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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产品)

2022-11-15 侵权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导语: 报检单位首次报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 培训 合格后领取" 报检员 证",凭证报检。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国家对列入法检目录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出口质量许可)。主要有:机械产品、轻工机电产品、陶瓷产品、纺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烟花爆竹、冶金轧等(商品种类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公布的为准)。

为避免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质量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许可以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出口玩具质量许可

(一)适用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产品范围是列入法检范围的玩具产品。

(二)申请程序

出口玩具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申请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或直属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能证明符合有关规定的资料。

(三)审核及许可

1、玩具质量许可的模式为:型式试验十企业审核十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管。

对首次申请注册的企业,其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成立质量体系审查小组,对企业按有关要求实施现场考核。

对已获得CCC认证证书的企业,原则上可换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其中对于产品标准有差异的,可部分承认强制性产品认证测试结果并补做差异测试。

2、在完成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之日起10日内,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

2、《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依赖于每年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得以保持。申请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3、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出口质量许可编号及证书,实行专厂、专号、专用管理。企业不得非法转让、使用证书。

违反专厂、专号、专用管理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吊销其质量许可(注册登记),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

4、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和出口品牌经销商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严重投诉、可能或已经被国外相关机构通报召回时,应首先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获证企业产品在国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吊销《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

5、获证企业连续12个月未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注册产品的,应在恢复出口前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企业,方可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相关产品。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一)申请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二)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直属检验检疫局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申请产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对申请单位进行生产现场考核。

4、考核完成后,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监督管理(重点)

1、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

2、企业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1)一年内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二次以上者,或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2)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或连续二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4)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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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产品)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玩具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出口玩具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工作。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分别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管理并且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工作。

《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玩具种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商对外经济贸易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后于实施前三个月公布。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出口玩具必须取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质量许可证),外贸经营单位方可收购。商检局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第二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考核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出口玩具,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口玩具样品必须按照《出口玩具型式试验规则》(见附件一)试验合格;

(二)出口玩具的生产企业要按照ISO9000标准系列建立质量体系,经质量体系评审小组按《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表(试行)》(见附件二》评审,总评分达到四百分并且第一点二项达到第五十分,第二项达到七十五分,第五项达到八十五分。第五条 出口玩具型式试验由国家商检局考核合格的商检局实验室和国家商检局与轻工业部共同认可的社会实验室负责。第六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评审由商检局分别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组织的质量体系评审小组负责。

质量体系评审小组一般由三人至五人组成。其成员必须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获得评审员资格。第三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程序第七条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向商检局领取空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三)一式四份,填写后联同其它有关资料报商检局。第八条 商检局接到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发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不符要求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改正。第九条 商检局负责对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玩具进行抽样、封样,由该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将《封样单》(见附件四)、样品及有关资料送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第十条 承担试验的实验室在收到《封样单》、样品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三十天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一)款的要求完成型式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五)送封样的商验局和生产企业。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由商检局向企业发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自不合格通知书签发之日起,半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商检局收到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质量体系评审小组,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四条(二)款的要求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完成评审。评审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企业。

质量体系评审不合格的,由商检局向企业发质量体系评审不合格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七),自不合格通知书签发之日起,半年内企业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经型式试验和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均合格的出口玩具,由商检局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共同审核批准后,由商检局向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书由商检局分送企业、主管厅、局各保存一份。商检局将企业名称、地址、获证产品种类和证书号每半年向国家商检局备案一次。国家商检局将获证企业名录分批通告轻工业部、农业部和经贸部。

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三条 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对型式试验结果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复审,复验、复审结果为最终结论。第四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管理第十四条 在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商检局和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应对获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连续生产达两年的出口玩具,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第十五条 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玩具,生产地点或企业名称改变时,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审核。

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心脏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械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机械产品范围为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计机字(1984)705号文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原机械工业部归口管理范围。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全面负责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深圳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所在地商检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以下简称省市机械厅局)参与本地区申证企业的考核工作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按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评定细则审查考核认可,并尽可能与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一起进行。第六条 检测单位制订具体产品的实施细则并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会同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对申证企业的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进行考核。具备条件的商检局也可以承担指定产品的检测工作和企业的考核工作。与检测单位的具体分工协作,由国家商检局与机械电子工业部协商决定。第八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有分等标准的产品还要达到一等品的要求。不能执行上述标准的,也可按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考核,但此企业标准要经机械电子工业部认可。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贯彻IS09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质量管理必备条件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见附件一)考核,并达到一等品水平要求。第九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书由国家商检局组织印制,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批后直接向申证企业颁发。第十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书(见附件二)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统一印制,发至所在地商检局。企业申请时向所在地商检局索取,申请书一式六份,其中一分为主本,五份为副本(副本可用复印件,但印章不准复印),附件一式三份申请书和附件传递程序见附件三。第十一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验收不搞层层考核,必要时由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机械厅局进行走访调查。第十二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样品由所在地商检局(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则与省市机械厅局联合)按实施细则规定抽样封样后,由申证企业送达检测单位(现场检验测试除外),商检局将抽样单寄检测单位。第十三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在接到申请书和样品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并在六个月内完成产品检测和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工作。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时,要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要制定到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计划,并提前一个月报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考核计划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前两周下发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和申请企业。没有考核计划,商检局等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参加检查。第十五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从该产品计划实施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报验出口的日期计算,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企业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期满后,证书由所在地商检局收回。第十六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期限一般在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公布发证目录的六个月内进行,新增出口产品或新建出口产品的企业可以随时申请。未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签订出口合同。第十七条 凡获得国家或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两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凡获得国家或机械电子工业部优质产品奖的产品,从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减免产品检测和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申请企业应在申请书上注明申请减免理由和必要材料,经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和检测单位签署意见,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第十八条 凡经生产许可证或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如检测单位相同、与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标准相同、项目相同的合格项在十八个月之内可以不再检查。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出口机电产品的信誉,增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含“三资”企业)的出口机电产品。《实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机电产品归口部门(以下简称产品归口部门)发布。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和产品归口部门负责实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认可检测单位,签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宜。

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和产品归口部门联合认可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商检局负责。

生产厂的生产条件考核工作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深圳、重庆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归口厅(局)(以下简称产品归口厅(局)或者检测单位会同上述单位共同负责。第四条 凡生产实施质量许可证产品的工厂,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质量许可证,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其产品不准提供出口。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产品归口部门批准,方准提供出口。对实施质量许可证的机电产品出口时,所在地商检局凭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第二章 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生产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要求和检验规程。

(二)有保证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质量所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器具、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四)对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建立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务。第六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机电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归口部门行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则应符合企业标准。对有产品质量分等规定的,应达到产品归口部门颁发的现行产品质量分等规定的一等品要求。

(二)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有约定检验标准和要求的,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三)对来图来样加工的产品,应符合由生产企业、出口经营单位和所在地商检局按来图来样共同制定的出口产品技术要求。

(四)对已出口多年、质量稳定、国外反映良好、但暂时不能贯彻国家或者行业的标准及有关分等规定要求的产品和非标准产品,应符合企业制定、并经产品归口部门批准的过渡性标准要求。

(五)出口机电产品的包装应符合经贸部、国家商检局和产品归口部门有关出口机电产品包装的要求。第三章 申请及发证程序第七条 凡实施质量许可证产品的生产厂,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产品门类、品种或者型号向所在地商检局申请质量许可证,应按规定填写并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报产品归口厅(局)审校签署意见。第八条 所在地商检局负责在生产厂或者外贸仓库对所申请的产品进行抽样、封样。生产厂将样品和申请书连同技术资料寄送到负责产品检测的单位检测。第九条 负责产品检测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十条 经检测产品符合要求的,由负责考核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对该产品的生产厂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第十一条 负责产品检测和生产厂考核的单位,对产品检测和生产厂考核合格的,应将申请书、检测报告、考核报告等送所在地商检局,所在地商检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商检局和产品归口部门。第十二条 国家商检局和产品归口部门审查批准后,签发质量许可证。

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第十三条 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工作要与生产许可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产品认证、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等工作相互衔接,考核内容相同的项目,在有效期内一般不重复检查。

获得国家级、部级质量管理奖的生产厂、从获奖之日起两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生产条件考核;获得国家级、部级优质产品奖的产品,从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减免产品检测。

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国纺织机械出口产品质量的控制,做好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纺织机械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商检局和纺织工业部负责实施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实施品种范围,由国家商检局会同纺织工业部公布。对公布范围内的品种出口商检时,从规定日期起,实行凭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报验制度。第四条 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深圳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商检局)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纺机主管部门)区同负责。产品质量检测由国家商检局和纺织工业部联合认可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商检局负责。第二章 发证基本条件第五条 企业生产条件按《出口纺织机械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细则(试行)》(附件一)考核,满分为500分,合格分为400分,每小项标准分扣完为止,不给负分。第六条 出口产品质量必须全面达到产品标准要求,按国家、行业或部标准(技术装备司或原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企业标准FJ/JQ进行验收。如无上述标准,则按经过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验收。其中电气、油漆、包装等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中关于出口产品的要求。

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有约定检验标准和要求的,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要求。第七条 企业的计量工作必须经过国家计量部门三级计量的验收合格并具有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第三章 申领程序及减免条件第八条 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根据国家商检局和纺织工业部公布的实施品种,按产品品种发放。生产同品种的企业,各企业单独申领。第九条 获国家或纺织工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两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生产条件考核;获国家或纺织工业部优质产品奖的产品,从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减免产品检测。第十条 凡经过生产许可证考核或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的,同一检查单位检查的相同要求的合格项在18个月之内可以免予检查。第十一条 根据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品种目录,出口纺织机械的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见附件二)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正本,五份为副本(副本可用复印件,但印章不准复印)。申请书传递程序见附件三。第十二条 所在地商检局负责在生产厂或者外贸仓库对提出申请的产品随机抽取一台进行封样,并将申请书连同有关技术资料寄送到有关检测单位。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对封样的样品进行检测,提出检测报告,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送所在地商检局。第十四条 产品检测合格后,由企业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纺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报告,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后,由所在地商检局报国家商检局和纺织工业部。国家商检局和纺织工业部审查批准后签发质量许可证书。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如需继续生产出口产品,必须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向所在地商检局提出申请,商检局安排复查,复查程序同申请程序。第十七条 已取得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如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者,吊销其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1.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国外厂商两次要求索赔或退货,经查实责任确由生产企业质量所致者,或外商直接向我驻外机构反映,严重影响我国纺织机械出口信誉者。

2.所在地商检部门实施产品出口检验时,连续五批中两批不合格者。

3.在各种形式产品质量和生产条件检查中,发现质量和管理下降并有严重质量问题者。第十八条 对吊销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企业,由国家商检局、纺织工业部下文公布。并通知各有关商检机构、企业及外贸部门停止出口。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自吊销之日起半年之后企业才能重新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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