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
法考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法律分析:在刑法理论中,在面对认定犯罪事实时,犯罪嫌人发生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如何具体认定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处理这种情况,有两种学说;
第一种是法定符合说:
1.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2.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第二种是具体符合说:这种学说认为,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中的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区别
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个人想杀张三,但是开枪打死了李四。
用法定符合说分析,这个人主观上想杀的张三是个人,客观上杀了李四也是个人。两个对象都是人,在法定上是等价的。所以只要对这个人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就可以了。
如果从具体符合说来分析,就要从具体的犯罪来确定。那么这个人的犯罪就是一个对张三的故意杀人未遂+对李四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数罪并罚。
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个学说虽然确定的罪名不同,但是总的刑罚的量是差不多的。
扩展资料:
法定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例如,甲误认丙是乙而杀死丙,甲欲杀害的乙和实际被杀的丙在具体事实上虽不一致,但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是符合的,所以,甲应负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法定符合说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益符合说的弊端,为多数西方刑法学者所赞同。
具体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的时候,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须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完全相符,才负犯罪既遂的责任。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不相符合,应负未遂的责任。例如,甲将丙误认为是乙而加以杀死。其意欲杀害的乙与实际上被杀的丙在具体事实上不相符,所预期发生的危害结果并未发生,而对实际发生的结果,行为人并无故意。在这种情况下,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的行为是过失杀人,两罪竞合,择一重罪处断。这一学说过于狭窄地认识构成要件的故意,在实际中并不适用。因此西方国家的刑法学者一般不采用此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具体符合说
百度百科——法定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是什么?
法定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的时候,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须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完全相符,才负犯罪既遂的责任。
具体符合说:
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完全一致。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例:甲为杀张三而开枪却误射中了过路的李四,致其死亡,具体的事实是指李四死亡的客观事实,而甲认识到的事实是对特定人的开枪行为,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结果,这属于具体的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应当以对李四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对张三的故意杀人罪未遂构成想象竞合,定杀人未遂罪。
具体符合说对构成要件故意的认定要求过高,不是通说。
法定符合说
1、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如上例所示,甲认识到的和实际发生的在故意杀人罪中法定的构成要件中都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扩展资料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基于具体符合说存在诸多缺陷,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具体符合说 百度百科:法定符合说
刑法学上的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什么区别
在刑法理论中,在面对认定犯罪事实时,犯罪嫌人发生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如何具体认定案件的具体情况。
针对处理这种情况,有两种学说;
第一种是法定符合说:
1.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2.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第二种是具体符合说:
这种学说认为,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区别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定义不同
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
法定符合说(通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
2、判断结论不同
对于同类对象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一个故意犯罪既遂)与具体符合说(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的判断结论不一致。但是,对于同类对象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判断结论是一致的,即都认为是故意犯罪既遂。
3、客体能否等价不同
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客体,认为每个客体都有其独特价值,不能一律等价视之。而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客体,认为不同客体之间的内在本质有相同点,在相同的本质上可以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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