则”,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本国法律和行为实施地的法律均规定为犯罪为标准来限制本国刑法适用的做法。根据这一原则,一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触犯本国法律的行为,如果没有被行为实施地的法律规定为犯罪,就不适用本国刑法。世界各国对刑法中的属人原则普遍采取这一限制,既是出于尊重他国法律所维护的价值的需要,同时也是保障本国公民在国外享有他国公民同样自由的基本条件。所以“行为在犯罪地因特殊关系不被视为犯罪的”不得适用本国刑罚权”,已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对公正的要求” 。
(2) 法定刑的限制。
用一定的法定刑为标准来限制本国刑法在国外的适用范围,也是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作法。如意大利刑法典第9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本国公民在外国领域实施的犯罪,按意大利刑法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适用意大利刑法;法国刑法典第113—6条规定:在犯罪地的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法国人在本国领域外只有犯应受10年以上剥夺自由刑的犯罪,才适用法国刑法。除最大限度保护本国国民在国外的利益外,各国采取这一做法的主要理由还在于:由于本国的司法机关不可能到国外直接采取有关的侦查措施,如果对本国公民在外国实施的轻微犯罪都一律要追究刑事责任,既没有必要,在实践上也很难实行。
(3)程序上的限制。
考虑到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本国公民在外国领域犯罪的巨大困难,不少国家还从程序上对刑法中适用属人原则进行来限制。如意大利刑法典第9条规定,对本国公民在外国实施的,按照意大利刑法应处3年以下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必须“经司法部长提出要求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请或告诉,才处罚”;
二、我国刑法属人原则的历史沿
79年刑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各种反革命罪和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等8种罪,应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对于其他犯罪,则必须受“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两个条件的限制(79年刑法第5条)。
1997年刑法修改时,认为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绝对适用我国刑法的犯罪种类过少,已经不能适用领域外犯罪日益增多的情形,特别是中国公民之间犯罪日益增多的情况;79年刑法第5条规定,凡依照中国刑法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下的犯罪,以及按照犯罪地的法律规定不为犯罪的行为,均不能适用我国刑法,这样的规定难以彻底实现我国国家的属人管辖权,不能充分体现我国的国家主权;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身份特殊,在国外犯罪对国家和民族形象的损害比一般公民更为严重 。在上述强调公民对国家法律绝对忠诚观念的支配下,1997年刑法对79年刑法的规定作了以下重大修改:
1) 将决定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由以属地原则为主,有限制的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为补充,改为了以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基本并重,以有限制的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2) 将79年刑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合并一条,取消了79年刑法关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某些犯罪绝对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3) 大大扩张了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范围,将有限制地适用属人原则,改为了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4) 取消了79年刑法第5条关于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一般犯罪适用我国,应受“双重犯罪原则”限制的规定;
5) 将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处罚起点由原来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降低为为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应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三、刑法条文中的“可以”一词。
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是否适用应该完全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但是,由于刑法的适用涉及到剥夺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根据作为现代刑法根基的“刑法不得已原则” ,国家不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根本就无权对公民适用刑法。因此,无论刑法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依照本法追究”,还是“可以不予追究”这类表述时,一般都应该理解为:没特殊理由,就不能适用。所以,尽管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内地居民在我国领域外犯任何我国刑法规定之罪,都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实践运作中应该注意将该款的适用限制为: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没有特殊理由,一般就不应该予以追究。
这一规定,正是上述限制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即国家主权与各国互相尊重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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