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与民法典,外籍男子火车霸座不服管制,民警苦劝三次无效最终强硬制服!如何看外国人蛮横霸道行为?
外籍男子火车霸座不服管制,民警苦劝三次无效最终强硬制服!如何看外国人蛮横霸道行为?
外籍男子火车霸座不服管制,民警苦劝三次无效最终强硬制服,外籍男子没错,错的是霸占他位置的乘客。
7月21日,K377次列车,一外国黑人霸坐,乘警接二连三出示原座位车票,黑人不予理睬,终被乘警带走。
据了解,这件事的起因是,有其他中国乘客占了他的座位,所以才霸占别人位置。
这件事要怎么评判呢?黑人乘客不对?那么,如果不是他的位置被霸占了,他会这样做吗?
很多人霸占座位就要那么在强词夺理,外国小哥和咱们语言不通,根本就无法交流。所以,我想应该是外国小哥当时很生气愤怒,所以就选择了霸占别人的座位。
乘警来了过后再三劝说,还拿出了原座位乘客车票,外国小哥为什么视而不见?
还是语言交通的障碍,我不相信我们国家的乘警的水平已经到了掌握外国语言的程度,所以,网络上曝光的照片,只是单方面的倒向了乘警。
就事论事来说,我还是觉得事出有因,舆论不应该向这位黑人小哥刀剑相向。现目前这位小哥被抓起来了,很多人觉得大快人心,应该重重惩罚,从此以后禁止坐车,加入黑名单。
那么,我就想问了,黑人小哥这样处理了,霸占他作为的乘客怎么处理?
不是向着这位黑人小哥,如果不是他的座位被霸占,他会霸占别人作为?人家也是照虎画猫,事出有因,难道错的就真是他了?
民法典高铁霸座规定的意义?
针对近来常见的"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社会热点现象,为有效化解这类客运纠纷,《民法典》在814条至824条专列客运合同章,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民法典》815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820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
在司法实践中,客运发生争议很多是因旅客未按时乘坐、坐过站、不按座位牌随意坐或承运人晚点尤其是飞机航班晚点等产生的争议,所以立法者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客运双方的责任,一旦发生争议,则可以对照法律条文是哪方的责任,从而引导责任方该如何弥补自身之过错。
高铁上占座的霸道女子,如果被占座的人强行把它拉开发生了冲突会被法律处理吗?
谢邀!在列车上发生此类现象并不罕见。矛盾升级来自于半斤遇到八两。有时有人晕车想靠窗吹一吹风,或者有人第一次到此旅行,想看看沿途的风景。本可以互相协商赠求对方意见后再换座。如果是霸王上弓强行而为,列车警务人员有权管理。如果是拖出,千万不要丢坟地,也不要把人弄伤。不至于让短暂的行程行为扩大化。这毕竟属人民内部矛盾,不至于专政化,这是个人素质问题,不至于上纲上线,法律化。这不属党纪国法,不至于全国批斗化。
民法典为什么不叫民法?
“法典,经过整理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某一类法律的总称。”这是《现代汉语词典》对“法典”的定义,这一表述,揭示出了从法律到法典“一字之差”背后的巨大不同。
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出炉,中国的民法体系经历从“法律”到“法典”的历史转换。
这一转换如何完成?用两个词或可概括:“化零为整”“更新换代”。
中国编纂民法典,并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而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其中各分编相对应的婚姻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也将同时被废止。
中国为何要制定“法典”?
有四方面现实需求,包括社会制度的需要、国家治理的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及民众利益的更好保障。
官方指出,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
从“法典”的历史看,古代著名四大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十二表法》《法经》以及《摩奴法典》,都被认为是促进当时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也被当做是一个时代“治世”的象征。
其中的《法经》,正是中国战国时期的法典。有观察指出,这表明新中国今天“筑典”也有其深厚的法律背景和文化渊源。
而从世界角度看,法典在“安邦定国”中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大家所熟知的《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历经多次修改,至今仍是法国现行的法律,在维护国家稳定、助推社会进步的作用有目共睹。这也正如拿破仑自己所说,他真正的光荣并不是打了40多次胜仗,而是颁布民法典。
民法典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不少法学人士认为,它完成了一次中国国家精神和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
民法典最鲜明的特色之一就是“民族性”。中国民法典的民族性体现在,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结合的民族智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的民族精神特征。此外,“优良家风”“夫妻互相关爱”等入典,更从文化方面延续中华民族延绵千年的人文基因。
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民法典可能更像自己“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具象化。
生活中难免遇到不愉快的“小事”,比如遭遇“霸座”、被“垃圾信息轰炸”……如今,这些生活中看似微小的“闹心”事,都将被民法典以明文规定一一“校正”。从小处说,人们的心情会更舒畅,从大的角度而言,很多潜在矛盾都可以被扼制在萌芽中,生活将更美好,社会将更和谐。
对于寻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中国而言,民法典正是达至这一目标的需求和体现。
民法典24个要点?
一、总则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9.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10.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13.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1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1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三、合同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16.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17.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18.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19.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20.“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21.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四、人格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22.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23.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24.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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