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取暖费(哈尔滨取暖费报销标准)
哈尔滨退休人员取暖费怎么发
企业离退休人员取暖费,发放标准:每人1700元。发放方式:随10月份养老金一起发放,10—12月办企业退休的市民,次月领养老金时,取暖费一并发放。
哈尔滨取暖费怎么计算?是按照每月收取的吗?每年都交几个月的取暖费啊?40多平的房子得交多少啊
哈尔滨取暖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缴纳的,需要一次性缴满供暖周期内的所有暖气费,不是按月收取,缴费需要交纳6个月的供暖费用,40平的房子按照面积乘以供暖天数在乘以每平供暖费来计算。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扩展资料: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第四十二条 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市政府——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哈尔滨供暖费新标准
哈尔滨供暖费新标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具体收费标准:
(一)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
(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
(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
(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收费时间是供暖前半个月。
取暖费是什么?
就是中国各城市(尤其是指北方城市)进入冬季后,居民向供热部门交纳的一定费用。是主要用来维持供热所需的原材料、人员、房屋等一切的相关费用。
哈尔滨包烧费2022收费标准
缴费截止日期:12月30日
提示:哈尔滨供热取暖用户须在12月30日前交齐本供热期的热费,逾期未交纳或者拒不交纳取暖费的,并自次年1月1日起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违约金。
对于逾期未交费的热用户,热企可对其采取限热或停热措施。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44条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43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39条规定: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在这里提醒尚未交纳热费的用户尽快交纳热费,由于疫情影响,我公司定于2022年1月25日之前不收当期热费违约金,逾期我公司将对未缴纳热费的用户采取限热措施.
2021年哈尔滨取暖费价格:
居民住宅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8.32元,非居民住宅为使用面积43.3元/平方米。
哈尔滨取暖费收费标准2022年
哈尔滨取暖费发放依据三个标准:
1、已经参加保险的离休人员,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进行发放,发放的标准为3161元。
2、已经参加了社保的退休和退职人员,依据2010年人民政府关于取暖费的标准执行,为3161元。
3、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一次性缴费后每月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依据2184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哈尔滨市给予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实用面积取暖费补贴,但是根据补贴对象的不同,分别给予100%和90%的补贴。给予100%补贴的有四类对象:
第一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二类: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第三类: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市、区属企业失业救济对象;
第四类: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给予90%补贴的有两类对象:市区属国有困难福利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残疾职工和家庭成员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市、区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破产退休人员)。
哈尔滨取暖费收费标准2021新政策
【法律分析】
市热力集团供暖:居民24元/平方米,非居民45元/平方米;燃煤锅炉:居民直供、间供分别是16.5元每平米、19元每平米,非居民直供45元/平方米,非居民间供43元/平方米;燃气(油、电)锅炉:居民30元/平方米,非居民43元/平方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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