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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树(王保树商法)

2022-11-15 纠纷

经济法的法律知识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资本主义概念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 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 德国, 日本等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 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 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 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解说。

a.认为 经济法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比如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德国的努斯 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 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日本 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这一学说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尝试性定义,现已经没人认同了。

b.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日本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规制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经济法的认为在于纠正这种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显著的不平等关系。

c.认为经济法是经济 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这一观点认为应该坚守 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 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官方组织和管理经济的措施。有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 刑法,理由在于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责任的内容。这一观点已经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

d.认为经济法是 社会法。与‘经济公法论’不同的是,此学说虽然也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领域,即社会法。我国很多学者同意这一学说。

e.认为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国的 卡斯凯尔和库拉乌捷,日本的西原宽一等,主张以企业为中心来把握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企业的概念构成了 经济立法的出发点。 法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 商法的扩展,人们更多的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这也可以归于“企业法说”的范围。

社会主义概念

1921年, 苏联由于粮食匮乏引出新经济政策。苏联的经济法受到德国经济法思想的很大影响,但是更重要的是与苏联的意识形态和经济体制相联系的。 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和苏联一样,摆脱不了实质上实行的集中的体制的束缚。

a.两分法。苏联 法学家斯图 契卡认为,20世纪20年代苏联存在两种 经济成分和经济关系,私有者之间的 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民法最终将灭亡,被经济法取代。30年代中后期,两成分法被认为将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 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而遭到全盘否定,当时的法学 权威雅辛斯基斥之为“法律机会主义”的理论。在随后的大清洗中,斯图契卡被处决,两成分法也淡出了苏联主流经济法思想。

b.大经济法说。20世纪30年代,金茨 布尔格和帕舒卡尼斯对两成分法进行了批判,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了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应当调整 公民之间的关系。其实质内容就是以经济法囊括民法。这一学说尽管同样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却受到了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学和 民法学研究的重视。

c.纵横统一经济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纵横统一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学流派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经济法理论,其影响不仅遍及战后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国经济法思想。这种学说认为,经济法是 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具有特定的 法律调整对象和特定的法律调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社会主义经济中形成的 社会关系的独立部门法。倡导制定统一的经济 法典来规范国民经济中的纵向,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纵横交错的经济关系。由于体制上的弊病,苏联的纵横统一经济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谓的“纵横统一”实际上演变成了“纵统一横”,过于强调经济上的集中。苏联解体后,拉普捷夫对于转型期的纵横统一经济法做出了新的诠释,提出了一个与时俱进的经济法概念。

d.经济法商法化理论。 南斯拉夫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它实行了“社会自治计划”,实质上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在这种否定 苏联模式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经济法概念也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现代经济法的本来意义。《南斯拉夫法律百科辞典》认为,“经济法这一概念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商业法’或者‘商法’一词,商法是调整企业的地位和商业事物法规的总称”。

中国概念

经济法概念在我国出现得较晚。1979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的官方文件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各种经济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经济法确立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法(程序法)并列。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A.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综合经济法说,也称为货综合法律部门说。这一学说由 王家福教授和 王保树教授于20世界80年代提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并非单一的经济关系,它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律规范之“集合”或“总和”。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

b.学科经济法说。认为在 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 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

c.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 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王利民、 梁慧星教授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B.肯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概念。

a.需要 国家干预论。代表性人物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此学说不断发展和完善,历经了“国家干预-适度干预-谨慎干预”的理论进程,对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b.国家协调说。代表性人物是 杨紫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应当注意到,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方式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协调,有时可能是强制性的。

c.纵横统一说。这一学说源自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刘文华、 史际春,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 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这是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张经济法只调整上述横向经济关系的以部门,即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那部分经济协作关系。

e. 宏观调控说。该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 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综合众家所长,目前我国经济法权威采用的概念是: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 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上述所谓的权威概念也并非是真正的权威,随着我国经济与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与改革,经济法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必然在不断地变化与调整,而无论是管理也好、协调、干预也罢,都不过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的一种描述,以之作为经济法的概念提出,总是略显单薄。关于此一点在我的论文中曾多有提及,请参看链接部分。而从经济法的本质看,经济法的概念应当归结为如下表述:经济法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 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不可以机械地把三个本质属性割裂开来看待,甚至认为它们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或者主观地认为某一方面的属性可以高于或者主导另两方面,甚至代替另两方面。比如以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来否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以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来质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实现,等等。

经济法中的和解,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 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 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王保树(王保树商法)

王保树的人物生平

王保树教授1964年8月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曾在中共北京市委研究室等单位从事经济政策研究工作。1979年1月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研究,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副所长、《法学研究》主编,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经济法学科发展以及全所其他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1998年,应时任清华大学校长王大中院士邀请,王保树教授调入清华大学并担当复建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重任。1999年,经过艰辛筹备,清华大学法学院顺利复建,王保树教授出任首任院长。在清华大学筹建法学院和担任院长期间,王保树教授为法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殚精竭虑,引进了大量优秀师资,在国内较早获得民商法学科博士点,为法学院的学科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积极建章立制,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使法学院在较短时间内形成鲜明特色和独特优势,并步入全国领先行列。王保树教授长期担任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法学》第一任主编等职,为法学院的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独特贡献。

王保树教授是中国商法和经济法学科的主要奠基人,是中国最早开展经济法和民商法研究的学者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迫切需要加强经济立法,王保树教授根据国家需要,积极投身于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研究。王保树教授在上世纪80年代就率先开展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公司法、竞争法等的研究,先后独著或合著了《工业企业法论纲》(1985年)、《基本建设法简论》(1985年)、《合同法》(1986年)、《经济法》(1988年)、《经营法学》(1990年)、《中国企业法论》(1992年,日本)等具有深远影响的学术著作,为推动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1999年,王保树教授作为主编出版了《经济法原理》,提出了“社会公共性”理论,该理论成为经济法学最具说服力和影响力的理论之一,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和学科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王保树教授长期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为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作出了突出贡献。

王保树教授是商法学科的开创者和引领者。90年代以来,王保树教授在长期的教学和研究基础上,提出系统的商法理论体系,主编完成了我国商法学领域最为重要的著作之一——《中国商事法》,出版了《商法总论》、《中国公司法原理》等多部经典著作,系统阐述了商法基本理论和公司法原理等问题,为商法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王保树教授创造性提出了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制定商事通则的主张,对完善我国商法具有重要意义。王保树教授还作为主要创建人,于2001年组织成立了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并一直担任会长,使商法学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动力,为中国商法学科的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他主编的大型连续出版物《商事法论集》、《商事法专题文库》,推出了一大批商法优秀科研成果,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影响,为商法研究的深入和人才培养发挥了重要作用。王保树教授于2001年创办了“二十一世纪商法国际论坛”,至今已连续举办14届,该论坛已成为国内外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商法国际论坛,极大推动了中国商法的国际学术交流。

王保树教授积极推动和参与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1998年,应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王保树教授与江平、王家福、梁慧星、王利明教授等9人共同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编纂民法典草案。王保树教授参与了1993年《公司法》的制定,在《公司法》进行重大修订之际,他不仅参加了全国人大的立法小组,还组织中国商法学界的主要专家提出了系统的“《公司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对《公司法》的制定和完善产生了重要影响。1999年和2001年,王保树教授应邀参加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和第二十次法制讲座,并以主讲人的身份为委员们作了题为《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讲座,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事和公司企业立法的完善。结合中国市场经济的实践,王保树教授向具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的建议,并成功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于1999年通过后实施至今。在逝世前几天,王保树教授还带病参加了6月13日在京举办的“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研讨会”,并深刻阐述了制定“商事通则”的主张。

王保树教授还积极投身社会实践,热心公益事业,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经常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等机构邀请提供立法咨询和政策建议,积极为国家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作为一名法学教育家,王保树教授硕果累累、桃李满天下。他注重学生的个性和自由,鼓励学生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他不仅给研究生上课,还坚持给本科生讲授商法总论等课程。王保树教授先后培养了数百名法学博士和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他们中已有多位成为各行各业的骨干,其中朱慈蕴、刘俊海、梁上上、张舫、钱玉林、邱本、文学国、曹富国、李劲松、陈现杰、习龙生、苏虎超、谢增毅、孟芊、刘亚禅、谢朝斌等多位弟子已经成为中国学术机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等单位的杰出代表。

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哪些?

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中国法律史》、《中国宪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比较刑法》、《公司法与企业法》、《婚姻和继承法》、《比较民商法》、《国际刑法学》、《民法学总论》、《物权法与债法》等。

 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检察、经济法、民商法、法务会计、法务金融、律师实务、刑事司法、行政法务、国际经济法、医事法律实务。

法学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 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学 基础知识,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如法学理论、刑事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 学、环境法学等)系统深入地掌握该方向的知识体系。

2、深刻掌握法学学科的科学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基础知识 素养、求实创新精神、科学素养、公正的品质、综合分析素养、法律意识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精 通法律,熟悉法律和相关业务。

3、能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实务之中。毕 业生应特别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获取知识的能力

具有独立自主地学习并获取本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社 交能力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根据本专业不同的任务检索相关文献。

(2)应用知识的能力

具有在获得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与法学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应用所学知识发现、分析、解决实 践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的综合能力。

(3)实践能力

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批判思维能力。

(4)创新能力(精神)

掌握进行创造活动的思维方法,能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创业思维和探索能力。

4、比较系统地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基本知识,具有在本专业与相关领 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知识、方法与工具,能够进行中外文法律与法学 文献检索,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能够应用基本的数据库,掌握法律写作的基本知识。

5、了解中国和相关国际法律、法学的理论前沿,把握法律实践的发展动态。

中国政法大学的知名校友有哪些?

中国政法大学各省市地区优秀校友名单

一、北京

沈德咏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张 耕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

贺 荣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王秀红 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陈佐夫 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

韩长赋 农业部部长

耿文清 中央纪律委员会审理室主任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罗 锋 公安部警察协会主席

李玉成 原中纪委驻最高院纪检组组长

朗 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赵景文 中信国安集团副总经理

鲍绍坤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沈春耀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彭雪峰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学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 华 北京依文服装服饰企业集团总裁

王广发 北京法政集团董事长兼总裁

吴文彦 北京市残疾人理事会理事长

胡一丁 司法部办公厅副主任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章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邢文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佟丽华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天津

于世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也学文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公诉处处长

陈连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马纪刚 天津市公安局地方铁路治安分局局长

杨 兵 天津市商委副主任

才 华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三、上海

应 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漆世贵 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 想 上海东方国信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富平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赵 平 金诚同达上海分所合伙人

四、重庆

何 挺 重庆市副市长

聂天贶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游智明 重庆市长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梁经顺 重庆市长寿区检察院检察长

五、黑龙江

徐 明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 岘 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树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处长

王巨禄 黑龙江省政协主席

张述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士凯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干部处处长

六、辽宁

肖 声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吴 哲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宋兴伟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郑国美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 利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吉林

索维东 原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进义 吉林省司法厅厅长

张 馨 吉林省白城市政法委书记

王宏志 吉林省松原市土地局局长

张宝才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立明 吉林省宇中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八、河北

侯凤梅 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李永君 河北省委政法委副秘书长

王立山 保定市委政法委书记

赵增国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金龙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主任

九、河南

郑增茂 原河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志斌 原河南省副省长

姜 明 河南天明集团董事长

李成宽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处处长

李喜明 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处长

十、湖北

吴家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广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李颂银 湖北省司法厅纪委书记

十一、湖南

马长生 湖南长沙理工大学特聘法学教授

何素斌 原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良玉 原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二、山东

王环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苏 波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霍建平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主任

十三、山西

王建明 山西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任显斌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白志强 山西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

殷德锁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庭长

十四、江西

梁小康 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国轩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熊贤忠 江西洪客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十五、江苏

罗志军 江苏省省委书记

十六、广东

王旭东 原广东省司法厅厅长

欧永良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乐田 广州市侨商会常务副会长

吴 青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在魁 广东省最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董 皞 广州大学副校长

十七、广西

林 辉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唐 波 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主任

十八、西藏

贾沫微 西藏拉萨市委常务副书记

邱秀兰 西藏拉萨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十九、内蒙古

巴 布 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主任

苑瑞先 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赵永刚 内蒙古公安厅治安总队队长

李建平 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院长

李全锁 内蒙古高院研究室主任

苗荣盛 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十、浙江

包祥水 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傅松苗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陈纪纲 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十一、陕西

陈明华 原西北政法学院院长

刘儒生 陕西当代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汪世荣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

李万强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王 健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

二十二、安徽

葛 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张云燕 合肥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左学和 合肥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二十三、四川

廖 斌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刘朝宽 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

刘 荣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康永明 四川省弘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

郑卫东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

二十四、贵州

左定超 贵州省政协副主席

聂雪松 贵阳市云岩区区委书记

邓 位 贵州省委办公厅主任科员

二十五、青海

王令浚 青海省副省长

二十六、新疆

李 军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 磊 新疆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吐尔逊江·买买提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成国 北京援疆和田指挥部副指挥

二十七、宁夏

王雁飞 宁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八、海南

秦醒民 原海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韵声 海南三亚市常务副市长

吴 杰 海南省纪委委员、省委巡视办专职副主任

王崇敏 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

李思阳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院长、党组书记

李顺华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邢益就 海南雨润律师事务所主任

符 天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十九、深圳

傅新江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 璞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

张丽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 志 深圳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十、台湾

薛西全 台湾校友会理事长

蔡文斌 台湾校友会副理事长

陈贵瑞 台湾校友会副理事长

王文杰 台湾校友会理事

三十一、澳门

马 翊 澳门特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

三十二、香港

杜国兴 香港中国法律服务公司总经理

李伟斌 香港李伟斌律师行主任

张宪初 法律教育信托基金信托人

王立宪 香港中国法律服务公司董事长

简福饴 香港恒基阳光房地产投资基金主席

三十三、美国

陆京玮 美国执业律师

康 军 美国执业律师

张 宣 美国执业律师

三十四、韩国

李溶民 韩国校友会会长、检察官

金辰泰 韩国校友会副会长、执业律师

魏光河 韩国校友会副会长、法官

朱映奂 韩国校友会副会长、检察官

李相模 韩国校友会秘书长、博士

三十五、福 建

柯炳麟 厦门优讯高速芯片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十六、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校友会

喻中升 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蓝光标 北京蓝科时代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 腾 北京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非法学啥时候开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非法学是2014年开设的。是具有国家承认的非法学本科学历且具有两年以上法律领域从业经验的实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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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树(王保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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