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
名词解释:1、要式行政行为。2、行政不当。
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的方式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一般会产生特定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行政不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虽不在形式上违法,但不合情理。如行政处罚虽在法定幅度内,但亦轻亦重。行政失当多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但明显失当的,也视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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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政行为的特征
“式”虽然在客观上是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要求,但实际上与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联系。因为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复杂多变性,而且极具时效性,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其进行过多的形式上的限制。
但现代法的公平、公正以及保护人权原则的普遍性,又要求法律不得不对某些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规制,以此来平衡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失衡。
请问什么是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
如: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广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法律不要求必须有一定行为方式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方式无论口头、书面,只要能表示意思即可。如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口头传唤,无使用书面的传唤证的要求。非要式行政行为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1)情况紧急,来不及采取某些必要的形式;(2)行政行为的内容简单,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不大,或没有影响,无须在形式或方式上要求等。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什么?
要式行政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种法定形式。 这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区别
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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