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件 >>

枪支管理条例(枪支管理办法)

2022-11-16 案件

黑龙江省枪支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枪支管理,防止发生枪支事故和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持枪人员违反枪支管理办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均依照本规定处罚。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监督实施。第四条 违反枪支佩带或配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可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并收回或没收枪支:

(一)擅自扩大枪支佩带或配置范围的;

(二)配置枪支时弄虚作假的。第五条 违反枪支携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同时给予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并可取消佩枪资格:

(一)携枪饮酒的;

(二)携枪在营业性舞厅跳舞的;

(三)未随身携带《持枪证》、《持枪通行证》或枪、证不符的;

(四)摆弄枪支走火的;

(五)离职学习、探亲、休假、疗养等非因公外出未将枪支、弹药交单位保管的;

(六)非法携枪进入某些特定的地区或场所的。第六条 违反枪支使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任意鸣枪的;

(二)在非靶场打靶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使用运动枪支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使用麻醉枪、催泪枪等特种枪支的;

(五)使用专用或公用枪支进行狩猎的。第七条 违反枪支修理、经销、购买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和枪支弹药:

(一)私自修理各种枪支的;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经销民用枪支、弹药的;

(三)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购买枪支、弹药的;

(四)军工厂擅自向配枪单位出售枪支、弹药的。第八条 违反枪支保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处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存放枪支、弹药的库房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枪支、弹药保管措施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三)枪支、弹药乱扔乱放的;

(四)非法存放枪支、弹药的;

(五)由于保管不当或看管不严造成枪支丢失、被盗的;

(六)私自调换、转借、赠送枪支、弹药的;

(七)用枪支、弹药换取其他物资的;

(八)未按规定集中保管枪支的。第九条 其他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罚。第十条 违反枪支管理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非法制造、装配、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第十二条 对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决定,并将处分决定报送公安机关。对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处理而不处理或包庇、袒护的,由主管部门追究经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 因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违反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罚款一律上交财政部门;没收的枪支、弹药,由公安机关统一处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酣酒习惯;

(2)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3)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

(4)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5)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二、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2)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

(3)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委,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

(4)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5)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6)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7)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10)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10)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

(12)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13)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钢钉枪个人可以买吗?有什么管理条例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钢钉枪个人不可以买,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枪支管理条例(枪支管理办法)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民典法(民典法实施的时间)
下一篇 交通事故理赔材料的简单介绍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枪支管理条例(枪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枪支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枪支管理,防止发生枪支事故和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