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功待遇(一等功待遇知乎)
军人一等功有什么待遇
一、军人一等功待遇具体有哪些?
1.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2.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3.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二、军人一等功家属有什么待遇?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对于为国牺牲和负伤的英雄烈士,祖国永远不会忘记、人民永远不会忘记。英雄烈士们的家人会得到妥善的安排和照顾。
三、军人立一等功意味着什么?
部队里得到一等功将是对这个士兵做的一切最高的肯定,通常情况下士兵也会为此而自豪。
一等功作为最高的一级功劳,其分量远远超过二等功和三等功。一般来说,只有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军人,才有可能立下一等功;一等功的获取方法有很多,但是却很难,据统计有33种办法获得一等功奖章。
一等功退伍有什么待遇
一等功退役士兵可选择安置工作和自主就业两种待遇政策。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一次性退役金。而且士兵退伍后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一等功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荣获一等功烈士的子女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同时,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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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立一等功的待遇是什么
1.可以提前晋衔
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2.退役金比例高
比如说本来退役金是五万元,那么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增加30%。不过一等功非常难获得,一般是对国家或者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才有机会获得。
3.增加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对于同时荣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只加最高的两项,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二十一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注重发挥物质奖励的激励作用。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六)八一勋章。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
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设立其他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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