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物,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怎么处理?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怎么处理?
民法典:
1.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典里面的旧物回收的理解?
《民法典》第558条增加了“旧物回收”的内容,从条文表述来看,其应属于后合同义务。《民法典》第625条呼应了第558条关于旧物回收的规定,应理解为第625条当属第558条规定的旧物回收义务在买卖合同中的具体化,而旧物回收的后合同义务的主要适用领域就是买卖合同。
但是第625条规定了依照法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并且提出了标的物“有效使用年限届满”等条件,从字面来看已经不属于后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且适用范围狭窄,可能欠缺适用可能或实益。
但从体系结构角度看,不宜对第625条做过于僵硬的解释,应当按照后合同义务进行理解和适用,做适当的扩大解释,与第558条相呼应。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怎么处理?
民法上物的概念物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标的或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没有实体存在,而物有实体存在。诉讼标的有时可能会涉及标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标的物。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是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物。举例说明,因为房屋租赁产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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