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2019)
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2022
最近,有些网友询问今年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如果单位支付的薪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那今天就准备和各位聊聊最低工资的那些事,想了解的朋友可以来看看。
湖北月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2年4月1日,湖北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010元,第二档1800元、第三档1650元。第四档1520元。
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在2000元及以上的地区共有13个,分别是:
上海(2590元)、深圳(2360元)、北京(2320元)、广东(2300元)、江苏(2280元)、浙江(2280元)、天津(2180元)、山东(2100元)、四川(2100元)、重庆(2100元)、福建(2030元)、湖北(2010元)、河南(2000元)。
湖北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截至2022年4月1日,湖北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19.5元,第二档18元,第三档16.5元,第四档15元。
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看,北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3元,为目前全国最高。
图源:人社部
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具体项目有:
1、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等;
2、奖金: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及其他奖金;
3、补贴:包括自1979年以来历次实行的各种价格补贴及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卫生费等。
4、私营企业、雇工个体工商户等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性货币收入。
单位支付劳动者薪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
湖北全省 最低工资标准 按区域划分为三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300元、1020元、900元。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4元、11元、9.5元。 2014年武汉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湖北省最低工资的区域划分来看,武汉市7的个主城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每月1300元,2014年武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4元/小时。
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
【法律分析】
湖北省分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四个最低工资档次。武汉7个中心城区及汉南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元/小时。武汉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湖北云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湖北云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1520元。
湖北省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一档、二档、三档和四档地区,包含了湖北全省各地市区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和神农架林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工资标准从2021年9月1日起调整,2022年继续实施。
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元、16元、14.5元、13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见附件。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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