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种有利于民生的行为。
预防职务犯罪就是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认真履行预防职责,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具体方法:
要真正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必须逐步铲除滋长职务犯罪的各种土壤,减少乃至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各种机会。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纪委书记亲自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镇各项工作中;二是,年初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日常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主要领导带头抓督促和检查,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二,狠抓学习宣传,提高职能预防意识
(一)加强学习,研究自身预防工作重点,提高职能预防意识.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工作时,强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我镇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党纪政纪,法律意识,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带动干部职工远离腐败,增强免疫力.通过学习,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防范意识和免疫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机关职工的职能预防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对工作人员开展专门的预防宣传教育.强化了对镇,村,社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参训人数达400人次,参训率达100%,提高了全体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预防腐败的能力,强化了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党政网,宣传栏,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取得的成果.准时,积极参加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将会议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给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积极配合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与纪检,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努力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合力,增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开展预防调研,总结预防经验
一是落实专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调研,定期不定期地反映信息动态;二是认真总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四,规范操作,强化监督
严格规范干部任用行为,从程序上杜绝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严肃干部任用纪律,从操作上确保了选用好干部;加强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把扩大民主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在预防工作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向纪检,检察机关报送.
防止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一)实施教育工程,筑牢思想防线
首先,加强拒腐防变宣传教育。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通过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让其自觉学法、守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明确内容、突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在教育内容上,应加强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进行什么是职务犯罪和怎样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让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树立预防意识,使其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二是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从中吸取教训,管好自己。三是扎实开展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革命传统教育,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的教育,使其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养成艰苦奋斗、勤俭朴实、奋发向上的作风,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学习方式上,要与普法教育紧密结合,通过法制讲座和到警示教育基地现场教育的方式,以及中心组学习、单位职工政治学习等方式进行。学习应拟定学习计划,做到学习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准备充分。对公职人员的学习效果、收获要进行检查、考核,以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学习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特别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法司法人员、管钱管物人员和行政审批人员等容易发生职务犯罪人员的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人的思想觉悟的提高、世界观的确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或者进行几次教育就能达到目的的。尤其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新思想、新问题、新事物不断出现,切实加强对干部拒腐防变的宣传教育,是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二)实施制度工程,规范权力运用
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将权力的行使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关口前移、落实防范、规范行为,达到最终铲除滋生职务犯罪土壤的目的。首先,抓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应是全方位的、立体的、有系统的,不能“单打一”。要注重制度的协调、统一,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健全和完善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领导干部考察制度与任前公示、届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单位年审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以及政务、厂务公开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其次,应狠抓制度的执行。制度不执行就是一纸空文,只有得到严格遵循,成为公务活动和公务人员行为的规范,才能体现约束力,产生实际效果。抓制度的执行,既要抓大又不能放“小”,特别应注重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严重违反者,该处分则处分,应法办则法办,以体现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发挥制度的震慑、约束作用。再次,应着力抓好监督制约。应着重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就应跟踪到哪里,预防职务犯罪就应开展到哪里,不能留下空白和盲区。第四,应切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备和切实执行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挥作用的关键。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针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议事决策制度、工作制度、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实物采购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制度能覆盖各个方面,从制度措施上堵塞各种漏洞,以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实施阳光工程,拓宽监督渠道
“阳光工程”的核心是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为此,一是要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把对政府工作、重要干部任免的知情权和对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参与权、监督权、裁判权真正交给群众,为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效率的提高、公信度的增加。二是要拓宽监督渠道。权力失去监督就要滋生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立足点在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使公职人员不滥用权力、不发生职务犯罪行为。拓宽监督渠道就是要通过有效的方式和途径,把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充分运用起来,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得以充分揭露和惩处。三是全方位推进“廉洁准入”制度。各种职务犯罪最直接的诱因是对权力的追逐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情况在行政领域、经济领域、组织人事领域、司法执法领域表现得最为明显。对市场主体要实行廉洁准入,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实行廉洁准入。从某种程度上讲,廉洁准入是依法治吏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及监督机制。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权力的制约及监督应着眼于《监督法》的制订,通过立法确立规范、科学、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促使权力协调有序地运作。
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体系。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监督权利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八条 预防职务犯罪以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第九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
(二)在作出有关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三)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四)督促所属各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
(七)结合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特点,进行预防研究;
(八)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依法开展案件预防、提出检察建议;
(二)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开展重点预防;
(三)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四)应有关单位要求,指导、协助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预防咨询和预防指引;
(五)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
(六)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检察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第十三条 审判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结合审理职务犯罪和其他有关犯罪案件情况,依法提出司法建议;
(二)结合审理职务犯罪和其他有关犯罪案件情况,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
(三)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风险预警机制;
(二)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三)纠正消极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调查处理行政违纪、违法行为;
(四)组织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开展对行政行为的电子监察;
(五)组织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六)定期向社会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的原因
政治素质低、精神 文化 空虚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
[4]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
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1、权力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江泽民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地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2、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
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最终导致执法犯法,后悔莫及。权力观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人的理想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观是观察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最直接、最集中、最具体的窗口。对领导干部来说权力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权力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翻滚涌动的经济大潮中,有一些干部摆不正位置,政治觉悟不高,信念不足够的坚定,免疫力不足够的强,最终把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亵渎了人民赋予的权力,走向了后悔的腐化堕落之路。
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 方法 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 教育 ;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 措施 。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养“不愿为”的廉政理念。
一方面是加强思想教育,构筑“不愿为”的自律防线。价值观念的错位是诱发职务犯罪主观原因,加强教育是消除职务犯罪思想和心理形成的主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要多途经、多形式开展思想教育,改变传统教育理念,摒弃“官本位”思想,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消除腐败的动机,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构筑“不愿为”的自律防线。另一方面是提升公民素质,构筑“不愿为”自律底线。公民素质的提高,关键是加强对公民的教育,而公民教育改变的不仅仅是某个人的命运,更是我们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命运。教育除了学习必要的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培植一种文明精神,一种公民意识,一种守法意识,一种社会良知和责任。公民教育是促进国家进步,民族振兴,构建和谐社会的催化剂和动力源。我们要加大公民教育的投入,提高全民素质。公职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一条件下,有的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往往能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还能唤起全民参政议政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也能提高公民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公德,自觉履行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义务,要公职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不滥为。因此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做到人人心里有法,人人心里装着道德,人人心里装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夯实心中自律底线,共同筑起公职人员“不愿为”的自律防线。
(二)健全机制,构建“不能为”的防控体制。
制度是最好的防火墙。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一些制度跟不上时代的需要,一些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健全制度建设势在必行。一是抓住当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防止权钱交易。二是进一步推进干部任用制度改革。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党政机关普遍推行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干部等制度。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选拔干部中违反干部政策,造成失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三是要确保公职单位刚性支出,让公职人员无后顾之忧。尤其要保证办案机关正常的办案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铲除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土壤。四是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有关建筑市场等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五是要进一步增加行政办事的透明度。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增加用权行为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动”,根治“黑箱”作业。此外还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和会计委派等制度。总之,要通过改革,着力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及政治民生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管理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根本上将公职人员不能为的防控体制得到落实。
(三)加大惩处力度,形成“不敢为”的高压态势。
面对当前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群发的严峻形势,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一刻都不能放松,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重拳出击,让职务犯罪分子政治上彻底垮台,经济上损失巨大,通过查办的案件震慑和警示那些跃跃欲试“想为”的公职人员,让他们触“贪”条件反射,望“贪”生畏,形成公职人员“不敢为”的高压态势。
1.严格立案标准,让职务犯罪分子在自由上付出代价。过来我们办案机关在案件处理上自由裁量权过大。根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五千元即构成犯罪。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案源多,加上“警力不足”,办案机关有选择性地办案,有的几万元都不立案,法院判决弹性也很大,量刑尺度不统一,有的案件几十万元判缓刑。2012年12月31日“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为“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20万元以下的行贿案件很少立案,20万元以上的行贿案也追究的不多,即使追究了,多半判决也是缓刑。尤其是单位行贿犯罪都是地方政府鼓励所为,怕影响地方的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这些案件时,把它当作“红线”不敢越“雷池”。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有的职务人员觉的利益很大,风险不高,产生值得一试的心理,导致职务犯罪呈群发、多发、高发态势,犯罪数额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要坚持立案标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到谁,职务有多高,均依法惩处。在量刑上要严格适用法律,杜绝自由裁量,严格控制不诉、免刑和缓刑标准,要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仕途上付出应有的代价,并震慑和警示他人“不敢为”。
2.依法追缴赃款,让职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付出代价。近来办案机关为办案而办案,忽略赃款、赃物追缴,尤其是检察机关扣押的赃款赃物需法院判决方能上缴国库,由于利益的关系,双方还存在扯皮现象,法院不支持赃款赃物的判决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了便宜。为了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对涉案赃款、赃物必须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追缴赃款、赃物是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法院对涉案赃款、赃物要依法判决。法院在判决没收赃款赃物时,《刑法》有规定“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的,还要同时使用“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让职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付出巨大代价,使其“贪”不偿失。
3.严肃纪律处分,让职务犯罪分子在政治上付出代价。对职务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从严的同时,加大行政纪律处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监察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坚决杜绝“法外施恩”,坚决从严惩处。同时完善机关法律法规,禁止职务犯罪人员从事一切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使职务犯罪人员在政治生活上付出沉重代价,从此再无行政管理权力,再无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力。
4.坚持常态化反腐,让职务犯罪分子失去生存空间。中国的腐败现象几起几落,长期以来我们的反腐也是运动式地反腐。建国初期新中国接连发生严重的腐败案件,在此背景下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三反”、“五反”、“四清”等运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1989年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职务犯罪等腐败行为呈高发态势,“官倒”盛行,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专项斗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发布后,群众举报云集,犯罪分子慑于法律威力纷纷投案自首。据统计在8月15日至10月30日的期限内,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的线索有133765件,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36171人。近十年来,职务犯罪又呈多发、高发态势,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精神开展反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4万多件,其中省部级以上高官就有50余名。综观历史,为什么腐败多发、高发具有反复性,因为腐败是人性自私贪婪的一种表现,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和顽固性,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都几乎无法彻底根除,因此反腐不应采取“疾风聚雨”、“来去匆匆”的运动形式,先是“雷霆之怒”,后是“虎头蛇尾”,这种方法只在一定时间段起到震慑作用,没有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科学的反腐是反腐的制度化、长期化、常态化。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不论职务高还是低,有何背景,只要违法违纪,就要依法依规惩处,以此保持反腐工作的严肃性和常态化,让职务犯罪分子无喘息之机,让职务犯罪分子无生存空间,确保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生态文明有序。
总之,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有体制方面、文化教育方面、社会价值取向方面等多种原因,预防惩处难度很大,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方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打击是手段、教育是根本、预防是目的,只有各级各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方能形成国家公职人员“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的防控体系,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职务犯罪警示 教育心得
4月21日下午,我参加了由县专教办组织的参观县检察院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活动内容有2项,一是参观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图文展览,二是观看警示教育片。
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我们来到检察院一楼展厅参观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图文展览,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边讲解边引导我们参观,解讲员先简要介绍了检察院的主要工作职责,然后一一讲解了近年来盈江及德宏州内的10多个典型职务犯罪案例。这些案例对我个人的警醒教育作用是非常强烈的,这些案例都是我们身边的人,我们熟悉的人,真的为他们惋惜,组织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我们很多人从农村家庭走出来,走到今天的这个岗位也不容易,想想我们过去过的苦日子,想想我们的老一辈革命家走过的艰难困苦的路,看看我们身边的先进典型焦裕禄、杨善洲、高德荣,再看看我们自己,有个幸福的家,有父母,有妻子,有子女,还有个好工作,吃穿住行,什么都不缺,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好好工作呢?我们确实要好好珍惜现在拥有的工作,世间没有后悔药,所以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头脑清醒,理想信念坚定,任何时候都要洁身自爱,出污泥而不染,守住为官的底线,守住道德情操防线,不踩法律法纪红线。完成参观图片展后我在意见簿上留下了:“多开展这类活动,让领导干部直正受教育”的建议。
近几年来我县职务犯罪有上升势,有多种原因,但与我们的宣传教育、警示教育不够也有一定的关系,有些干部甚至犯的是一种非常低下的错误,案例中介绍的某镇原镇长王某非法拘禁罪,只要懂些法的人都明白这是违法的事,但王某连起码的 法律知识 都没有,或许他知道这是违法犯罪,但仗着自己是领导的身份,就想当然的为所欲为,不管怎样,这种低级错误是不该犯的,如果我们能经常开展这类警示教育,一是对领导干部时常敲警钟,警钟长鸣,让领导干部悬崖勒马,尽量少犯错误;二是通过讲述我们身边的人所犯错误的案例,无形中警告、警醒我们的干部,任何时侯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三是宣传了法制精神,让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履职。
看完图片展,又到五楼观看了“诱发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认识误区”警示教育片,片中例举了七种典型认识误区:误区之一:钱是老婆孩子收的,我并不知情,更没有直接收钱,犯不了罪;误区之二:亲属、同学、朋友的钱财往来,纯属私人关系赠送,构不成犯罪;误区之三:我帮他揽工程,他争了大钱,我得点小钱,按劳取酬,理所应当;误区之四:单位留个小金库,自己一分钱也不挪用,一切都是为了集体,犯不了法;误区之五:这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出了问题也不应是我个人承担责任;误区之六:写点书,画点画,搞点创作,赚个稿费,方便别人,自己受惠不受贿;误区之七:送钱接钱是一对一,只要死不认账,不能给我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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