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挂失(支票丢失可以挂失吗)
支票丢失了怎么办
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拓展资料:
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二条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可以挂失止付吗
支票挂失支付的规定
1、现金支票可以申请挂失止付,在申请挂失之后,银行一旦见票就可以停止支付;而转账支票是不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
2、在进行现金支票挂失止付时需要向银行详细说明遗失支票的签发日期、号码、金额以及收款人名称等,还需要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向开户行申请挂失支付。
3、空白支票遗失银行一律予挂失。
4、银行不受理挂失和挂失前已被冒领的支票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损失由丢失者自负。
以上就是关于支票挂失支付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拓展资料:
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支票记载事项分类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三)非法定记载事项: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特点
1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支票丢失了应该怎么办呢?
(一)哪些支票可以挂失?
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支票遗失后都能挂失,只有现金支票遗失了,银行才受理挂失,但也只能抢在支付之前。
因为支票是开户单位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存款账户上支付款项的命令书,只要支票外间齐全,填写规范,银行见票即付,不得压票。又因为银行只能起结算中介作用而不负责垫付资金,所以一旦在挂失前款项已支付,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果印章齐全,填写规范的转账支票遗失,可迅速通知收款人协助防范,防止用遗失的转账支票冒购商品;如冒购商品已成事实,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力争尽快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
对遗失的空白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银行也不受理挂失。
(二)空白支票遗失后为什么不登作废声明?
因为空白支票遗失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
(1)从民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看,“遗失声明”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并无法律意义。
依照法律,为他人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原法定机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做出。遗失支票的作废声明行为,明显缺乏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条件。不仅如此,遗失人声明空白支票作废,还有害不幸福会,因为刊登遗失声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合法形式达到转嫁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拒绝履行票据合同义务。
因而,该民事行为一开始就缺乏法律效力。
(2)从《民事诉讼法》得知,遗失人不能对空白支票通过申请催告程序来宣布遗失支票无效。民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仅限于因被盗、遗失,或者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即持票人,而非票据签 发人。
而且,公示催告必须有确定的和范围。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票面的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而遗失的空白支票除发票人事项外,其他票据内容一概不详。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能依法继续行使票据权利而设立的。法院因此做出判决不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有所妨碍。
若对遗失的空白支票由法院通过该程序宣告无效,势必对善意取得该支票的持票人(如销货方)以及其他票据关系人(如开户银行)产生不利用影响,引起票据关系紊乱,这与民法中设立公示催告程序的立足点是背道而驰的。
(3)从《银行结算办法》可知,如带出盖有单位印章的空白支票遗失,纯属违章行为。
(4)从实践看,“遗失声明”不起作用,如被冒领支付,银行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受损失的仍归空白支票遗失者。
支票挂失是否需要本人持身份证挂失?
需要,否则银行是不会受理的。收款人为个人支票持失,需要持个人身份证,收款人为单位的,需要持单位预留印鉴。
支票遗失,去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需要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收款人为个人的支票遗失,需要查验个人身份证件,所以,应该持个人身份证。
《支付结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四十九条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支票挂失流程
已经签发的普通 支票 和 现金支票 ,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 票据法 》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 证据 ,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 转账支票 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中国银行个人支票挂失
如您丧失支票,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挂失止付申请书交支票的中行开户行办理挂失,中行查明申请挂失的支票确未付款后,暂停支付,有效期3日。3日期满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时,挂失失效。在丧失支票后未通过银行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或诉讼手续的,银行凭法院止付通知办理止付手续,支票挂失后不能再办理解挂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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