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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版)

2022-11-15 司法

检察机关民事申诉案件的流程

您看一下《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您将申诉材料交到检察院民行科,他们也口头答复了要抗诉,说明您的申诉符合受理和立案条件,按照规定他们应当在您提交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立案决定,并发送立案通知书,通知您已经立案。

检察院在立案后就要去法院调阅卷,调或借到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相应决定(提请抗或抗诉或中止审查或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等)。

按照规定,检察院至少有四个月的办案时间。如果立案后拖延不去调阅卷,时间就托得更久了。

您要等不急就去检察院问清楚,什么时候借到案卷的,什么时候开始立案审查的,现在审查结束没有。

你也可以同时到终审法院的上级院去申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条第(四)项如何理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六条 第三项怎么理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该第三项中的新证据,意思是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申诉人没有向法院提交该证据,而在再审程序启动后才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交了该证据,该证据属于关键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裁定。

依《证据规定》第44条的规定,再审中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其是不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虽然属于但当事人未申请法院调取或未能提供证据线索范围的,对此检察机关即使通过调查有可能获得新的证据,也应当予以拒绝,否则一方面会造成对举证时效和举证责任规则的直接违背,使不积极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可能逃避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会对有关私权造成实质性的不当干预,出现检察机关利用公权力帮助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从而使其胜诉的不公正局面。所以,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非《办案规则》第18条所规定的证据时,检察机关要坚决予以回绝,并对其讲明原因。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后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检察院民事抗诉诉讼期限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是七日。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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